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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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沈阳机床”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
律顾问,就沈阳机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中国法律(定义如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包括
但不限于审阅和查验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本次交易相关方提
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中国法律),
就本次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本次交易相关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或讨论。
此外,对于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
所向本次交易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书面询问,并请本次交易相关方取得
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本次交易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
或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境
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或事实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
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
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
限制、范围及保留,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如中国境内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为英文,我们
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和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的
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
时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
批准或确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
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均
与原件一致;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除非正文中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沈阳机床/上市公司/
指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沈阳中捷航
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 100%股权、沈阳机床中捷友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谊厂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
限公司 78.45%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沈阳中捷
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 100%股权、沈阳机床中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捷友谊厂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天津市天锻压力
机有限公司 78.45%股权
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
指
配套资金 集配套资金
沈阳机床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重组报告书(草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指
(修订稿)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
稿)
沈阳机床与通用沈机集团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
签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指
议》 议》及沈阳机床与通用机床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集团机床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沈阳机床与通用沈机集团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签
指
补充协议》 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沈
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及沈阳机床与通用机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签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
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
沈阳机床与通用沈机集团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签
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沈
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及沈阳机
《业绩补偿协议》 指
床与通用机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签署的《沈
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
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协议 指
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
评估基准日 指 2023 年 8 月 31 日
通用技术集团 指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机床公司 指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
通用沈机集团 指 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中捷航空航天 指 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
中捷厂 指 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
天津天锻 指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华屹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名
华屹工业 指
称为“沈阳机床华屹投资有限公司”
百利集团 指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百利机电 指 天津百利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机电集团 指 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百利机电曾用名
耀锻合伙 指 耀锻瑞泰(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金锻合伙 指 金锻祥泰(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荣锻合伙 指 荣锻福泰(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银锻合伙 指 银锻和泰(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天锻航空 指 天津天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天锻海洋 指 天津市天锻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津智资本 指 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泰康投资 指 天津泰康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泰康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泰康投资有限公司
泰康实业 指
曾用名
德州起重 指 德州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徐水机械 指 徐水县机械铸造厂
济宁泰丰 指 济宁市泰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振麟工贸 指 天津市振麟工贸有限公司
宇光实业 指 宁波宇光实业公司
天津瑞丰 指 天津市瑞丰实业公司
锻压机床总厂 指 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
邯郸建筑 指 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齐二机床 指 通用技术齐齐哈尔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财务公司 指 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对方 指 通用机床公司、通用沈机集团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资委 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的公司 指 中捷航空航天、中捷厂、天津天锻
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中捷厂 100%股权和天
标的资产 指
津天锻 78.45%股权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2024 年 1-4 月、
《天津天锻审计报告》 指 2023 年度、2022 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
《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 2024 年 1-4 月、
《中捷厂审计报告》 指 2023 年度、2022 年度模拟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2024)0205225 号]
《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 2024 年 1-4
《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
指 月、2023 年度、2022 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告》
(2024)0205224 号]
《天津天锻审计报告》、
《中捷厂审计报告》和《中
《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指
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涉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
第 2393 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
《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 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
指
告》 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
报字(2023)第 2409 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沈阳中捷航空
航天机床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 2390 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指
(2023)0201275 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 2023 年
《备考审阅报告》 指 度及 2024 年 1-4 月》
(众环阅字(2024)0200016
号)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章
《中捷厂公司章程》 指
程》
《中捷航空航天公司章 现行有效的《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章
指
程》 程》
《天津天锻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通过的修正
《证券法》 指
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26
《公司法(2018 修正)》 指
日修订及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截至
《公司法(2023 修订)》 指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不时通
《注册管理办法》 指
过的修正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不时通
《重组管理办法》 指
过的修正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第 26 号》 指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不
时通过的修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通过
《上市规则》 指
的修正案
《监管指引 1 号》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报告期 指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4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年 4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4 年 4 月 30 日
过渡期 指 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沃克森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境内已经正式
公布并实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
中国法律 指
释,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
法律、法规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除特别说明外,为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百分比均经过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位,由此可能导致直接以该
等百分比代入公式计算时结果与各具体数量或其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形。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沈阳机床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
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
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主要包括: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募集配套
资金。
沈阳机床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中
捷厂 100%股权和天津天锻 78.4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沈阳机床将持有中捷
航空航天 100%股权、中捷厂 100%股权和天津天锻 78.45%股权;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
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中捷厂 100%股权、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的发行对象为
通用沈机集团,该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中捷厂 100%股权、中捷航空航天 100%
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天津天锻 78.45%股权的发行对象为通用机床公司,该等
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
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
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
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80%
前20个交易日 7.32 5.86
前60个交易日 7.60 6.08
前120个交易日 7.83 6.27
注1:交易均价已前复权。
注2:“交易均价的80%”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5.86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交易
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
位并精确至分。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
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新增股
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
基准日,天津天锻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89,994.35 万元、中捷航空航天股东
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21,575.73 万元、中捷厂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参考上述评估值,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天津天锻 78.45%股权的最终交
易对价确定为 70,600.57 万元、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对价确定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
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
不足一股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需支付。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5.86 元/
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 294,224,017 股,
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总股本的 12.47%。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交易金额 发行股份数量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
(万元) (股)
中捷厂 100%股权 80,238.97 136,926,569
小计 101,814.70 173,745,228
合计 172,415.27 294,224,017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做相应调
整。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数量
为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交易方 锁定期
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因本次交易所
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通用沈机集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团、通用机床
公司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
的有关规定执行。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股份登记日前的全部滚存利润/亏损,由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完成日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持股
比例享有/承担。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指标的资产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约定完成交割之日,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生效
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
(含当日)止的
期间为过渡期间。中捷航空航天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产生
的亏损由通用沈机集团根据其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所持有的中捷航空航
天的比例承担,并于专项审计完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
予以补足。中捷厂、天津天锻在过渡期间的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以交割日为准,下同)当
年起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交易于 2024 年内
实施完毕,则承诺期间为 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补偿期间随之顺延,总期间为三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方
承诺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标的公司在 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若本次交易于 2025 年实施完毕)的承诺收入数/承诺净利润数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中捷厂业绩承诺资产承诺收
入金额
中捷航空航天承诺净利润金
额
天津天锻(母公司)及天津天
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 85,231.18 89,324.12 92,784.03 96,382.35
诺资产承诺收入金额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
的收入数/净利润数将不低于上述累计承诺收入数/承诺净利润数。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标的公
司累计实现的收入数与累计承诺收入数/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
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截至
每年末累计实现收入数低于累计承诺收入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则由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
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上市公司决定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
机构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如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资产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交易对方已就业绩承诺资产补偿现金总额),则交
易对方应当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
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资产/标的公司所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与
期末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交易对方合计补偿股份
数量不超过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总数及其在业绩承
诺期间内对应获得的上市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数。
为应对资本市场波动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涨跌对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本次交易如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则本次
交易的发行股数、交易完成后的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均会发生
变化。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为双向调整,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 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价格调整方案。
(3) 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含当日)
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前(不含当日)。
(4) 调价触发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会
议审议是否对本次交易中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向上调整
深证综指(399106.SZ)或中证机床(931866.C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数涨幅超过 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②向下调整
深证综指(399106.SZ)或中证机床(931866.C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数跌幅超过 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5) 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调价触发条件”之一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若董
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
一交易日。
(6)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议决定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
价格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 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如果对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则发行股份数量根
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8)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满足后,交易对
方应配合公司办理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协议中对本次交
