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
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保荐、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人员,或者在该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
务往来”,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以上所述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
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公司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即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四)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
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
当及时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了解情况: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
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的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包括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
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
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以及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及时汇报公司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
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接受独立董事的监
督。独立董事工作应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
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三十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
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要求公司至少安排一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
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计入工作笔录。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
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
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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