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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
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
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
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
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
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
经营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
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经营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审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纪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
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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