易所涉各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交易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交易协议下的约定,
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易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上市地为深交所。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票的方式为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询价发行,
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信托公司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
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期首日。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
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
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等规
定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以发行
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
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
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数
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对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
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对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在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投资金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
号 额 资金额
合计 170,143.66 170,000.00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上市公司将根
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
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在募集配套资金到
位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
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亏损,由本次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完成日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承担。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同意注册的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之
日。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董事会
会议文件、《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交易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二十九
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规定的重大调
整情形;《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发行对象与《沈阳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文件中的
发行对象一致。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
管理办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沈阳机床;(2)交易对方:
通用机床公司、通用沈机集团;
(3)标的公司:天津天锻、中捷厂、中捷航空航
天。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交易各方的主要情况如下:
根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以及沈阳机床
作为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公开披露的公告及文件情况,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沈阳机床的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证代码 91210106243406830Q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安丰收
注册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
注册资本 206,474.6603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1993 年 05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1993 年 05 月 20 日至 2043 年 05 月 20 日
机械设备制造,机床制造,机械加工,进出口贸易(持证经营)
;国内
一般商业贸易(国家专营、专卖、专控除外)批发、零售;代购、代
销、代储、代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承包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及境内
经营范围 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运;设备租赁;珠宝首饰及黄
金饰品加工、销售;黄金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沈阳机床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在营、开业、在册)”。根据沈阳机床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沈阳机床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根据沈阳机床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上市以来在深交所的相关公告文件,
沈阳机床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1)公司设立
沈阳机床于 1993 年 5 月成立,系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以《关
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
(沈体改发(1992)31 号)和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的批复》
(沈体改发(1993)13 号)批准,
由沈阳第一机床厂、中捷友谊厂和辽宁精密仪器厂定向募集设立,沈阳机床设立
时注册资本 16,182.3518 万元。
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和监事会。
(沈会师验字(1993)
第 0019 号),截至 1993 年 5 月 5 日,沈阳机床实缴注册资本为 16,182.3518 万元。
(2)1996 年沈阳机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股票上市方案,同意以新发行的方式增加股本 5,400 万元。
票的批复》
(证监发审字[1996]111 号)批准,沈阳机床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5,4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可向已选定的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本次发行
完成后,沈阳机床总股本为 215,823,518 股。
(沈会师股验字(1996)
第 0005 号),截至 1996 年 7 月 9 日,沈阳机床已收到募集的社会公众股股款
(3)1997 年沈阳机床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并利用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 股。送股及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28,057.0573 万
股,
(沈会师股验字(1997)
第 0018 号),沈阳机床本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已全部到位。
限公司转送配新股扩大股本的批复》(沈体改发[1998]103 号),批准沈阳机床因
送转股而扩大股本。
(4)1998 年沈阳机床配股
年公司配股方案:公司以 1996 年末总股本 215,823,5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
(证监上字[1998]14 号)批准,同意沈阳机床向全体股东配售 60,348,730 股普通
股,其中向国有股股东配售 34,789,330 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 177,000 股,向内
部职工股股东配售 9,182,400 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 16,200,000 股。本次配
股实施后,沈阳机床股本总额为 34,091.9303 万股。
(沈会师股验字(1998)
第 0008 号),截至 1998 年 4 月 30 日,沈阳机床本次配股股份已全部到位。
(5)2004 年发行人国有股权划转
司等 3 家上市公司国家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函[2003]269 号)批准,
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18,554.4503 万股国家股划归沈阳工
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工业公司”)持有。股权划转完成后,
沈阳工业公司持有非流通股 18,554.4503 万股(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占总股本的
免要约收购“沈阳机床”股票义务的函》
(上市部函[2004]110 号)批准豁免要约
收购。
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过户手续。
(6)2006 年沈阳机床股权分置改革
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国资经营[2006]21 号),
同意沈阳机床股权分置改革及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
机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控股股东沈阳工业公司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
持有沈阳机床流通 A 股股东支付 4,467.3 万股股票对价(其中沈阳工业公司代未
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 331.98 万股)。
(7)2007 年沈阳机床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现有股本总额 340,919,303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按
天会证验字(2007)705 号),截至 2007 年 4 月 6 日,沈阳机床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股份已全部到位。
(8)2008 年发行人国有股权划转
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751 号),同意将沈阳工
业公司持有发行人 23,234.9875 万股股份(含尚未收回的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东垫付的 278.0185 万股)无偿划转给通用沈机集团持有。
公司公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
监 许 可 [2008]1174 号 ), 核 准 豁 免 通 用 沈 机 集 团 因 行 政 划 拨 而 持 有 发 行 人
付的 2,780,185 股),导致合计持有公司 42.60%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通用沈机集团、沈阳工业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26 日就前述国有股权划转办
理了股份过户手续。
(9)2013 年沈阳机床非公开发行股票
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国资产权[2012]47 号),
同意沈阳机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
不超过 22,000 万股,其中,通用沈机集团认购该次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定价
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7.34 元/股。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沈阳机床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合计不超过 22,000 万股,其中通用沈机集团认购该次发行股份总数的
元/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643 号),核准沈阳机床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22,000 万股股票。
(大华验字[2013]000102 号),截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
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65,470,884 元。
(10) 2019 年沈阳机床破产重组
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进行重整的申请。2019 年 11 月 13 日、14 日,公司召
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2019 年 11 月 16 日,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 01 破 18-2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沈阳机床重整计划,并终止沈阳机床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及沈阳机床的公告文件,本次重整以沈阳机床总股本
总股本扩大至 1,684,035,944 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
计划规定用于引入投资人和清偿债权人,其中 505,042,344 股股票将登记至通用
技术集团证券账户,255,532,225 股股票将登记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其余
因债权人未按重整计划规定提供接收股票的证券账户、债权暂未确认或债权未申
报而预留的偿债股票等合计 157,990,491 股股票将提存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11) 2021 年发行人股权司法划转
并指定通用沈机集团清算组担任通用沈机集团管理人。2019 年 11 月 13 日,通
用沈机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通用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及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9 年 11 月 16 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了通用沈机集团
重整计划。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重整计划,通用沈机集团持有的被质押的 1.15 亿发行人
股票解除质押登记,并已提存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
置专用账户;通用沈机集团持有的未被质押的剩余 0.76 亿股发行人股票已向金
融普通债权人账户分配或提存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
置专用账户。
根据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发行人的公告文
件,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将通用沈机集团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专用账户中提存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相关划转具体
为:将通用沈机集团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的 121,794,798 股转至建设银
行辽宁省分行;将通用沈机集团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的 2,372,198 股转
至沈阳建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沈阳机床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不超过 505,210,783 股,全部由通用技术集团以现金认
购,发行价格为 3.94 元/股。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203 号),核准沈阳机床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天职业字[2022]41831 号),截至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共募集资金总
报告》
额 为 1,499,999,996.46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沈阳机床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或《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沈阳机床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机床公司持有天津天锻 78.45%的股权。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通用机床公司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机床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MA07CTM32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唐毅
成立日期 2021年6月28日
经营期限 2021年6月28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睦南道108号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分支机构经营);金
属切削机床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分支
机构经营);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数控机床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
件销售;数控机床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金属
成形机床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五金产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
机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分支机构经营)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智能
经营范围 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量服务;档案整理服务;人力
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物业管理;通用零部
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装卸搬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企业
总部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出版单位);广告制作。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
通用机床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通用机床公司提
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机床公司系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通用机床公司系公司法人,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委托外
部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经营及管理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以下
合称“私募基金规则”)等规定项下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根据相
关规定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通用机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通用机床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通用技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00.00 100.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沈机集团持有中捷厂 100 %股权、持有中
捷航空航天 100 %股权。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通用沈机集团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沈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243381258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276,293.111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安丰收
成立日期 1995年12月18日
经营期限 199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8日
注册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8号
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数控
机床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电
气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数
控机床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国内贸易
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经营范围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量服务,档案整理服务,人力资源
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物业管理,通用零部件
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黑色金
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再生资源加工,生产
性废旧金属回收,装卸搬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喷涂加工,淬
火加工,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销售
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
通用沈机集团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通用沈机集团提
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沈机集团系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通用沈机集团系公司法人,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委托外
部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经营及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规则等规定项下的私募
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通用沈机集团的控股股东为通用技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公司章程记载,其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万元)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276,293.11 100.00%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 2 名交易对方均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亦不涉及合伙企业、
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
产品、保险资管计划,具体如下:
根据通用机床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通用机床公司出具
的调查文件,通用机床公司系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作
为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板块发展运营管理平台,非专门投资于天津天锻的公司,并
非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通用沈机集团出具
的调查文件,通用沈机集团系于 1995 年 12 月 18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持
有中捷航空航天和中捷厂股权外,还从事机床制造与销售业务,非专门投资于中
捷航空航天和中捷厂的公司,并非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
由于交易对方存在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取得标的资产的情况,对本次
交易的 2 名交易对方再进一步穿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穿透计算
后合计总人数未超过 200 人,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核算人数 停止穿透的原因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核算人数 停止穿透的原因
支行
司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1 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分
分行 支机构,且非为本次
沈阳建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 且非为本次交易专设
行
铁西支行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交易专设
市分行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等公开渠道查询,《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机床公司和通用沈机集
