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 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摩勤智
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勤”、“交易对方”)转让控股子公
司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春秋”、“目标公司”)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权转让事项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公司与上海摩勤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签订协议,拟向其转让公司控股
子公司南昌春秋 65%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4,75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不再持有南昌春秋股权。
(二)本次资产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公司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的需求,有利于集中公司
资源,发展优势产业,降低公司资产管控风险,改善投资质量,促进公司健康发
展,有助于加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731328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崔国鹏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 399 号 9 幢 5 层 501 室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技术、信息科技、电子技术、通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制作、销售,
计算机硬件、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摩勤 100.00%的股份。
上海摩勤为南昌春秋的少数股东,除此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上海摩勤目前经营正常,具备较好的履约
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交易对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资产总额 4,269,207,510.70 4,276,080,696.36
负债总额 3,211,546,869.60 3,308,559,336.79
净资产 1,057,660,641.10 967,521,359.57
营业收入 5,004,816.51 3,211.01
净利润 37,591,402.61 -91,088,358.52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
况。
目标公司名称: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9AH9Y79
成立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王海斌
注册资本:人民币 55,000 万元整
注册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 386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模具制
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
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南昌春秋 2024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200Z0593 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资产总额 668,585,412.59 643,878,275.68
负债总额 262,871,379.27 284,128,415.53
净资产 405,714,033.32 359,749,860.15
营业收入 327,291,206.11 229,355,775.04
净利润 -53,066,575.25 -45,964,173.17
扣非后净利润 -54,012,340.05 -48,297,218.09
(2)根据由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出
具的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310058 号《资产评估报告》,目标公司在基准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人民币 53,954.05 万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
产估价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目标公司进行了评估,最终选取资产
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由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
具的《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310058 号),目标
公司在基准日(2024 年 6 月 30 日)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人民币 53,954.05 万元。
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上海摩勤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购买资产的成交
价格为人民币 34,750.00 万元。成交价格与评估价值不存在较大差异。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上海摩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受让方)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让方)
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目标公司)
册资本均为人民币 35,750 万元)分两期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其中:
(1)第一期收购:乙方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 45%的股权(对应认缴
和实缴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 24,750 万元);该转让应自《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
《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签署
正式协议以及交割、变更等相关手续。自该期转让交割日起,目标公司的股权结
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55,000 55,000 —— 100%
(2)第二期收购:乙方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剩余 20%的股权(对应认
缴和实缴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该转让应自第一期转让完成之日起
满 12 个月后的 90 天(如遇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则时间相应顺延)内完成签署
正式协议以及交割、变更等相关手续。自该期转让交割日起,目标公司的股权结
构如下:
认缴出资
序 实缴出资(人
股东名称 (人民币/万 出资方式 比例
号 民币/万元)
元)
合计 55,000 55,000 —— 100%
终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人
民币 34,750 万元(含税),其中:
序号 支付时间 金额(人民币/万元)
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 10 12,000
个工作日内(注 1)
约定的文件全部交至甲方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
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7,000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注 2)
各方商定的期后事项已完成并获得甲方书面认
第三笔股权转让款 5,058
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注 3)
注 1:交割条件:甲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应以下列交割条件的满足为
前提,除非甲方予以书面豁免:
(1)外部批准: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所有批准、同意、豁免、许可、
授权和弃权等均已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政府、交易所、金融机构等第三方
的批准、同意、豁免和许可,以及甲乙双方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同意、豁免和
许可。
(2)内部批准: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已一致同意并通过包含如下内容的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下称“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a.同意并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且通过《框架协议》和配套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签署和履行;
b.同意并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视主管市监机关要
