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4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长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
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书记、党委专职
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薪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
酬管理。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市场导向、行业
属性和公司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体现劳分配
与责、权、利对等。
(三)坚持绩效导向、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业绩升薪酬
升,业绩降薪酬降,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分配
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效益决定薪酬、个人绩效与团队业绩捆绑、增
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机制。
第四条 企业党建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相应权重计算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董事长个人任期制和契约
化考核结果,以此确认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相挂钩的考
核体系。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系数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增量奖励和专项奖励收入五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
(一)基本年薪定义
基本年薪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体现岗位价值和满
足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原则上不高于基本年薪与
绩效年薪之和基准值的 40%。
(二)基本年薪核定
董事长基本年薪按深圳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低于广州标准的,按广州标准)的 3 倍确定。
董事长基薪分配系数为 1,总经理(总裁)系数为 0.95,其他
副职负责人系数为 0.9。基本年薪不受综合考评结果影响,每年度
固定发放。
第七条 绩效年薪
(一)绩效年薪定义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综合考评系数和绩效调节系数挂钩的浮动
收入,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经考核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考核归母净利润”)情况确定。企业负
责人绩效年薪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基准值的
(二)绩效年薪核定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综合考评系数×绩效调节系
数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数按深圳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广州标准的,按广州标准)的 4.5 倍确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由党建考核得分和经营业绩考
核得分两部分组成,权重为 30%和 70%。年度综合考评系数根据综
合考评得分和考评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 1.5。绩效调节系数根据
企业年度考核归母净利润完成情况和完成值确定,最高不超过
表 1:年度考核综合考评得分与考评系数对应表
考评等级 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系数值
优秀 95 分(含)以上 1.3-1.5
称职 85 分(含)-95 分 0.8-1.2
基本称职 80 分(含)-85 分 0.5-0.7
不称职 80 分以下 0
表 2:年度考核归母净利润与绩效调节系数对应表
年度考核归母净利润 P(万元) 绩效调节系数值
P<0 增亏 0.8
减亏 1
P≥150000 1.6
企业负责人个人的绩效年薪分配根据个人任期制和契约化考
核结果确定其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称职
的,以董事长绩效年薪为基数,总经理(总裁)分配系数为 0.95,
其他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为 0.6 至 0.9;个人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的,总经理(总裁)分配系数不得超过 0.75,其他副职负责人分
配系数不得超过 0.6;个人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
薪;纪委书记的绩效分配系数一般不低于其他副职负责人的平均
系数。
第八条 任期激励
(一)任期激励定义
任期激励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度薪酬总
水平的 10%以内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评在基本称职等级
及以上的,可领取任期激励。
(二)任期激励核定
任期激励=(任期内基本年薪+任期内绩效年薪)×10%×任期
激励分配系数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任期激励分配系数为 1;任期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任期激励分配系数为 0.6;任期考核结果
为不称职的,任期激励分配系数为 0,不得领取任期激励。
(三)任期激励发放规则
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个人原因任期
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高管岗位实际任职
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发放任期激励:
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法律纠纷损失事件
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
的。
第九条 增量奖励
(一)增量奖励定义
增量奖励是对企业年度考核归母净利润完成实绩超过考核归
母净利润目标值的部分(含减亏)
,在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有现
金流保障下给予奖励。
(二)增量奖励计提规则
企业负责人增量奖励每年度总额根据考核归母净利润完成值
超额幅度分段、分比例计提:
增量奖励总额=∑(考核归母净利润超额部分×计提比例)
表 3:实际较目标利润增长率和企业负责人增量奖励计提比例对应表
考核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增量奖励计提比例
(0,50〕 5%
(50,100〕 7.5%
大于 100 10%
董事长个人分配金额不超过企业领导班子增量奖励平均数的
(三)企业负责人的增量奖励按本方案执行。其他人员的增量
奖励由公司根据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制度进行分配。已按本方案计
提增量奖励的,不得再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激励事项实施重复
激励。
(四)增量奖励发放规则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实施增量奖励:
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对财务信息公
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响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增量奖励兑现,以前
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负有责任;
第十条 专项奖励是指公司在创新驱动、资本运作、重大项目
投资、资产盘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
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报专项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及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薪酬、奖励为税前收入,不包括公司为个人缴
纳的社保、公积金等按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个人所得税由公
司依法代扣代缴,公司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按照国
家政策及当地有关政策执行;企业年金等福利根据企业相关规定
执行,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
高不得超过 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企业所在地城
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第十三条 公司可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进一步建立
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按规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
年度每年进行清算,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可在不超过预测绩
效年薪 50%的范围内按月预发,未完成序时进度的,不得预发绩
效年薪。年薪清算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已预发部分按多退少补原则
处理。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 2 年内支付,原则上从
任期结束经审计后的第一年起按 6:4 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十六条 增量奖励采用递延方式兑现,按照 3:3:4 的比例分
为了避免短期行为,鼓励企业平稳增长,兑现期若出现大幅波
动导致未完成年度目标利润,需对之前年度考核归母净利润超额
部分进行修正,重新核定增量奖励剩余发放额度。实际完成值按修
正后考核归母净利润超额部分累计数,目标值按已获增量当年的
目标利润。
第十七条 企业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分配系数可结合业绩目标
挑战性及完成情况,在企业考核优秀,副职个人考核结果也为优秀
且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前提下,分配系数上限可以突破 0.9,但最
高不能超过 1.5,具体分配系数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
负责人不得在本方案规定的薪酬之外领取任何其他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薪酬兑现
(一)因工作需要,公司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
任职时间段计算当年薪酬。除按当年在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
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 企业负责人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按工作时间、绩效完成情况计发,未满考核周期的任期激励不再发
放。
(三) 企业负责人由于损害所属企业利益或违规违纪而被辞
退的,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增量奖励不予发放,具体按有关
规定执行。
(四)企业负责人因病不在岗的,病假期间基本年薪按 80%
核发,绩效年薪按有关规定办理。病假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的,可
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工伤不能到岗工作的,按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
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专项奖励、增量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收入外,不得继续
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下属全资、控股、参股
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
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企业
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应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
有。
第二十一条 薪酬追索扣回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针对退休、岗位调整、离职的管理人员同样
适用,包括但不局限以下情形:
(一)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据其所受处
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
(二)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
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涉
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
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
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发生违纪违
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年绩效年薪以及本任
期内的全部任期激励收入,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
应责任。
(三)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
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
回违规所得收入。
(四)在聘期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将其相应期
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回,止付所有未支付
部分。
(五)企业存在虚报经营、财务数据等行为的,取消公司主要
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并取消其领取当年增量奖励的资
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六)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财务政策、会计
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取得的收入,除应
予扣回外,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视事情性质和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有《董事长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同时废止,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办法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