团直接或间接权益持有主体及其持有的份额未发生导致本次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的重大变更事项。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第 2.3 条所述,本次交易的 2 名交易对方均非专为本次交
易设立的主体,亦不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
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本次交易对方已就通过
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具锁定承诺,不涉及需穿透锁定承诺的情况。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已回避表决;
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相关议案亦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市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的相关议案、通用机床公司已于
确定通用机床公司出售天津天锻股权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议案》;
市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中捷厂 100%股权的相关议案、
通用沈机集团已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沈阳机床出售中捷厂、航空航天公司股权交易价格及相关协
议事项的议案》;
编号分别为 0003GZWBB2024003、0002GZWB2024002、0004GZWB2024004;
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4]142 号),同意本次交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序”所述的各项批准和授权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买资产协议》,就本次交易的方案、过渡期间损益归属、业绩承诺及补偿、过渡
期安排、本次交易之实施、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保密、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不可抗力、税费、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事宜进
行了约定。
资产之补充协议》,就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等事
宜进行了进一步约定,本次交易重组方案等内容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1.2 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约定,
该等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
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审核备案;
(2)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交
易对方董事会、股东会再次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4)标的公司已就本次交易
涉及的股权及股东变更事宜做出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且其他股东已经放弃优先
购买权;
(5)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交易对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7)深交所审
核通过本次交易;
(8)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
(9)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有)。
协议》,就业绩承诺期、业绩承诺金额、实际业绩数及其与承诺业绩数差异的确
定、相关补偿及调整、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的实施、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
生效、解除或终止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协议》,就业绩承诺期、业绩承诺金额、实际业绩数及其与承诺业绩数差异的确
定、相关补偿及调整、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的实施、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
生效、解除或终止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上述业绩补偿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相关中国法律强制
性规定的情况;上述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等协议将自该等协议各自约定
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并对相关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采
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通用
沈机集团作为业绩承诺人已与上市公司就中捷厂及中捷航空航天业绩承诺情况
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如本次交易于 2024 年内实施完毕,则承诺期间为
偿期间随之顺延,总期间为三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将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业绩数与承诺业绩数的差异情
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通用沈机集团将在业绩承诺期内,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就实际业绩数不足承诺业绩数的情况对
上市公司予以补偿。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
和判断,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与通用沈机集团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
绩补偿方为通用沈机集团,业绩承诺期限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连
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度)。
《业绩补偿协议》涉及的中捷厂业绩承诺资产为中捷厂在本次交易中纳入
《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估值范围的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的专利权。
当期应补偿金额=(中捷厂业绩承诺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收入数-中
捷厂业绩承诺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收入数)÷中捷厂业绩承诺资产补偿期
内各年的承诺收入数总和×中捷厂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截至当期期末通用沈
机集团就中捷厂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股份发
行价格(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本次发行价格依据《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
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生
调整,则应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准计算)。
《业绩补偿协议》涉及的中捷航空航天业绩承诺资产为纳入《标的公司资产
评估报告》估值范围的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的全部净资产。
当期应补偿金额=(中捷航空航天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中捷航
空航天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中捷航空航天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
利润数总和×中捷航空航天交易作价-截至当期期末通用沈机集团就中捷航空航
天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股份发
行价格(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本次发行价格依据《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
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生
调整,则应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准计算)。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
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通用沈机集团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补
偿,股份补偿不足时,以人民币现金补偿。在业绩承诺期间,通用沈机集团对所
持上市公司股票不设置质押、托管等权益限制。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因通用沈机集
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通用沈机集团转让所持股份受到限
制情形出现,上市公司有权直接要求通用沈机集团进行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期届
满时,上市公司将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资产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
诺人已就业绩承诺资产补偿现金总额)
,则通用沈机集团应当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的股份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出具《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独立董事已出
具《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已出具《关于沈阳机
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
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监管指引 1 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一、业
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3)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通用沈机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业绩
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本次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业绩补偿协
议》,通用沈机集团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应当严格按照该协议履行承诺,除中国
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其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方承诺》第十三条的规定变更其在《业绩补偿协议》下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的
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监管指引 1 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二、业绩补偿承
诺变更”的相关规定。
(4)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业绩补偿协议》,通用沈机集
团已承诺优先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股
份补偿不足时,以人民币现金补偿;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因通用沈机集团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通用沈机集团转让所持股份受到限制情形出现,
上市公司有权直接要求通用沈机集团进行现金补偿,且通用沈机集团已承诺不通
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
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
人作出明确约定。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
判断,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监管指引 1 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
/三、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采
取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通用
机床公司作为业绩承诺人已与上市公司就天津天锻业绩承诺情况签订《业绩补偿
协议》,约定如本次交易于 2024 年内实施完毕,则承诺期间为 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补偿期间随之顺延,
总期间为三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将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
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业绩数与承诺业绩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
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通用机床公司将在业绩承诺期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就实际业绩数不足承诺业绩数的情况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的
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与通用机床公司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
绩补偿方为通用机床公司,业绩承诺期限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连
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度)。
《业绩补偿协议》涉及的天津天锻业绩承
诺资产为纳入《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估值范围的天津天锻母公司层面在本次
交易中采取收益法评估的技术资产包(包括著作权资产、专利资产专利权)和天
津天锻子公司天锻航空在本次交易中采取收益法评估的整体资产组(包括对于企
业的核心技术同时对企业创造收益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收入数-业绩承诺
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收入数)÷业绩承诺资产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收入数
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总和-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人就业绩承诺资产
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股份发
行价格(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本次发行价格依据《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通
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生调整,则
应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准计算)。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
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通用机床公司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补
偿,股份补偿不足时,以人民币现金补偿。在业绩承诺期间,通用机床公司对所
持上市公司股票不设置质押、托管等权益限制。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因通用机床公
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通用机床公司转让所持股份受到限
制情形出现,上市公司有权直接要求通用机床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期届
满时,上市公司将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资产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业绩承
诺人已就业绩承诺资产补偿现金总额)
,则通用机床公司应当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的股份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出具《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独立董事已出
具《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已出具《关于沈阳机
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
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监管指引 1 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一、业
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3)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通用机床公司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业绩
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本次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业绩补偿协
议》,通用机床公司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应当严格按照该协议履行承诺,除中国
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其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方承诺》第十三条的规定变更其在《业绩补偿协议》下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的
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监管指引 1 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二、业绩补偿承
诺变更”的相关规定。
(4)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业绩补偿协议》,通用机床公
司已承诺优先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股
份补偿不足时,以人民币现金补偿;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因通用机床公司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业绩承诺人转让所持股份受到限制情形出现,
上市公司有权直接要求通用机床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且通用机床公司已承诺不通
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
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
人作出明确约定。据此,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
判断,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监管指引 1 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
/三、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业绩补偿承诺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管指引 1 号》1-2 第一、二、三款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根据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天津天锻公司
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7303863474
登记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福
注册地址 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
注册资本 16,077.607024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1 年 10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2001 年 10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
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模具制造;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模具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润滑油销售;国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
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
经营范围 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天津天锻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在营、开业、在册)”。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天津天锻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等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的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用机床公司 12,612.88 78.45%
百利集团 3,437.42 21.38%
耀锻合伙 24.70 0.15%
金锻合伙 2.60 0.02%
合计 16,077.61 100.00%
压机床总厂资产评估立项的函》(津财企一立[2001]85 号),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总厂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意见的函》(津财企一评[2001]162 号)
,载明“你
(锻压总厂综合管发字[2001]第 034 号)和天津
单位《关于资产评估确认的申请》
大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津
维会估字[2001]第 17 号)收悉…此次评估业经我局立项…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
日为 2001 年 3 月 31 日,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被评估资产和本次评估
目的有效,有效期自 2001 年 3 月 31 日至 2002 年 3 月 30 日。”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德州起重、济宁泰丰、宇光实业、徐水机械及叶
志华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已遗失。2022 年 5 月 31 日,北京厚同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就上述事项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等五个小股东
以实物资产出资参与组建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库存商品类资产
价值项目追溯性评估咨询报告》(厚同评咨字(2022)第 040 号),按照 2001 年
以实物资产(评估价值分别为 47.24 万元、24.78 万元、70.39 万元、60.74 万元、
麟工贸、徐水机械、天津瑞丰等签署《出资协议》,约定锻压机床总厂以固定资
产——设备形式出资,经评估作价 1,506 万元;叶志华以实物形式出资,经评估
作价 30 万元;德州起重以实物形式出资,经评估作价 39 万元;济宁泰丰以实物
形式出资,经评估作价 20 万元;振麟工贸以现金形式出资,出资额 40 万元;宇
光实业以实物形式出资,经评估作价 50 万元;徐水机械以实物形式出资,经评
估作价 50 万元;天津瑞丰以现金形式出资,出资额 148 万元;共同设立天津天
锻。
(津维
会字(2001)第 235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01 年 9 月 3 日,天津天锻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1,883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188 万元,实物出资 1,695 万
元。
天津天锻设立时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1
总计 1,883.00 100.00%
本法律意见书天津天锻历史沿革章节载明的持股比例以天津天锻公司章程载明的各股东
持有的出资额除以注册资本总额所得比例为准,但与天津天锻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比例可能
存在 0.01%的误差。
向其母公司机电集团转让所持天津天锻 58.42%股权(对应 1,100 万元出资额)。
约定锻压机床总厂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58.42%的股权(对应 1,100 万元出资额)
按 1,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机电集团,抵偿锻压机床总厂对机电集团的欠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1,883.00 100.00%
限公司股权结构的通知》
(津机控资[2003]55 号),同意锻压机床总厂所属企业天
津瑞丰转让所持有的对天津天锻 148 万元出资。
购徐水机械持有的天津天锻 2.66%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济宁泰丰持有
的天津天锻 1.06%的股权(对应 20 万元出资额)、宇光实业持有的天津天锻 2.66%
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天津瑞丰持有的天津天锻 7.86%的股权(对应 148
、叶志华持有的天津天锻 1.59%的股权(对应 30 万元出资额)。同
万元出资额)
日,德州起重分别与徐水机械、济宁泰丰、宇光实业、天津瑞丰、叶志华签署《转
股协议》。
根据天津天锻及相关历史股东的说明,徐水机械、济宁泰丰、宇光实业、叶
志华持有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实际为锻压机床总厂,德州起重也将其持有的天津天
锻 2.07%股权(对应 39 万元出资额)股权转让给锻压机床总厂,各方协商由德
州起重代持上述受让股权。
