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7月)

证券之星 2024-07-29 2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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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
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
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方
式举办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互动易平台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
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
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九条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作。
  (五)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
材料。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至少1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
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该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是舆情应对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
事长为最终负责人,主要流程为:
  (一)由董秘办全体成员日常监测公司舆情,若异常舆情信息出现,做出快速
反应并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发现舆情的同时,应立即告知
董事会秘书,抓紧舆情应对的 24 小时黄金时期,以便公司在必要时通过临时公告等
方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召集相关人员,第一时间查证并
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处理办法;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异常舆情信息主要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
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保
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接受调研履行事后核实程序,避免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十七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
外宣传。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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