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24-057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3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1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16,349,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1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4,660,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4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8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68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16%。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59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1,68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列
席了本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姚英学
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独
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征集时间内,
姚英学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东
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950,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0%;反对 31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弃权 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9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792%;反对 31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184%;弃权 86,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同
意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9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7%;反对 298,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8%;弃权 8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0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93%;反对 298,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838%;弃权 85,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同
意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977,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3%;反对 299,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6%;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1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833%;反对 299,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30%;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同
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