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 《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
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
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
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在上市已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本 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
第 十 七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六条、第七条(如适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交由有权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
其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