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相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新相
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3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90.588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2,750.7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 11,093.3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657.46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89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相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于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号:2024-025),公司调整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原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实施单位 投资总额
项目 资金 集资金
合肥
合肥宏芯达微电
AMOLED 显
子有限公司、上
海新相微电子股
发及产业化项
份有限公司
目
合肥显示驱动
合肥宏芯达微电
子有限公司
线建设项目
上海先进显示
上海新相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合计 151,902.70 151,902.70 91,657.46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为更好发展和管理公司募投项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
的有效实施和管理,拟新增新相微为实施主体,新增上海作为实施地点,与合
肥宏芯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芯达”)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合肥显
示驱动芯片测试生产线建设项目”。除此以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
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
下:
(一)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新增前 新增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合肥显示驱动芯片测 宏芯达、新
宏芯达 合肥 合肥、上海
试生产线建设项目 相微
(二)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2864810L
法定代表人:PETER HONG XIAO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 10 号 3 层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注册资本:45,952.941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
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集成电路制造,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方向和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
拟新增新相微为“合肥显示驱动芯片测试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上
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由合肥调整为合肥、上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该事项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
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
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结合公
司整体经营发展情况及公司业务定位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该事项审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
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善军 赵继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