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9 16: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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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
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
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等资料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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