估并出具《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收购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等五家股东持
有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东
(厚同评咨字(2022)第 041 号),载明
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追溯性评估咨询报告》
“2003 年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收购了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徐水县机
械铸造厂、宁波宇光实业公司、叶志华、济宁市泰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五家股东
持有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10.03%股权,当时未履行评估报备程序,为
此需要对评估咨询基准日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追溯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根据上述评估报
告,以 2002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天津天锻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
值为 1,927.71 万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1,883.00 100.00%
本次转让完成后,天津天锻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 实际股权结构
序
章程记载 章程记载出资 章程记载 出资额
号 实际股东 持股比例
股东 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万元)
锻压机床总厂 189.00 10.04%
德州起重 148.00 7.86%
根据《民事调解书》((2001)一中民初字第 173 号),锻压机床总厂应在调
解书生效后立即给付邯郸建筑工程款 70 万元,2002 年 2 月 5 日前给付邯郸建筑
工程款 20 万元,2002 年 6 月 30 日前给付邯郸建筑工程款 83 万元。锻压机床总
厂如不按期给付上述款项,除上述款项外,还需支付停工损失费 27.28 万元。因
((2001)一中民初字第 173 号)的约定向邯
锻压机床总厂未按照《民事调解书》
郸建筑支付款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2 月 3 日作出《民事裁定
书》((2002)一中执字第 1305 号),查封锻压机床总厂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
(津正泰评报字[2003]第 500074 号),载明以 2003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
书》
委估资产(锻压机床总厂投资在天津天锻的 406 万元股权)拍卖清偿参考价值为
交易鉴证书》,载明“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执字
第 1305 号就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欠款
纠纷问题做出裁定并根据津政发[2002]16 号及津财企一[2002]22 号文件规定,天
津市锻压机床总厂将其持有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的 406 万元股权以拍
卖的方式转让给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此项股权交易符合交易
鉴证程序,予以鉴证。”
床总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21.56%股权以拍卖方式转让给邯郸建筑。
机床总厂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6%的股权转让给邯郸建筑。
本次转让完成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1,883.00 100.00%
构的批复》
(津机控资[2003]97 号),同意以卢志永为首的经营者群体受让邯郸建
筑以司法拍卖方式获得的天津天锻 21.56%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
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6%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卢志永。
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6%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卢志永。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及吴日、徐克志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股权转让
的受让方实际为卢志永、吴日、徐克志,卢志永、吴日、徐克志的受让比例为
本次转让完成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1,883.00 100.00%
本次转让完成后,天津天锻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 实际股权结构
序
章程记载 章程记载出资 章程记载 出资额
号 实际股东 持股比例
股东 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万元)
锻压机床总厂 189.00 10.04%
德州起重 148.00 7.86%
卢志永 225.56 11.98%
徐克志 45.09 2.39%
持有的天津天锻 17.90%的股权(对应 337 万元出资额)、振麟工贸将其持有的天
津天锻 2.12%股权(对应 40 万元出资额)、卢志永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6%
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日。同日,吴日分别与德州起重、振麟
工贸、卢志永签署了《转股协议》。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德州起重本次转让的天津天锻 17.90%的股权(对
应 337 万元出资额)中:
(1)10.04%的股权(对应 189 万元出资额)为德州起重
代锻压机床总厂持有,该等股权转让为代持主体的变更,前述股权转让后,改为
由吴日代锻压机床总厂持有 10.04%的股权;
(2)7.86%的股权(对应 148 万元出
资额)为德州起重持有,并转让予吴日。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吴日、冯永平出具的《确认函》,卢志永本次转
让的天津天锻 21.56%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中:
(1)11.98%的股权(对
应 225.56 万元出资额)为卢志永持有,该等股权的真实受让方为吴日和冯永平,
吴日、冯永平分别向卢志永支付了 40 万元、10 万元的价款并按照上述股权价款
支付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即吴日取得 9.58%的股权、冯永平取得 2.39%的股权),
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卢志永不再持有天津天锻股权,冯永平本次受让的股权由
吴日代持;(2)7.19%的股权(对应 135.33 万元出资额)为卢志永代吴日持有,
该等股权转让为股权代持还原,前述股权转让后,卢志永代吴日持有的 7.19%股
权得以还原为吴日持有;(3)2.39%的股权(对应 45.09 万元出资额)为卢志永
代徐克志持有,该等股权转让为代持主体的变更,前述股权转让后,改为由吴日
代徐克志持有 2.39%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883.00 100.00%
本次转让完成后,天津天锻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 实际股权结构
序
章程记载 章程记载出资 章程记载 出资额
号 实际股东 持股比例
股东 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万元)
吴日 503.61 26.75%
徐克志 45.09 2.39%
冯永平 45.09 2.39%
锻压机床总厂 189.00 10.04%
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批复》(津机控投[2007]51 号),“同意将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经营者群体持有公司的 41.58%股权中的 20.03%的股权变更至天津市机电工业控
股集团公司名下”。
的天津天锻 20.03%的股权转让给机电集团。同日,机电集团与吴日签署《转股
协议》。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吴日本次转让的天津天锻 20.03%的股权(对应
(1)10.03%2的股权(对应 189 万元出资额)为吴日代锻压
机床总厂持有,根据吴日、机电集团、锻压机床总厂签订的《关于天津市天锻压
力机有限公司 10.03%股权问题的备忘录》,吴日于 2007 年 9 月向机电集团转让
的天津天锻 10.03%股权,系以该股权代偿锻压机床总厂所欠机电集团债务人民
币 189 万元;
(2)10.00%3的股权(对应 188 万元出资额)为吴日持有,根据《股
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10%部分)》、
《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10%部分)补
充协议》及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前述 10%股权原为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的股权,
经多次股权转让后由吴日持有;由于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持有前述股权期间存在
将其出资款(合计 188 万元)全部借出尚未清偿的情况,机电集团受让前述 10.00%
股权时将其对天津天锻享有的 500 万元债权扣减了 188 万元,用于清偿原天津瑞
丰和振麟工贸对天津天锻的借款(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5.1.2.18 条)。
就此次股权转让,天津天锻于 2011 年 8 月 3 日召开股东会确认吴日在向百
利机电转让 20.03%股权的过程中,吴日原持股比例为 41.58%,转让 20.03%的股
权后,持股比例应为 21.55%。出资额应变更为 405.79 万元,但当时在修改公司
章程时将 405.79 万元四舍五入取整后为 406 万元,导致天津天锻公司户卡上股
权比例变为 406 万元/1883 万元=21.56%。本次股东会决议将章程中吴日的持股
比例还原为 21.55%。本次修正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按照出资额 189 万元除以注册资本总额所得比例为 10.04%,与下述备忘录所载的 10.03%存在尾差。
按照出资额 188 万元除以注册资本总额所得比例为 9.98%,与下述备忘录所载的 10.00%存在尾差。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883.00 100.00%
本次转让完成后,天津天锻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 实际股权结构
序
章程记载 章程记载出资 章程记载 出资额
号 实际股东 持股比例
股东 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万元)
吴日 315.61 16.76%
冯永平 45.09 2.39%
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涉及的建(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津国
信评报字(2011)第 032 号),评估报告表明以 2010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
百利机电拟对天津天锻增资的建(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合计
案编号为 11-150。
(津国信评报字(2011)第 008 号)所载的评估结果(以 2010 年
产评估报告书》
万元)进行备案,备案编号为 11-152。
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津国资企改[2011]229 号),同意本次天津天锻
增资事项。
册资本 3,194.61 万元,其中:百利机电以自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资 1,397.73 万
字[2008]第 007589 号),同意机电集团变更名称为“天津百利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1 年 4 月 18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同意天津天锻股东机电集团名称变更为“百利机电”。
元计入注册资本,吴日以 688.44 万元货币出资计入注册资本,泰康实业以 1,108.44
万元货币出资计入注册资本。同日,百利机电、吴日、泰康实业及天津天锻签署
《增资协议》,约定 百利机电以自 有土地 及地上建筑物 经评估 折合人民币
(津
广信验内(2011)第 275 号),经其审验,截至 2011 年 10 月 27 日止,天津天锻
已收到百利机电、吴日、泰康实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194.61 万元。
本次增资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77.61 100.00%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及吴日出具的《确认函》,吴日缴纳出资的 8,383.28
万元中,4,446.28 万元(对应 365.13 万元出资额)来源于吴日个人,其余 3,937.00
万元(对应 323.31 万元出资额)来源于包括冯永平在内的天津天锻 147 名职工,
该等职工出资所对应的天津天锻股权全部由吴日代为持有。
本次增资后,天津天锻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 实际股权结构
序
章程记载 章程记载出资 章程记载 出资额
号 实际股东 持股比例
股东 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万元)
吴日 680.74 13.41%
冯永平 145.27 2.86%
天津天锻其他
职工
(华夏金信评报字(2012)225 号),评估报告表明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
基准日,天津天锻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 80,101.62 万元。2012 年 9 月 27
日,该资产评估项目在天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编号为 12-168。
。
当日双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百利机电以 4,64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吴日持有的
天津天锻 6.52%的股权。
吴日所持天锻公司 6.52%股权的批复》(津国资企改[2012]317 号),同意百利机
电出资 4,640.00 万元收购自然人吴日所持天津天锻 6.52%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5,077.61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津天锻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 实际股权结构
序
章程记载 章程记载出资 章程记载 出资额
号 实际股东 持股比例
股东 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万元)
吴日 349.68 6.89%
冯永平 145.27 2.86%
天津天锻其他
职工
机电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56.62%的股权(对应 2,874.94 万元出资额)以 45,555.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泰康实业。
有限公司收购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股权的批复》(津国资企改[2012]344 号)
,同意泰康实业以现金出资方式收
购百利机电持有的天津天锻 56.62%股权,天津天锻经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
值 为 人民币 80,101.62 万元,以上述资产评估结果所确定的标的股权价值
股权需出资人民币 45,555.70 万元。
锻 56.62%股权(对应 2,874.9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泰康实业。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5,077.61 100.00%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津国资企改[2014]10 号),同
意百利机电与泰康投资6、吴日以货币方式对天津天锻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金
额共计 11,000.00 万元,增资后,天津天锻注册资本由 5,077.61 万元增加到
万元增加到 16,077.6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由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同
比现金增资,其中:百利集团认缴 717.20 万元,泰康投资认缴 8,629.50 万元,
吴日认缴 1,653.30 万元。
原股东百利机电与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新设的主体。
原股东泰康实业更名为泰康投资。
锻压力机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瑞华津验字[2015]12050004 号),经其审验,截至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1,000 万元整。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吴日出具的《确认函》,本次增资吴日认缴出资
的 1,653.30 万元中,769.11 万元为吴日个人出资,其余 884.19 万元为吴日代其
他持股职工出资。根据吴日及其他职工股东于 2016 年 2 月出具的《确认函》,吴
日向实际持股人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本次增资各实际持股人应按比例增资金额,
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实际持股人拟于天津天锻上市申报前向吴日偿还相关借款。
本次增资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6,077.61 100.00%
本次增资后,天津天锻的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 实际股权结构
序
号 章程记载 章程记载出资 章程记载 出资额(万
实际股东 持股比例
股东 额(万元) 持股比例 元)
吴日 1,124.137 6.99%
冯永平 459.99 2.86%
天津天锻其他
职工
有限公司职工持股规范解决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根
据《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职工持股规范解决方案》中规定的原则及方案,
对公司职工持股事项予以规范解决,同意吴日将其持有的公司 13.17%的股权(对
在 2011 年 10 月至 2015 年 9 月期间,天津天锻职工股东之间发生 27 次股权转让,其中吴日新增受让天
津天锻 53,378.22 元注册资本,因此吴日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相应增加。
应 2,117.9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耀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 0.76%的股权(对应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金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 0.62%的股权(对应 99.59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银锻合伙。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吴日及其他原由吴日代为持股的
天津天锻其他职工股东通过四个合伙平台间接持有天津天锻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6,077.61 100.00%
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
资评报字(2020)第 4040 号),载明以 2019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天津天
锻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 72,155.45 万元。2020 年 5 月 21 日,泰康投资
的国资监管机构天津津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该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备案编号为
“备天津津联 20200005”。
压力机有限公司挂牌转让的批复》
(津联控[2020]35 号),同意泰康投资将所持天
津天锻 78.45%股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引进一家投资者,转让价
格以经备案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 72,155.45 万元为基础确定,且首次正
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泰康投资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撤牌并重新挂牌,挂牌价调整为 51,001.97 万
元。2021 年 8 月,津智资本以协议转让方式摘牌受让泰康投资持有的天津天锻
与津智资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委出具的编号为“1200002022082600255”的《企业产权登记表》。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6,077.61 100.00%
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拟转让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该公司股
(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 3347 号),载明以 2021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天津天锻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76,593.01 万元。2022
年 7 月 8 日,天津市国资委对该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备案编号为“备天津 20220001”。
用机床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的股权(对应 12,612.88 万元出资额)。
压力机有限公司 78.45%股权的批复》,同意通用机床公司出资 60,087.22 万元收
购津智资本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
转让所持天锻公司 78.45%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22]20 号),同
意津智资本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对应 12,612.88 万元出资额)以不
低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天津天锻经评估备案的净资产值为依据,作价
锻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按照评估备案确定的评估值
(对应 12,612.88 万元出资额)的转让对价为 60,087.22 万元。
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623 号),对通用机床收购天津
天锻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团出具的编号为“7303863472023092700119”的《企业产权登记表》。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6,077.61 100%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 01-591 号),载明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以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天津天锻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7,644.57
万元。2023 年 3 月 14 日,百利集团对该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备案编号为“备天
津百利 20230012”。
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13.02%的股权(对应 2,093.26 万元出资额)、金锻
合伙向百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46%的股权(对应 74.11 万元出资额)、
银锻合伙向百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62%的股权(对应 99.59 万元出资
、荣锻合伙向百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76%的股权(对应 122.21 万
额)
元出资额)。同日,金锻合伙、耀锻合伙、荣锻合伙、银锻合伙与百利集团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耀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13.02%的股权(对应
有的天津天锻 0.46%的股权(对应 74.11 万元出资额)以 353.04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百利集团;银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62%的股权(对应 99.59 万元出资
额)以 474.4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百利集团;荣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76%
的股权(对应 122.21 万元出资额)以 582.2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百利集团。
集团出具的编号为“7303863472023122200206”的《企业产权登记表》。
本次股权转让后,天津天锻章程记载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6,077.61 100.00%
最近三年,天津天锻未发生增资、减资。最近三年,天津天锻共发生三次股
权转让,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5.1.2.13 条“2021 年 9 月,第十次股权转让”、第
二次股权转让”。
天津天锻最近三年股权转让的情况如下:
转让价
序号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作价依据 转让原因
格
以评估价
值为底 股东的商业
资本 关战略安排
方式确定
交易价格
通用技术集
资本 战略安排
耀锻合伙、
资本 定价
荣锻合伙
根据天津天锻相关股东提供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
股东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最近三年股权转让的转让方
均已向受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近三年股
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如下: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说明、通用机床公司出具的调查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机床公司所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不存在
股权质押的情形。
(津维会字(2001)第 235 号),载明经其审验,天津天锻已收到天津瑞丰和
告》
