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伊志宏女士、李音女士、谢春晓先生具备《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伊志宏女士、李音女士、谢春晓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处
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伊志宏女士、李音女士、谢春晓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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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
罗志敏 李音 谢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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