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7-30 2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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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7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
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可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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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
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
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
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
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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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在如下范
围内: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0.5%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定执行。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
据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执行,需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操作。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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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
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计划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归
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
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议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
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
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投资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投资人为公司本
部,直接由计划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
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合规法务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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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批,报公司管理层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各控股子公司
计划财务部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报告各自委托
理财情况,公司计划财务部每月结束 15 日内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合并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公司及各
控股子公司如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况须及时上
报公司管理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它有效凭证并及时记账,登记委托理财台账。相关合同、协议
等应作为重要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及各
控股子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价值进行评
估,如出现减值应及时进行减值计提;对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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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督察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核实,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必要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公告的披露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
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
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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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
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
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
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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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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