振麟工贸缴纳的注册资本 188 万元。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后续天津瑞丰和
振麟工贸将其对天津天锻的全部出资借出。
经多次股权转让,2007 年 9 月,机电集团收购原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持有
的天津天锻的股权。根据吴日、机电集团、天津天锻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债
务清偿协议》
(10%部分),机电集团与天津天锻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
议(10%部分)补充协议》及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机电集团自吴日处受让吴日
原从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受让的 188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时,将其对天津天
锻享有的 500 万元债权扣减了 188 万元,用于清偿原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对天津
天锻的借款。至此,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从天津天锻借出的出资款由机电集团全
部清偿。
鉴于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借出的资金已由机电集团予以清偿补足,且天津市
国资委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有
关情况的函》,载明“天锻公司国有股权形成及变动情况真实、有效,权属清晰
明确,未发现其历史国有股权变动事项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上
述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借出出资款事项不会对天津天锻及本次交易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天津天锻最近三年股权转
让均已召开股东会并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符合《公司法(2018 修正)》及
《天津天锻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天津天锻最近三年股权转
让已取得必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自天津天锻设立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股权代持基本情况、
演变情况及解除情况如下:
序 代持形 股权代
股权代持形成基本情况 代持是否已解除及解除情况
号 成时间 持简述
万元出资额) 、 是,2005 年 1 月,德州起重将其持有的天津
、济宁泰丰持有的天津天锻 1.06%的股权(对应 20 万元出资额)
德州起 宇光实业持有的天津天锻 2.66%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 、叶志华持有的 天锻 17.90%的股权(对应 337 万元出资额)
重代锻 天津天锻 1.59%的股权(对应 30 万元出资额) 。 转让给吴日,其中 10.04%的股权(对应 189
总厂持
有股权 华持有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实际为锻压机床总厂,德州起重也将其持有的 2.07% 德州起重与锻压机床总厂之间的股权代持关
股权(对应 39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锻压机床总厂,最终由德州起重代锻压机 系解除。
床总厂合计持有上述 10.04%的股权(对应 189 万元出资额)。
是,2005 年 1 月,卢志永将工商记载在其名
下的天津天锻 21.56%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吴日,其中(1)11.98%为卢
志永持有,11.98%股权(对应 225.56 万元出
资额)的真实受让方为吴日和冯永平,吴日、
冯永平分别向卢志永支付了 40 万元、10 万元
卢 志 永 额)转让给卢志永,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及吴日、徐克志出具的《确认函》,
的价款并按照上述股权价款支付比例享有相
代吴日、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实际为卢志永、吴日、徐克志,卢志永、吴日、徐克志
持 有 股 有天津天锻 11.98%的股权(对应 225.56 万元出资额),代职工吴日持有天津天
股权,冯永平本次受让的股权由吴日代持; (2)
权 锻 7.19%的股权(对应 135.33 万元出资额),代职工徐克志持有天津天锻 2.39%
的股权(对应 45.09 万元出资额) 。
志永代吴日持有,本次股权转让后,卢志永代
吴日持有的 7.19%股权得以还原为吴日持有;
(3)2.39%的股权(对应 45.09 万元出资额)
为卢志永代徐克志持有,本次股权转让后,改
为由吴日代徐克志持有 2.39%的股权。
床总厂、 永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6%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日。 床总厂持有的天津天锻 10.04%8(对应 189 万
冯永平、 元出资额)的股权转让给机电集团,吴日与锻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德州起重本次转让的天津天锻 17.90%的股权(对应
徐克志 压机床总厂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持有股
压机床总厂持有,就上述 10.04%的股权转让为代持主体的变更,代持主体由德 2016 年 6 月,吴日将其代包括徐克志、冯永
权
州起重变更为吴日;7.86%的股权(对应 148 万元出资额)为德州起重持有, 平在内的职工股东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耀
并转让予吴日。 锻合伙、荣锻合伙、金锻合伙、银锻合伙,吴
日与徐克志、冯永平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吴日、冯永平出具的《确认函》,卢志永本次转让
除。
的天津天锻 21.56%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 ,其中:
(1)11.98%的股权
为卢志永持有,11.98%股权(对应 225.56 万元出资额)的真实受让方为吴日和
冯永平,吴日、冯永平分别向卢志永支付了 40 万元、10 万元的价款并按照上
述股权价款支付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吴日取得 9.58%的股权、冯永平取得
代持; (2)7.19%的股权(对应 135.33 万元出资额)为卢志永代吴日持有,本
次股权转让后,卢志永代吴日持有的 7.19%股权得以还原为吴日持有; (3)2.39%
的股权(对应 45.09 万元出资额)为卢志永代徐克志持有,本次股权转让后,
改为由吴日代徐克志持有 2.39%的股权。
万元,其中吴日出资 8,383.28 万元认缴 688.4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3.17%的股权(对应 2,117.96 万元出资额)转
吴 日 代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及吴日出具的《确认函》 ,吴日缴纳的 8,383.28 万元 让给耀锻合伙(其中,6.99%的股权为吴日持
其 他 职 出资款中,4,446.28 万元出资款(对应天津天锻 365.13 万元出资额)是吴日个 有,6.18%的股权为吴日代其他职工股东持
持 有 股 包括冯永平在内的 147 名职工实际缴纳,相关天津天锻的股权由吴日代职工股
权 东持有。 给荣锻合伙、将其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天津
天锻 0.48%的股权(对应 76.71 万元出资额)
天津天锻第二次增资, 注册资本由 5,077.61 万元增加至 16,077.61 转让给金锻合伙、将其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
万元,其中吴日出资 1,653.30 万元认缴 1,653.3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天津天锻 0.62%的股权(对应 99.59 万元出资
按照出资额 189 万元除以注册资本总额所得比例为 10.04%,与吴日、机电集团、锻压机床总厂签订的《关于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10.03%股权问题的备忘录》中记载的股
权比例 10.03%存在尾差。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本次增资吴日认缴出资的 1,653.30 万元中,769.11 额)转让给银锻合伙。本次股权转让后,吴日
万元为吴日个人出资,其余 884.19 为吴日代其他持股职工出资。根据吴日及其 不再代职工股东持有天津天锻的股权,职工股
他职工股东于 2016 年 2 月出具的《确认函》,吴日向实际持股人提供借款,借 东通过合伙平台间接持有天津天锻的股权。
款金额为本次增资各实际持股人应按比例增资金额,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实
际持股人拟于天津天锻上市申报前向吴日偿还相关借款。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涉及代持的股权不
存在经济纠纷或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据中国法律或《天津天锻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况;
将出资款借出、股权代持、相关国有股东未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履行
评估及评估备案等法律瑕疵。但鉴于:
(1)相关问题已经通过后续股权受让股东
资本补足、代持还原及转让的方式予以解决;
(2)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未因上述不
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认定相关股权变动无效;
(3)最近三年发生的
股权转让均由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表,对天津天锻相关股权结构
情况予以确认;
(4)根据天津市国资委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天津市
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有关情况的函》:
“天锻公司国有股权形成及变动情
况真实、有效,权属清晰明确,未发现其历史国有股权变动事项中存在国有资产
流失的问题”;
(5)根据通用机床公司出具的调查文件、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且不存在纠纷的承诺函》等,通用机床公司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不存在纠纷,也
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因此,天津天锻历史沿革中的法律瑕
疵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通用机床公司持有天津天锻 78.45%的股权,为天津天锻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通用机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核查,通用技术集团持有通用机床公司 7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持有通用技术
集团 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为天津天锻实际控制人。
天津天锻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如下:
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1 月天津天锻第十一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天津天锻
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自 2023 年 1 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
天锻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天津天锻拥有 2 家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持有天锻航空 51%的股权。根据中国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天津天锻航
空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锻航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天津天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069896183Y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敬波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 180 号联体车间
注册资本 1,666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13-12-09
经营期限 2013-12-09 至 2033-12-08
航空、航天、国防及民用技术研发;柔性成形工艺装备及生产线、
液压机及专用设备、金属成型模具及其零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
和咨询服务;柔性成型工艺装备及生产线、液压机及专用设备、金
经营范围
属成型模具及零部件的生产;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自营和
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天锻持股 51%;
股权结构
朗利辉9持股 49%。
根据天津天锻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天津天锻持有的天锻航空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根据天津天锻的说明,郎利辉已于 2022 年 6 月去世,目前尚未确定遗产继承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锻航空的股权结构及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根据签署日期分别为 2013 年 12 月和 2019 年 4 月的《天津天锻航空科技有
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天锻航空各股东应在天锻航空成立后 2 年内(即
尚未实缴全部出资。根据天津天锻的说明,因天锻航空小股东郎利辉去世,其遗
产继承人(以下简称“郎利辉方”)尚未确定,因此一直未配合天锻航空办理股
权继承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及时缴足其对天锻航空的出资,基于郎利辉方无缴足
出资的明确意愿,天津天锻也暂未缴足对天锻航空的全部出资。
根据《公司法(2023 修订)》,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
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
为出资的货币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综
上,天津天锻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需就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行为给天锻航空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存在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乃至被处以罚款的风
险。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天津天锻净资产 59,505.40 万元,
天津天锻对天锻航空应实缴而未实缴的出资额为 679.728 万元,存在被要求实缴
出资的风险,天津天锻应实缴而未实缴出资额占天津天锻净资产的比例较低,因
此天津天锻对天锻航空的实缴出资义务不会对天津天锻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根据天津天锻《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及本所经办
律师公开检索,报告期内,天津天锻未因上述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事项被公司登
记机关处罚。根据天锻航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东未
按章程约定实缴出资事项未对天锻航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本所
经办律师认为,天津天锻未对天锻航空按期足额实缴出资事项不构成本次交易的
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持有天锻海洋 35%的股权。根据中国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天津市天锻
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锻海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天津市天锻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34100208XU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永平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 35 号汇津广场 1-4-432-2 房
注册地址
间
注册资本 860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15-07-02
经营期限 2015-07-02 至 2035-07-01
海洋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海上平台、船舶、港口相关
设备的维修、运输、租赁和技术咨询服务;钢结构设计;国内国运
代理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
务;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船舶代理;桥梁、港口、高铁、
经营范围 钢铁、冶金相关设备、生产线的设计、运输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
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海上平台、国
内桥梁、船舶、港口、高铁、钢铁、冶金相关设备、生产线的制造;
钢结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天津天锻持股 35%;
章青持股 34%;
股权结构
章文瀚持股 16%;
陈海周持股 15%。
根据《天津市天锻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由四方股东按
照以下比例行使表决权:天津天锻 51%;章青 25%;章文瀚 16%;陈海周 8%。
股东会作出一般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
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为三人,其中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委派二人,另外一名由章青、章文
瀚委派”;“董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天津天锻审计报告》将天锻海洋纳入天津天锻子公司。因此,天锻海洋
为天津天锻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天津天锻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天津天锻持有的天锻海洋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锻海洋的股权结构及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根据签署日期分别为 2015 年 6 月和 2016 年 5 月的《天津市天锻海洋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天锻海洋各股东应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前实
缴全部出资。天锻海洋上述出资安排不违反该章程签署时生效施行的《公司法
(2018 修正)》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法(2023 修订)》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锻海洋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天锻海洋各股东
暂未实缴出资不违反《天津市天锻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法(2018
修正)》《公司法(2023)修订》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的子公司
不存在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或其各自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天津天锻所持有的
子公司股权不存在设置质押的情况。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共有 1 宗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4 处自有房产,
日,
其中土地使用权和 1 处自有房产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3 处自有房产尚未取得
相应的权属证书。
天津天锻就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产已取得的权属证书的证载情况如下:
权利人 天津天锻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土地面积:180,018.80 平方米
坐落 北辰区津围公路 202 号 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65,739.22 平方米
权利性质 出让/自建房 用途 工业用地/非居住
津(2024)北辰区不动产
权证号 使用期限 至 2060 年 4 月 27 日
权第 0312512 号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上述自有土地使用权及自有房产上不存在权利限制或
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
制措施的情形。
天津天锻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尚未取得权
建筑面积
序号 房屋建筑物名称 坐落 对应土地证号 属证书的原
(㎡)
因
津(2024)北辰 因历史遗留
北辰区津围
公路 202 号
津(2024)北辰 因历史遗留
北辰区津围
公路 202 号
津(2024)北辰 因历史遗留
北辰区津围
公路 202 号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系
天津天锻在其自有土地上施工建设,该自有土地已获得《不动产权证书》
(津(2024)
北辰区不动产权第0312512号),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不存在产权纠
纷。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合计为428.13
平方米,占天津天锻自有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不足1%,面积占比较小;根据《标
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该三处房产的评估值占天津天锻纳入评估范围的自有房
产的总评估值的比例约为0.14%;此外,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该等房产并
非天津天锻主要生产厂区或厂房,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若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
产,天津天锻能够在较快时间内找到替代性场所,不会对天津天锻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天津天锻已就自有土地及面积为65,739.22平方米的自有房产取得相应的权
属证书,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不存在被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就面积合计为428.13平方米尚未取得
权属证书的房产,该等房产面积和估值占比较小且并非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具有
较高的可替代性,且目前使用相关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综上,上述尚未取得权
属证书的房产不会对天津天锻的整体生产经营及本次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天津天锻审计报告》及天津天锻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天津天锻
存在3项单项账面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租赁土地的情形。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
锻承租1处生产经营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988平方米,该租赁房产主要用于研
发人员、销售人员办公。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产位置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通用技术集
北辰区延吉道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
天津天 团机床工程
锻 研究院(天
津)有限公司
根据天锻航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因天锻航空使用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南
口路40号面积为289平方米的房产,天锻航空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
究院电工技术科学研究中心于2024年4月签署了《费用分摊协议书》,约定由天锻
航空每年度承担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40号整体运营部分费用8万元整。
根据天锻航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天锻航空未就使用位于天津市河北区
南口路40号的房产签署书面的租赁合同,而是通过分摊房产运营费用的方式使用
该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
租赁。因此天锻航空使用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天锻航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天锻航空所使用的位于天津市河北区
南口路40号的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相关房产的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
定,符合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
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出租方应向当地市、县人民
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
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
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
缴国家。根据天锻航空书面确认,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电工技术
科学研究中心未按照出租划拨地上房屋履行相关审批和收益上缴程序。
如天锻航空使用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40号房屋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该房屋
出租方未办理该划拨地上房屋出租的审批手续,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地上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存在被处以罚款的
风险,但该等风险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出租方承担。天锻航空作为使用方,因出
