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7-30 20:16: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我们作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议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复星财务公司”)
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股份(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金融服务协
议》期限自2024年9月至2027年8月。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
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复星财务
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
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
控。
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
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
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事宜。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豫园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