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我们作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议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复星财务公司”)
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股份(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金融服务协
议》期限自2024年9月至2027年8月。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
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复星财务
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
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
控。
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
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
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