求而定,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c.同意并通过甲方提名的人选为目标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人事安排;
d.其他需批准内容(视主管部门要求而定)。
(3)交易文件:如下交易文件均已签署并提供给甲方且令甲方满意:
a.《框架协议》原件和扫描件;
b.《南昌春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
议》”)原件和扫描件;
c.乙方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之盖章版复印件及扫描件;
d.乙方主管交易所的批准文件之盖章版复印件及扫描件(若有);
e.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的原件和扫描件(其
中应至少载明:目标公司董事会仍由 3 名董事构成,其中,甲方委派 2 名董事且
其中 1 名已被选为董事长,此外,甲方委派的人选已被董事会聘任为目标公司的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
f.格式与内容如《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一所示的《交割确认函》(模板);
g.格式与内容如《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二所示的《付款通知书》(模板);
h.甲方视风控制度要求提供的其他交割先决文件。
交割日 1:
自甲方确认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将第一笔
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交割日 1”)
注 2:工商变更:
目标公司应当自交割日 1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者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时
间内,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监机关的变更登记与备案,届时,目标公司经工商
登记的股权结构应当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人民币 (人民币 出资方式 比例
/万元) /万元)
- 合计 55,000 55,000 —— 100%
乙方和/或目标公司应当在取得本次变更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盖章复印件和扫描件:
(1)本次股权转让款的到账凭证;
(2)《股东名册》;
(3)《出资证明书》;
(4)市监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5)新营业执照;
(6)全套变更登记和备案材料。
交割日 2:
自甲方确认约定的文件全部交至甲方(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将第二笔
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交割日 2”)。
注 3:
期后事项:春秋电子同意,目标公司的特定设备由春秋电子最晚于第一期股
权转让款的第三笔费用支付前从南昌春秋以现金方式全部购买。
交割日 3:
自甲方确认各方商定的期后事项完成并获得甲方书面认可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甲方应将第三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将第三笔股
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为“交割日 3”,与交割日 1、交割日 2 合称“交
割日”)。
转让协议另行约定。
一期收购款和第二期收购款各自交割日后的 30 日内分别完成,各方另有约定者
除外。
(1)董事会:目标公司董事会仍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i) 第一期收购时
应调整为:甲方委派 2 名(含董事长,且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乙方委派 1
名。ii)第二期收购时应调整为:甲方委派全部 3 名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自第一期收购时即调整
为由甲方委派。
(3)核心人员:除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之外,目标公司的核心人员包含:
高阶管理层、中阶骨干层、执行层、基础骨干层(具体名单另附)。乙方承诺,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关联方均不会以任何方
式劝说或诱导核心人员离职或者不再服务于目标公司,且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对核
心人员进行雇佣或者变相雇佣(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服
务关系、合作关系、代理关系、投资关系或其他相关法律关系实质上雇佣),若
违反上述承诺给甲方和/或丙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全额赔偿。
公司现有生产运营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tiptop 系统、OA 系统、MES 系统、
东宝系统、WMS 仓库管理系统、WCS 仓库控制系统等)继续维持现状,目标公司
有权继续免费使用至第一期收购工商变更完成日起的满两年,期满后的使用续期
及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各方届时另行商议。
发生的事项导致目标公司承担任何财务报表上未体现的债务或损失,由乙方 100%
承担并补偿给丙方。
方之间的业务)不因本协议所涉收购交易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且本协议签署日
起 2 年内,目标公司与甲方和/或甲方之关联方之间的业务模式维持不变,目标
公司均应依约合法地配合甲方和/或甲方之关联方完成新老项目的交付工作,否
则甲方有权按照全部损失额的 100%从第二期收购价款中进行扣减。
规,亦不会违反各方之章程,或与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证在目标公司办理各期股权转让事宜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给予积极的协助。
无任何权属瑕疵,亦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并承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协议各方同意,除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有权政府机关要求外,对其
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其他各方的有关本协议及相关各方签署的本协议项下交
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或本协议所含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
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履行其义务。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为追偿所需支付的费用。
在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5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 10 日
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一份解释不能或不能全部履
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说明;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其他各方因其
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声称遭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
采取适当措施所减少、清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
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
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
收、没收、疫情、政府行为、法律变化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或一方无法实际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承诺事项的,其他各方有权主张解除本协议。
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
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由本协议
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完成审议程序并获得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做出的经营决策,目的在于通过本次交易
集中公司资源,发展优势产业,降低公司资产管控风险,改善投资质量,促进公
司健康发展,有助于加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交易完成后,南昌春秋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将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交易所涉及标的的管理层变动情况。
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成为上海摩勤全资子公
司。目标公司董事会仍由三名董事组成,由上海摩勤推荐、委派或提名的人选担
任。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上海摩勤推荐、委派或提名。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南昌春秋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不存在为南昌春秋提供担保、委托南昌春秋理财等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