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 票上 市类 型为 首 发股 份; 股票 认购 方式为 网下 ,上 市股 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86,274,132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8 号)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荣泰”)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0,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11,404,747 股,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8,595,253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 86,274,132 股,涉
及限售股股东 9 名,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3.72%,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 211,404,747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8,595,253 股。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 2023 年度实施权益分
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 元(含税),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相关文件,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
杨引萍、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唐万明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服务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陈驾兴、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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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服务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
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深圳市和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时投资合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伙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
(有限合
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伙)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
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
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郑敏敏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郑敏敏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
戴冬雅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
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郑敏敏
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
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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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
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荆飞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和
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江荣泰本次申请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票上市规则》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总数为86,274,132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23.72%,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8月1日。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账户数为9个。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深圳市和时投
(有限合伙)
合计 86,274,132 23.72% 86,274,132 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深圳市和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井冈山和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五)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如下: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86,274,132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73,000,000 -86,274,132 186,725,86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0,742,150 86,274,132 177,016,282
股份合计 363,742,150 0 363,742,150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