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EAST LAKE HI-TECH GROUP CO., LTD.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六)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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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
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
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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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
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相关部门编制选聘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四)开展选聘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聘任期一般情况设置为一
年。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
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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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
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
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解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如多次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或注册会计师出现影响独立性的
情形且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更换注册会计师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公司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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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密及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以及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
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定期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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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
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给公司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五)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日后
发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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