租方未办理相关租赁的审批手续,存在不能继续使用该房产的风险。根据天锻航
空的说明,上述房屋主要用于研发设计等人员办公,并非天锻航空生产线所在地。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单独拥有及共同共有境内专利权
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主体共同共有 8 项专利,
共有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是否存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在他项
权利
基于工业互
机科发展科
联网平台的 2020 年 7
技股份有限 2020107 发明
公司,天津 182167 专利
备远程运维 二十年
天锻
系统架构
天津天锻, 一种锻造液
无锡雪浪数 压机泵源故 2020104 发明
制科技有限 障预测方法 304302 专利
二十年
公司 及系统
是否存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在他项
权利
天津天锻,
一种模压成
中冶南方邯 2018 年 7
型大型炭块 2018211 实用
机外脱模机 468305 新型
新材料有限 十年
构
公司
中冶南方邯
郸武彭炉衬 一种模压成 2018 年 7
公司,天津 压制机构 十年
天锻
中国航发沈
一种锥形橡
阳黎明航空 2020 年 7
皮筒成形零 2020106 发明
件的方法和 774675 专利
责任公司, 二十年
装置
天锻航空
一种航天火
天锻航空,
箭贮箱箱底 2018 年 10
天津航天长 2018217 实用
征火箭制造 895262 新型
液成形模具 十年
有限公司
结构
天锻航空, 弯钩类飞机
沈阳飞机工 蒙皮制件成 2017108 发明
业(集团) 形用工装及 40243X 专利
二十年
有限公司 成形工艺
中国航发沈
阳黎明航空 一种充液成
发动机有限 形装备柔性 2020229 实用
责任公司, 成形介质的 00884X 新型
十年
天锻航空, 回收系统
天津天锻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上表第 1 项和第
约定共有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共有专利,使用该等专利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各方
单独实施共有专利产生的收益归各方单独所有;任何一方许可(包括普通许可)
第三方使用共有专利时均需取得共有权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
何一方均不得将共有专利转让给他人。天津天锻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与上述共有
专利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存在共有专利权的情
形不会对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上表第 3 项至第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转让共
有专利或对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等,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
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
同意。因此,就上述共有专利,相关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
可他人实施,除此之外,在未就共有专利约定权利义务安排的情况下,天津天锻
或天锻航空转让上述共有专利或对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等,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
意。
根据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共
有限制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不存
在权利限制或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境内注册商标 30 项,未
拥有境外注册商标。前述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标的公司及
子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亦不
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单独拥有及共同共有 37 项在中国
境内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前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附件三“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主体共同共有 3 项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共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是否
取得方 首次发 登记日 存在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权利期限
式 表日期 期 他项
权利
自然人
金属材料零部 天锻航 2022
件 V1.0 峰 23 日
后 50 年
自然人
材料成型性能 天锻航 2022
V1.0 峰 23 日
后 50 年
天津天
锻;天津 2007 2007
图文档复合流 年 09 年 11
V1.0
技有限 日 日
公司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
司与第三方共有权利人签署了关于共有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声明,约定共有方均有
权单独实施共有软件著作权,使用该等软件著作权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各方单
独实施共有软件著作权产生的收益归各方单独所有;任何一方许可(包括普通许
可)第三方使用该等共有软件著作权时需取得共有权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另一方
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共有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
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与上述共有软件著作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天津
天锻及其子公司存在共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形不会对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共
有限制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域名 3 项。前述域名的具
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域名”。
根据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域名不存在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亦不存在
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5.1.1 条和第 5.1.4 条。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
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规
定的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主要从事各类液压机及其成套
生产线装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配套技术服务。此外,天津天锻
还进行主要面向航空航天领域的钣金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销售。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已取得了从事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经营资质,
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有
资质名称 资质编号 核发机关 有效期
号 主体
天津 天津市北辰
食品经营许可
证 天锻 管理局
此外,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
子公司天锻航空已取得了从事军品生产所需要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前述证书
均在有效期。
根据天津天锻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已经
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需的主要经营资质。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上述主要经营资质不存在按
照中国法律应当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即将到期的情形。
(1) 报告期前五大客户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天津天锻书面确认,报告期内,
天津天锻前五大客户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序号 客户名称
注 1: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绍兴三花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绍
兴三花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天津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注 2: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7、航空工业下属单
位 B1、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11、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9、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2、航空工业
下属单位 B6、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10、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12、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8;
注 3:STS Group AG 及下属子公司包括 STS Group AG、世泰仕塑料有限公司、世泰仕塑料
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注 4:北京中力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北京中力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力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 5:杭州卡涞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杭州卡涞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卡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注 6:Stellantis 下属子公司包括 PCA SLOVAKIA。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天津天锻、天津天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天津天锻
(2) 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天津天锻书面确认,报告期内,
天津天锻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天津天锻、天津天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天津天锻
根据《天津天锻审计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天津天锻
提供的书面确认、股东调查文件,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天津天锻的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对天津天锻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根据《天津天锻审计报告》,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
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增值额 13%、9%、6%
城市维护建设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税
教育费附加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地方教育费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附加
企业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5%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天津天锻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的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天津天锻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
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先由天津天锻申请,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25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生产
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天津天锻自 2023 年 12
月起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天锻航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天锻海洋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
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小型微利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
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天锻海洋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天津天锻审计报告》,天津天锻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4 月计
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分别为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
《天津天锻审计报告》、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的《公
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天津天锻及其
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固定污
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天津天锻主要从事各类液压机及其成
套生产线装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配套技术服务,此外,天津天
锻还进行主要面向航空航天领域的钣金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销售,不存在
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的情况,在从事上述主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
及相应环保措施如下:
项目 主要污染物 环保措施
经滤筒除尘器处理或移动式焊烟净化
废气(有组织排放)
器处理后排放
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
废水
或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非危险废物:暂存固废间,对外销售处
理
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转运至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天津天锻已建立了《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度,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上述环境保护及节能制度在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中已落实执行。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公开核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
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环保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天津天锻及
其子公司按照相关安全文件指示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天锻压力机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保
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对生产流程中的安全措施做出了规定。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天津天锻及其
子公司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期内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
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中国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与劳务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劳务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
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
市百福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宇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锻之间
存在正在履行的服务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的约定为天津天锻提供日常餐饮、保安
保洁服务;前述劳务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注销、吊销或终止的情形。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股权结构等事项,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劳务公司并非专门为天津天锻服务,与天津天锻不
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作为被告的、单笔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
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单笔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共有 7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涉案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及案件概况 目前进展
号 (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天津
天锻起诉辽宁忠旺
铝合金精深加工有
辽宁忠旺铝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天津天 限公司,要求支付
锻 《试膜压、液压压力
工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
机买卖合同》及《补
被告重整计划。
充协议》对应未付货
款、质保金等。
承揽合同纠纷:天津
天锻起诉河南德威
河南德威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 调解结案,天津天锻申
锻 请强制执行中。
公司、孙中垚 《液压机承揽合同》
及补充协议对应未
付货款、违约金等。
买卖合同纠纷:天津
孟州市海容 天锻起诉孟州市海 一审判决生效,天津天
天津天 中小企业园 容中小企业园区建 锻已向孟州市人民法院
锻 区建设有限 申请强制执行,孟州市
公司 付《孟州市海容中小 人民法院已立案。
企业园区建设有限
公司冲压 B 线压力
序 涉案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及案件概况 目前进展
号 (万元)
机设备采购及安装
合同》对应未付合同
款、违约金等。
承揽合同纠纷:天津
天锻起诉北汽银翔
汽车有限公司,要求
北汽银翔汽
支付《北汽银翔汽车
车有限公司
天津天 有限公司 1000T、
锻 1250T 液压机线技
汽瑞翔汽车
术协议》《设备采购
有限公司)
合同》 《备忘录》对
应未付合同款、违约 被告处于破产重整程序
金等 中,但被告已申请变更
原重整计划,变更后的
承揽合同纠纷:天津 重整计划尚未获得通
天锻起诉北汽银翔 过。
汽车有限公司,要求
北汽银翔汽
支付《北汽银翔汽车
车有限公司
天津天 有限公司 1250T、
锻 1600T 液压机线技
汽瑞翔汽车
术协议》《设备采购
有限公司)
合同》 《备忘录》对
应未付合同款、违约
金等。
定作合同纠纷:天津
天锻起诉铠龙东方
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
汽车有限公司,要求
进入破产程序,天津天
天津天 铠龙东方汽 支付《冲压快速油压
锻 车有限公司 2000T 生产线买卖
未确定重整方案,尚未
及安装合同》及补充
开始执行
协议对应未付货款、
质保金等。
买卖合同纠纷:天津
天锻起诉济南青年 调解结案,被告已进入
天津天 济南青年汽 汽车有限公司,要求 破产程序,天津天锻已
锻 车有限公司 支付《液压机设备工 向被告申报债权,被告
程合同》项下质保金 尚未制定清偿方案
等。
根据天津天锻的说明,上述案件均为天津天锻作为原告的案件,均非针对天
津天锻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且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占天津天锻截至
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受到 1 项行政处罚,具体
情况如下:
序 被处罚 处罚机 处罚文 处罚时 处罚
处罚原因
号 对象 构 号 间 内容
天津市 北辰规 天津天锻建设的智能化成型装备制 罚款
规划和 资执(规 2024 年 造车间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60
自然资 划)罚 2 月 20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 1,44
锻 2.80
源局北 [2024]4 日 反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
辰分局 号 修订)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元
根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该案件不属
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智能化成型装备制造车间,天津天锻已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津(2024)北辰区不动产权第 0312512 号)。
综上,天津天锻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天津天锻已完成权证
办理,上述违法行为不会对天津天锻及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中捷厂公司章
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中捷厂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MACQ0GFB1K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赵尚福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4 号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设立日期 2023 年 07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23 年 07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数控
机床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床功能部件
及附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成
形机床销售;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普通机械设
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喷涂加工;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
代理;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
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生产
性废旧金属回收;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中捷厂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
营、开业、在册)”。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中捷厂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捷厂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等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厂的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用沈机集团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捷友谊厂业务重组方案》,同意出资新设中捷厂并同时将中捷事业部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部分资产、负债划转至中捷厂的重组方案。
中捷友谊厂业务重组方案并新设公司的议案》,同意中捷厂业务重组方案并新设
公司,注册资金为 5,000 万元。
,同意成立中捷厂,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同日,通用沈机集团签署《沈
决定》
阳机床中捷友谊广有限公司章程》。
执照》。
(众环专字(2023)0204815 号)。
有限责任公司拟划转资产、负债专项审计报告》
划转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请示》,同意通用沈机集团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
将通用沈机集团下属原中捷事业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负债无偿划转至
中捷厂。
用沈机集团下属中捷事业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负债无偿划转至中捷厂。
通用沈机集团已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向中捷厂实缴出资 5,000 万元。
中捷厂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5,000.00 100.00%
自 2023 年 7 月设立以来,中捷厂未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说明、通用沈机集团出具的调查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沈机集团所持有的中捷厂股权不存在股权
