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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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
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
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室、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审计对
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
计职权。
第五条 公司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由 3 人组成。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
作技能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
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对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帮助查找原因,提出
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
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
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
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委员会主席批准,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
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
(三)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四)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五)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六)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七)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
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实施。
(二)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
应事先提前7日通知审计对象,审计对象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
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
改进的意见。
(四)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
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
(五)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委托人的决定作出审计意
见书或审计决定,送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及时送达审计对象,经批准的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
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六)后续审计: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对象执行审
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
起 15 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
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
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有关部门和认
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
重,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拒绝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
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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