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供销大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
工作在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供销大集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供销大集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权限、内部审计范围、对象及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内容、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
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的主要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报
告职责,还需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销大集总部及下属企业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纪检督察部是供销大集内设审计机构,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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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分管负责人,以下简称主管
领导)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
并报告。
第五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公司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纪检督察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出人员需求,从各部门和下
属企业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抽调。
第六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
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为纪检督察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一)纪检督察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单独
列入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供销大集及下属企业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账
簿和报表等资料应按要求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
息。
第八条 纪检督察部应依法依规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等有关规定,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在供销大集范围内开展各类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供销大集及下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三)参加供销大集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根据情况参
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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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建议;
(四)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年终对部门年度工作
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
(六)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对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八)董事会及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九条 纪检督察部有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经公司批准后监督执行;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
位或个人,经审计负责人提出,报供销大集主管领导批准,可采
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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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
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同时立即上报供
销大集主管领导;
(七)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应
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对严格遵守
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
供销大集董事会及主管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八)向供销大集董事会及主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条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
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纪检督察部。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结果,经供销大集领导批准,纪检督察
部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
会计、审计及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与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
的专业能力,以及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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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
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
忽职守,并始终保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
性和独立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
计工作的五条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
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对象及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包含如下范围:
(一)财务审计:对供销大集总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计划、
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
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供销大集总部及下属
企业的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
审计;
(二)内控审计:对供销大集总部及下属企业内控管理情况
执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内控制度的合法
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
查;
(三)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手续
及招标采购程序的合规情况、项目实施及合同执行情况,项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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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结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合同审计:对供销大集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
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
定,对供销大集领导班子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
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主要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
审计;
(六)专项审计:对与供销大集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对象包含:供销大集总部各部门、下属
公司、其他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七条 纪检督察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
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一)对下属企业实施定期的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审计;
(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发现重大
经济问题以及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审
计;
(四)供销大集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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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纪检督察部根据供销大集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主管领导同
意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立项,报主管
领导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由纪检督察部自行组织实施审计;
(二)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三)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属企业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
审计工作开展。下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接受纪检督察
部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纪检督察部确定工作计划
报供销大集主管领导批准,或由总部相关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审
计需求报纪检督察部,纪检督察部复核后上报供销大集主管领
导批准,并报董事长审批。
审计项目立项后,编制审计方案报供销大集主管领导审批
后实施。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也可以电话、短信通知或
者直接进驻,说明拟进行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要求被审
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及备齐有关资料的期限。被审计单位应保
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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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
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
纪检督察部,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
议。
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
况不在审计结果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
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通过后,纪检督察部负责督促相关单
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后,经纪检督察部复核后,
在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规章制度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
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经公司
研究决定,以供销大集名义发文。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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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审计负责人提出,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
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
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纪检督察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
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
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
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包含:审计对象、审计
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由纪检督察部发出,向被审计
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
体要求及签发日期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
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人员取得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
种明细表)
、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
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
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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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
调查记录;
(四)其他证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
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
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过程记录;编制
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
程序后,依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出具的报告。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含: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和发现的问题;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
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理决定》系对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
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在做出审计处理决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包含: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
时间;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对违规
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
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
,应将记录和反映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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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
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
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
归档责任制。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
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
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
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
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
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八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
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
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6 月底。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
(10 年至 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
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供销大集审计机
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机构或要求出具审计结
论证明的,应由供销大集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
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纪检督察部提出给予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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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
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
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经供销大集党委会研究批准,给予行
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
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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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内部审计流程图
根据领导要求及各下属企业具体情况,选定被审单位
明确审计小组成员,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未通过
领导审批
通过
给被审单位下发内审通知,做好审计前准备工作
进驻现场审计
出具内审报告初稿,与被审单位沟通并出具内审报告
向领导提交内审报告
未通过
领导审批
通过
向被审单位出具内审报告,针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及
提出的审计建议,监督被审单位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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