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4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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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证券代码:603978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债券代码:113600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了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紧密
捆绑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与公司利益和价值创造,激发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
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的情形。
  第五条 可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公司认定合适
的激励对象。拟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为不超过 12 人,最终参与人员
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或受公司聘任。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合理性描述
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不超过 16,239,442.12 份。
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专项激励基金、员工合法薪酬、持有人自有资金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的资金,其中员工的自筹资金与公司计提的专项激励基金
的比例为 8:2。激励基金部分为公司提取的 2024 年至 2025 年专项激励基金,具
体金额根据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按照上述比例确定,上限为 3,247,888.42 元。
所提激励基金属于员工薪酬范围,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
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
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本员工持股计划计提激励基金为上市公司员工薪酬体系的一部分,以不损
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所需的员工激励,兼
顾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的合理成本、参与员工有效激励等诉求,有利于实现对员
工激励与约束的对等,既保持员工激励的有效性,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从激励性的
角度来看,该受让价格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
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
同)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等公司认定合适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上述人
员系对公司未来核心业务发展和工程项目有直接贡献作用的员工,承担着公司
经营发展、战略执行的关键责任。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一)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
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3,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 26.00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即 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告编号:
   截至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此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格 15.95 元/股,回购均价 18.45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3500.29 万元(不含交易
费)。(公告编号:2021-050)
   (二)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883,926 股,约占本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公司股本总额 165,955,099 股的1.14%。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股票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
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定
价原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为本草案公告前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
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的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公司战略的主要执行者及团队的中流砥柱,
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调动核心
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参考相关政策和市场
实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竞争环境,公司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
的价格为 8.62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
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
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
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
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
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真正提
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
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综上,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全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
(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币性资产时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明即将到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若本员工持股
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拟展期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满后,在满足相关考核条件的
前提下,一次性解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
  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转股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
  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或者
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
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
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
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期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间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
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
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
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
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七章 持有人会议
  第十四条 参与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
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职权。
  第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
会负责召集。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3 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半数
及以上持有人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收到提议
和相关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3 日内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
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持有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
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
会委员负责主持;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
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由持有人会议选举
产生,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过半数委
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
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
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
  (2)单独或合计持有份额占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 10%及以上的持有
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拥有的每 1 份持
股计划权益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 1 票表决权。
  (2)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
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的过户和出售、领取股票分红等事
项);
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
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等服务,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份额变动等事宜;
同(若有);
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
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
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议的要求;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
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股计划约定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事项;
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
调整;
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
外;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章 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的权利
票的表决权,但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
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数
量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后即退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八条 持有人的义务
全部承诺;
用于抵质押、担保、收益权转让、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税收;
  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
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三十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
处置。
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进行分配。锁定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持有人也可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将通
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持有人所持份额
对应数量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后即退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股、可转换债券等情况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标的股票。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
售并清算、分配收益,如持有人发生下列第(4)、(5)、(6)条所涉及的情
形的,该持有人仅参与自有资金收益分配,不参与激励基金收益分配。其尚未
解锁的份额强制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未能确定
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以
持有人原始出资与售出/转让收益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
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或公司/子公司中任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
终止的情形;
  (3)持有人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
用合同的;
  (5)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的;
  (8)持有人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
司控制权,且该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9)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或不适合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参与资格。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份额转让给具备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自有出资部分按其原
始出资金额与售出收益的孰低金额退还给该持有人。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
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
 (1)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
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2)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情形。
划的持有人资格,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进行如下相应处置: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格的限制;
 (5)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续就其持有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变现申请,管理委员会将
出售该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并在扣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和扣缴税款后将现
金发放给持有人。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持有人也可根据意愿,
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将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
人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
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
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
(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差异对照表及变更原因。
  第三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十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 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第三十六条 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等。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
同,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
公司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聘用关
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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