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相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新相微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
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推动资源整合,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
竞争实力,加快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与周信忠先生、罗华东先生共
同出资设立深圳新相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注册资本
生拟认缴出资额580.00万元,占比29%,罗华东先生拟认缴出资额400.00万元,占
比20%。
上述出资股东中,周信忠先生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曾为公司董事,于
关联自然人,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罗华东先生现任武汉鑫百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非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完成后,上述标的公司将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
间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
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的标的公司的投资方之一周信忠先生系公司前任董事,已于2024年
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准为准)
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集成电路制
造,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0.00 货币 51%
周信忠 580.00 货币 29%
罗华东 400.00 货币 20%
总计 2,000.00 - 100%
标的公司的设立尚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信息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交易各方按照持股比例以1元/注册资本的出资价
格,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本次交易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
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推动
资源整合,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拟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开拓新产品线和新市
场,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升公司综合竞
争实力,加快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
成资金压力,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风险
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
险等。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经
过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核,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是基
于各方充分协商的前提自愿达成,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
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我们同
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的战
略定位,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积极影响。本次交易各方均以货币出资,交易遵
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的战
略定位,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积极影响。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各方均以货币出资,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经
过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完善公司
业务布局的合理性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保
荐机构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善军 赵继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