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 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4 2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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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
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众媒
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及监控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
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上
证 E 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办公室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
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
  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取处理措施;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所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舆情工作组对涉及本公司的舆情信息经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并
认为该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将主动采取内部自查措施,
由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受媒体质疑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负
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并应主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和书面报
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自查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确定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
重程度,并将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和舆情工作组。
  (三)舆情工作组确定突发舆情事件后,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
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并针对不同舆情事件,调整相关部门加入工作小组,及时开
展处置工作。主要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控制和披露;
响;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
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六)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七)舆情事件信息披露及澄清后,必要时,公司可联合相关政府机构、权
威部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投资者澄清和介绍相关情况和进展,
化解舆情发酵引发的误解和风险。
  (八))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管理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
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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