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 阳 信 通
会 议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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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大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
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按照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办理登记手
续。股东凭办理会议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席现场股东大会,并依法
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四、为保证会议效率,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以先登记、先发言为原则。股
东发言时,应当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
每位股东每次提问和发言应遵循简明扼要的原则,发言次数原则上不
超过 3 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的发言。
五、在与会股东提问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统一回
答问题。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7 月 29 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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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 26 号院 1 号楼中海大厦 CD
座 1236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7 月 29 日
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投票表决时,应填写股东名称(单位或姓名)、
持有(代表)股份数额,并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后的“同意”、“反
对”、“弃权”表决栏内任选一项,并划“√”表示选择,多选或者
不选视为废票。
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
计。
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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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按照弃权计算。
七、本次大会投票表决工作设计票人 3 人,其中 1 人为总计票人;
设监票人 3 人,其中 1 人为总监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票
人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组成。监票人对发票、投票、验票、计
票工作进行监督。
八、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自觉维护大会
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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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29 日 14:3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 26 号院 1 号楼中海大
厦 CD 座 1236
三、会议形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网络投票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具体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
四、会议出席人: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授权委托书》
格 式 详 见 2024 年 7 月 13 日 发 布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亿阳信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临 2024-050)
;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义祥先生;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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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审查会议有效性。
七、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亿阳信通关于公司拟与亿阳集团签署回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
公司 2024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八、股东逐项审议会议议题。
九、现场股东发言。
十、推选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
十一、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二、出席会议的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十三、参加本次会议的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
字。
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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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拟与亿阳集团
签署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关联交易概述: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亿阳集团签署回购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签署《股
份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亿阳集团同意以人民币 682,502,058.95
元等值的现金或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资产回购公司持有的亿阳集团 66,025,191 股
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其中含公司就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宇公司”)诉亿阳集团及公司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光宇公司
案”)申请并经亿阳集团管理人审定的债权额 54,214,283.26 元。
近日,公司因与光宇公司达成和解,对光宇公司案实际清偿金额为
回购款项均为 54,214,283.26 元,两者差额 14,415,294.93 元,该事项涉及对原协
议债权额度的重新确认及回购金额调整。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在原协议基础上,
与亿阳集团签署《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由于
亿阳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大写:陆亿捌仟贰佰伍拾万贰仟零伍拾捌圆玖角伍分)等值的现金或有利于公
司经营发展的资产回购公司持有亿阳集团标的股份。
的债权额及该笔债权额进行的转股股份回购款项均为 54,214,283.26 元,两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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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款项 14,415,294.93 元,为亿阳集团在支付股份回购款时多支付的金额。
向亿阳集团申报的债权额及相应股份回购款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债权总额为
份事项不再涉及任何其他调整。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全文见附件。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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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附件:《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由如下双方签署。
甲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8072
法定代表人:王磊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青年北路姚家园西里 1 号楼青北大厦
乙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7157K
法定代表人:袁义祥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中海大厦 D 座
鉴于:
为 682,602,058.95 元【含乙方与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宇公司”、甲方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光宇公司案”)债权额 54,214,283.26
元】,其中 10 万元获得现金清偿,其他债权根据《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
资)》的相关规定转为 66,025,191 股股份(暂计股份数,如后续经甲方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调整的以届时调整的股份数为准,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以下简称“原协议”),
约定甲方以人民币 682,502,058.95 元回购乙方持有的甲方标的股份。原协议签署
时,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 682,502,058.95 元。其中,就乙方因光宇
公司案债权进行的转股股份回购款项为 54,214,283.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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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与亿阳集团签署回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万元后,视为乙方已完成光宇公司案中(2017)黑 01 民初 773 号《民事判决书》
中有关乙方的全部义务。
现因乙方与光宇公司达成和解,由此使得甲乙双方之间在原协议项下的股权
回购款项需进行相应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协议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如
下:
及 该 笔 债 权 额 进 行 的 转 股 股 份 回 购 款 项 均 为 54,214,283.26 元 , 两 者 差 额
方申报的债权额及相应股份回购款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债权总额为
元,持股份额为 64,640,330 股。
涉及任何其他调整。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修改或变更的部分,继续适用原协议的约
定。
乙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协议所述事宜之日起生效。
议并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该书面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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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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