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集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
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
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
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提
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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