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 关于调整2024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3 23: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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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
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公示期满,除 1 名激
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无其他反馈记录。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
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 9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离职,有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权益,有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其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
授的部分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
原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
分配,剩余未分配的 7.18 万股股票期权和 19.53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本次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 96 名调整为 86 名,首次授予
总数由 135.50 万股调整为 108.79 万股,预留授予总数由 33.50 万股调整为 27.10
万股。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 92 名变更为 84 名,股票期
权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 66.88 万股变更为 59.70 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
分授予数量由 16.50 万股变更为 1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人数由 76 名变更为 62 名,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 68.62 万股变更
为 49.09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 17.00 万股变更为 12.20 万
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
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等相
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司公示的《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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