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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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四川安宁铁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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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
签名及/或印章均为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或适当授权。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7),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
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于 2024 年 7 月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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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名,代表股份 307,187,94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76.7804%。其中,除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51 人(网络投票 50 人,现场投票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股份 306,000,6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483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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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
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网络投票按照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07,151,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51,6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7779%;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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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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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 辉 经办律师: 黄红娟
方 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