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30 17: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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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31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德清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银阳”或“债
务人Ⅰ”);嘉兴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京运通”或“债务人Ⅱ”);
嘉兴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盛阳”或“债务人Ⅲ”),均系北京京
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12,7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已为德清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公司已为嘉兴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 0.00 万元
(不含本次担保)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德清银阳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
融资租赁”或“债权人”)签订了本金为 4,5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
                                      (包括
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与华润融资
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
持有的德清银阳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嘉兴京运通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本金为 3,300.00 万
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Ⅱ”)。公司于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持有的嘉兴京运通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嘉兴盛阳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本金为 4,950.00 万元
的《融资租赁合同》
        (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Ⅲ”)。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持有的嘉兴盛阳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间互相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
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4、临 2024-008、2024-023)。
   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德清银阳
分布式发电系统设计、维护服务。
实现营业收入 940.05 万元,净利润 366.22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德清银阳资产总额 5,567.38 万元,负债总额 3,097.02
万元,净资产 2,470.3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5.63%;该公司 2024 年 1-3 月实现
营业收入 162.95 万元,净利润 29.2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嘉兴京运通
术转让、技术服务;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维护;光伏电站工程的设计。
现营业收入 769.93 万元,净利润 396.85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嘉兴京运通资产总额 4,253.48 万元,负债总额 509.76
万元,净资产 3,743.7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1.98%;该公司 2024 年 1-3 月实现
营业收入 139.66 万元,净利润 48.3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嘉兴盛阳
实现营业收入 1,217.44 万元,净利润 491.34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嘉兴盛阳资产总额 7,048.72 万元,负债总额 4,018.46
万元,净资产 3,030.2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7.01%;该公司 2024 年 1-3 月实现
营业收入 239.55 万元,净利润 85.2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德清银阳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Ⅰ对债务人Ⅰ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Ⅰ在主合同Ⅰ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
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Ⅰ项下约定的
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Ⅰ无效、被撤销、解除
或主合同Ⅰ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Ⅰ应当支付、返
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
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及主合同Ⅰ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支付前
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Ⅰ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Ⅰ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Ⅰ解
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嘉兴京运通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Ⅱ对债务人Ⅱ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债务人Ⅱ在主合同Ⅱ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
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Ⅱ项下约
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Ⅱ无效、被撤销、
解除或主合同Ⅱ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Ⅱ应当支
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
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
差旅费及主合同Ⅱ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Ⅱ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Ⅱ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Ⅱ
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嘉兴盛阳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Ⅲ对债务人Ⅲ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债务人Ⅲ在主合同Ⅲ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
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Ⅲ项下约
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Ⅲ无效、被撤销、
解除或主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Ⅲ应当支付、
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
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
费及主合同Ⅲ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支
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Ⅲ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Ⅲ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Ⅲ
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满足全资子公司
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
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
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46.09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0.42%,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6.09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0.42%,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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