质押的情形。
自 2023 年 7 月设立以来,中捷厂未发生股权转让。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厂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中捷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中捷厂书面确认并经核查,通用沈机集团
持有中捷厂 100%的股权,通用沈机集团为中捷厂控股股东。
根据中捷厂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 2023 年 7 月设立以来,中捷厂实际控制
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捷厂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况。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捷厂无自有土地使用权或自有房产。
根据《中捷厂审计报告》及中捷厂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中捷厂不存在
账面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厂承
租2处房产,主要用于中捷厂主营业务生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租赁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产位置 起止时间
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
通用沈机 以实际使用 2023.07.28-2
集团 面积为准 024.07.27
业园区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
通用沈机 以实际使用 2023.07.28-2
集团 面积为准 024.07.27
产业园区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与中捷厂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通用沈机集团将中捷事业部与其产品加工、装配及安装调试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
无偿划转予中捷厂。根据中捷厂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厂拥有 50 项境内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 32 项,实用新型
专利 17 项、外观设计 1 项,未拥有境外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
件一“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捷厂的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不存在被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捷厂未拥有注册商标。根据通用沈机集团与中捷厂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签署的
《无偿划转协议》,通用沈机集团将中捷事业部与其产品加工、装配及安装调试
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无偿划转予中捷厂,具体涉及的商标情况如下,根据中捷厂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商标无偿
划转尚未完成变更登记。根据通用沈机集团出具的确认函,在转让完成前,中捷
厂有权无偿使用前述商标,办理前述商标的转让手续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序号 注册人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截止日期
通用沈机集
团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捷厂拥有 2 项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标的公司及子公司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捷厂的上述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不存在被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中捷厂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捷厂未拥有域名。
中捷厂的经营范围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5.2.1.1 条。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中捷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
展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捷厂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中捷厂主要从事中高端数控切削机床的加工制造、机床核心部件的加工
配套及为客户提供柔性自动化产线的成套解决方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厂开展其业务无需特定经营资质证照或政
府审批。
(1) 报告期前五大客户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中捷厂书面确认,报告期内,中
捷厂前五大客户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号
序
客户名称
号
注 1: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公司包括通用沈机集团、中捷航空航天、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
床有限责任公司等。
注 2:南通思冠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包括南通思冠弛数控
机床有限公司、江苏乾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注 3: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三一重机(重庆)有限公司、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等。
注 4: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山西太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太
重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注 5:山东精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包括山东精诚数控设备有
限公司、山东精诚众邦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注 6:南通东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包括南通东源数控机床有
限公司、南通通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通用沈机集团调查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
开信息,中捷厂前五大客户中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公司为中捷厂间接控股股东控制
的企业;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捷厂、中捷厂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捷厂股东与上述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中捷厂书面确认,报告期内,中
捷厂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注: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公司包括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
司、沈阳至刚主轴技术有限公司、通用沈机集团下属配套事业部等。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中捷厂前五大供应
商中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公司为中捷厂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除前述情形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捷厂、中捷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捷
厂股东与上述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捷厂审计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中捷厂书面确
认、股东调查文件,截至报告期各期末,中捷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中捷
厂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根据《中捷厂审计报告》,中捷厂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产生的增值额 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根据中捷厂书面确认、《中捷厂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中捷厂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根据《中捷厂审计报告》,中捷厂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4 月计入当
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
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分别为 2,944,976.76
元、9,272,680.38 元、0 元。
根据《中捷厂审计报告》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中捷厂在报
告期内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中捷厂主要从事中高端数控切削机床的加工制造、
机床核心部件的加工配套及为客户提供柔性自动化产线的成套解决方案,不存在
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的情况。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访谈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通用
沈机集团园区内的企业,统一由通用沈机集团办理排污许可,鉴于园区内使用一
套排污系统,中捷厂作为子公司租用通用沈机集团厂房,使用通用沈机集团排污
系统,中捷厂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排放物已纳入通用沈机集团的排污系统,中捷
厂的排污量已涵盖在通用沈机集团持有的编号为 91210106243381258Q001U 的
排污许可证以及编号为 91210106243381258Q002U 的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管,因此
中捷厂无需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
沈阳机床已出具《关于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及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
床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说明》,说明“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申请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
以将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事宜纳入本公司所持有《排污许
可证》的许可范围”。
通用沈机集团已出具《关于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及沈阳中捷航空航
天机床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说明》,说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将配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以将中捷厂、中捷航空
航天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事宜纳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许可
范围,在资质变更完成前的过渡期间,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在确保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和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本公司《排污许可证》进行污染
物排放,本公司将积极协调主管部门对过渡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予以支持。”
中捷厂已建立了《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沈
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中捷厂
上述环境保护制度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已落实执行。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捷厂的书面确认、沈阳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公开核查,中捷厂报告期内
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环保相关行政
处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中捷厂的书面确认,中捷厂按照相
关安全文件指示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
管理办法》等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对生产流程中的安全措施做出了规定。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资料及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中捷厂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中捷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
的中国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厂不存在使
用劳务外包的情况。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中捷厂不存在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
讼、仲裁。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7 月
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厂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中捷航空航天
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MA0XRPL65X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刘峰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4 号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设立日期 2018 年 5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2048 年 05 月 17 日
一般项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金属切削加工
服务,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数控机床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
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装卸搬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数控机床制造,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
通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中捷航空航天的登记状态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等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
空航天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用沈机集团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定》,决定成立中捷航空航天。同日,华屹工业签署《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
限公司章程》。
业执照》。
中捷航空航天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50 100.00%
定》,同意中捷航空航天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新增加注册资
本 950 万元,由股东华屹工业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
增资后的《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捷航空航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1,000 100.00%
定》,同意中捷航空航天的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 9,000 万元,由华屹工业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缴足。
增资后的《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捷航空航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10,000 100.00%
(1)
同意通用沈机集团拟吸收合并华屹工业等 7 家全资子公司;
(2)同意承继被吸并
方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
出《沈阳机床华屹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将华屹工业并入通用
沈机集团,并(1)同意华屹工业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合同
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由通用沈机集团承继;
(2)同意华屹工业与通用沈机集团签
订的《吸收合并协议》;(3)同意合并后华屹工业解散注销。
并方(作为乙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实施吸收合并,甲方吸
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注销;并明确约定:华屹工业持有中捷航空航天
(沈 06 市监核注通内字[2021]第 2021012107 号),华屹工业注销登记申请
知书》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准予注销登记。
知书》,准予本次变更登记。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相关凭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
航天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完成实缴。
本次股东变更完成后,中捷航空航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总计 10,000 100.00%
最近三年,中捷航空航天未发生减资,共发生一次增资、一次股东变更,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5.3.2. 3 条“2021 年增加注册资本”
“2021 年股东变更”。该两
次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增资方 增资价格 作价依据 增资原因
增强中捷航空
业,有助于业
序号 时间 增资方 增资价格 作价依据 增资原因
务开展
被吸收 吸收 变动对价及作价依
序号 时间 转让原因
合并方 合并方 据
吸收合并前,通用沈
机集团间接持有华
屹工业 100%股权, 通用沈机集团因公司经
华屹工业持有中捷 营发展需要吸收合并华
航空航天 100%股 屹工业等 7 家全资子公
权;通过本次吸收合 司,在吸收合并完成后,
得中捷航空航天 屹工业依法注销,华屹
业注销,通用沈机集 天 100%股权由通用沈
团不再间接持有华 机集团承继
屹工业股权,不涉及
对价支付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说明、通用沈机集团出具的调查文件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沈机集团所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股
权不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捷航空航天最近三
年涉及的股东吸收合并导致的股东变更已经通用沈机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依法
设立、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中捷航空航天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中捷航空航天公司章程》并经核查,通
用沈机集团持有中捷航空航天 100%的股权,通用沈机集团为中捷航空航天控股
股东。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最近三年内,中捷航空航天实际控制
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况。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无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及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
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账面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捷航空航天承租1处房产,未租赁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租赁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产位置 起止时间
(㎡)
中捷航 通用沈 沈阳经济开发区沈西三东路 以实际使用 2024.1.1 至
空航天 机集团 6-1 号、 6-2 号 面积为准 2024.12.31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单独拥有及共同共有境内专利权40项,其中,发明专利6
项,实用新型专利32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未拥有境外专利权。前述专利的具
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的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不存
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与第三方主体共同共有 1 项专利,
共有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是否存
序 类 取得方 权利期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在他项
号 型 式 限
权利
北京星航机电 2021 年
一种摆台装 发 原始取 12 月 27
置 明 得 日起 20
中捷航空航天
年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上表共有专
利,共有人未对共有专利的使用、收益进行具体的书面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转让共有专利或
对专利实施独占许可,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
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
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
意。因此,就上述共有专利,相关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
他人实施,除此之外,在未就共有专利约定权利义务安排的情况下,中捷航空航
天转让上述共有专利或对专利实施独占许可,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
情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的上述专利权不存在权利限
制或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
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未拥有注册商标。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单独拥有及共同共有 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与第三方主体共同共有 1 项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共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是否
取得方 首次发 登记日 存在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权利期限
式 表日期 期 他项
权利
中捷航空
航天、沈
阳航空航 2024 年
蒙皮铣边边缘 2024SR0XX 原始取
检测系统 XXX3 得
航空工业 日
下属单位
B1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上表共有软
件著作权,共有人未对共有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收益进行具体的书面约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约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
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
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
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
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
权。”
因此,就上述共有软件著作权,相关共有人可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共有软件
著作权人可单独实施共有软件著作权,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
任何权属纠纷,并未设置担保权益,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
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中捷航空航天未拥有域名。
中捷航空航天的经营范围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5.3.1 条。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中捷航空航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
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
规定的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捷航空航天的说明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中捷航空航天主要从事高端数控机床的研发、制造、集成和销售,
以及为客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开展其业务无需特定经营资质证
照或政府审批。
(1) 报告期前五大客户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报告期
内,中捷航空航天前五大客户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1、航空工业下
属单位 B2、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3 和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13 等;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公司
包括通用沈机集团和沈阳机床等。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中捷航空
航天前五大客户中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公司为中捷航空航天间接控股股东控制
的企业;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捷航空航天、中捷航空
航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捷航空航天的股东与上述前五大客户不
存在关联关系。
(2) 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报告期
内,中捷航空航天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注: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子公司主要包括通用沈机集团、沈阳机床、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
限公司、哈尔滨哈量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飞翔
航空数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国测时栅科技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
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等主体。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中捷航空航
天前五大供应商中通用技术集团下属公司为中捷航空航天间接控股股东控制的
企业;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捷航空航天、中捷航空航天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捷航空航天股东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中捷航
空航天提供的书面确认、股东调查文件,截至报告期内各期末,中捷航空航天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中捷航空航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中捷航空航天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
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产生的增值额 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中捷航空航天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的情况如下:
中捷航空航天持有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
税务局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20210004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之
年份起三年,中捷航空航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3
年中捷航空航天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获得重新认
定,获发新证书编号为 GR202321000216,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中捷航空航天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分别为 2,735,000.00
元、7,909,440.72 元、2,731,556.74 元。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中捷
航空航天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中捷航空航天主要从事高端数控机床的研发、
制造、集成和销售,以及为客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
高耗能的情况。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访谈沈阳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通用沈机集团园区内的企业,统一由通用沈机集团办理排
污许可,鉴于园区内使用一套排污系统,中捷航空航天作为子公司租用通用沈机
集团厂房,使用通用沈机集团排污系统,中捷航空航天产生的各类废水等排放物
已纳入通用沈机集团的排污系统,中捷航空航天的三废排污量已涵盖在通用沈机
集团持有的编号为 91210106243381258Q001U 的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管,因此无需
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
沈阳机床已出具《关于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及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
床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说明》,说明“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申请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
以将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事宜纳入本公司所持有《排污许
可证》的许可范围”。
通用沈机集团已出具《关于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及沈阳中捷航空航
天机床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说明》,说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将配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以将中捷厂、中捷航空
航天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事宜纳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许可
范围,在资质变更完成前的过渡期间,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在确保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和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本公司《排污许可证》进行污染
物排放,本公司将积极协调主管部门对过渡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予以支持。”
中捷航空航天已建立了《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等环境保护制度,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中捷航空航天上述环境保
护制度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已落实执行。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沈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公开核查,中捷航空
航天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受到
环保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中捷航
空航天按照相关安全文件指示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
法》《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等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对生产流程中的
安全措施做出了规定。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及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中捷航空航天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
面的中国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与劳务公司签署的服务协议、劳务公司营业执照等
资料,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机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捷
航空航天之间存在正在履行的服务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的约定为中捷航空航天提
供室内保洁服务、室外公共服务;前述劳务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注销、吊销或
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股权结构等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劳务公司并非专门为中捷航空航天服务,该等
劳务公司与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债权债务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将成为沈阳机床的全资子公司;天
津天锻将成为沈阳机床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
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
转移。
七、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职工安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将成为沈阳机床的全资子公司;天
津天锻将成为沈阳机床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不会
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沈阳机床或标的公司的员工安置。
八、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通用机床公司、通用沈机集团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用
技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构成上市
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进行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和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
议案,且上述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因更新财务报告期及相应的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已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且上述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已回避表决。根据《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后续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时,相关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综上,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已经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后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
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规则》《天津天锻审计报告》及《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天津天锻的主要关联方
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或者其他组织
除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以外,通用机床公司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通用技术集团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为天津天锻的关联方。报告
期内与天津天锻存在关联交易的通用技术集团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通用齐二机床 同一实际控制人
通用技术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通用沈机集团 同一实际控制人
天津中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哈尔滨哈量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通用技术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通用财务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秦皇岛齐二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同一实际控制人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 同一实际控制人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天津天锻控股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 5.1.4 条“天津天锻的对外
投资”,天津天锻无参股公司。
直接控制天津天锻的通用机床公司及间接控制天津天锻的通用技术集团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天津天锻的关联方。
庭成员
天津天锻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天津天锻关联方。此外,天
津天锻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亦构成天津天锻的关联方。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该等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天津天锻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构成天津天锻的关
联方。
报告期内存在上述第 1-7 项所述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构成
天津天锻的关联方。
根据《天津天锻审计报告》
《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天津天锻于报
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天津市普照电力设备有限公
采购服务 - 0.12 2.20
司
通用齐二机床 采购商品 - 1,041.42 1,403.03
通用技术高新材料集团有限
采购商品 - 6.63 8.76
公司
通用沈机集团 采购商品 - 218.76 -
天津中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 70.05
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7.78 49.58 -
哈尔滨哈量集团电子商务有
采购商品 9.47 47.23
限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国际物流有限
采购服务 1.44 8.00 -
公司
秦皇岛齐二数控机床有限公
采购商品 - 55.49
司
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采购服务 2.83 -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关联方/出租方 项目
容 1-4 月 度 度
支付的租金 - - -
承担的租赁负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 0.67 - -
承租房屋 债利息支出
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
增加的使用权
资产
注:根据天津天锻与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签订
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为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租
金总额为 327.19 万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准则的要求,
天津天锻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确认使用权资产 286.17 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8.65 257.70 118.76
(1)关联方存款
单位:万元
关联交
关联方 2024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易内容
通用财务公司 存款 42,043.98 37,047.71 -
(2)关联方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通用财务公司 利息收入 248.92 440.83 -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
判断,天津天锻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备合理性和公允性,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天津天锻关联采购对象主要为通用齐二机床,采购内容主要为生
产所需镗铣床和镗铣床维修服务,该笔关联采购产生系通用齐二机床在镗铣床制
造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积累,在供货能力、产品质量、响应速度等方面具备一定
优势。因此,报告期内天津天锻向关联方通用齐二机床采购具备合理性。天津天
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通用齐二机床作为供应商并确定采购镗铣床、镗铣床维修
服务等价格,采购价格与其他投标方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报告期内天津天锻
向关联方通用齐二机床采购定价具有公允性。
关联方存款主要系天津天锻根据通用技术集团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存放于通
用财务公司的存款,其存款利率定价参考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确定,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根据《公司法(2023 修订)》
《上市规则》
《中捷厂审计报告》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截至报告期末,中捷厂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除中捷厂外,通用沈机集团、通用技术集团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属
于中捷厂的关联方,其中报告期内与中捷厂存在关联交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中捷航空航天 同一母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车床厂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阳至刚主轴技术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哈尔滨哈量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哈尔滨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辽宁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齐二机床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长沙津一凯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
同一最终控制方
公司
沈阳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阳机床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天津第一机床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进出口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阳机床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钣焊分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天津天锻 同一最终控制方
天津中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北京工研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设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铁西支行
截至报告期末,中捷厂无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直接控制中捷厂的通用沈机集团及间接控制中捷厂的通用技术集团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中捷厂的关联方。
成员
中捷厂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中捷厂关联方。此外,与中捷
厂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构成中捷厂的关联方。
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中捷厂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等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中捷厂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构成中捷厂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存在上述第 1-7 项所述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构成
中捷厂的关联方,其中报告期内与中捷厂存在关联交易的法人主体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方与中捷厂关系
沈阳精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为控股股东的下属企业
沈阳中捷众合工业服务有限
报告期内曾为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公司
沈机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
报告期内曾为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司
沈阳中天环海饮用水有限公
报告期内曾为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之子公司
司
根据《中捷厂审计报告》
《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中捷厂于报告期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6,082.91 19,315.45 5,182.61
采购商品、采购
通用沈机集团 2,842.51 4,637.44 2,956.99
服务
采购商品、采购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 1,638.60 5,345.69 5,058.87
服务
采购商品、采购
沈阳至刚主轴技术有限公司 159.89 899.79 825.91
服务
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
采购服务 96.75 379.31 203.92
司
沈机实业发展(辽宁)有限
采购服务 86.05 300.98 341.30
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 采购商品、采购
车床厂 服务
采购商品、采购
沈阳机床 16.78 32.29 63.72
服务
沈阳中捷众合工业服务有限 采购商品、采购
公司 服务
哈尔滨哈量集团电子商务有
采购商品 2.14 208.61 9.03
限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
采购商品 1.17 9.80 -
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津中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采购服务 - 223.04 91.15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
采购商品 - 155.31 4.69
司
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 112.87 71.56
长沙津一凯帅精密机械有限
采购商品 - 30.97 -
公司
沈阳机床成套设备有限责任
采购服务 - 27.80 -
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哈尔滨量具刃
采购商品 - 20.69 6.94
具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工研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服务 - 15.63 -
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
采购商品 - 11.55 19.80
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中天环海饮用水有限公
采购商品 - 10.21 6.27
司
通用技术齐齐哈尔二机床有
采购商品 - 7.70 43.81
限责任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股份
采购服务 - 5.31 -
有限公司
辽宁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
采购商品 - 0.35 1.76
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采购服务 - - 27.85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
采购商品 - - 0.46
责任公司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出售商品、提供
沈阳机床 0.12 2,864.20 108.67
服务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 16.06 -
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
出售商品 - - 12.75
司
沈阳至刚主轴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服务 6.96 5.00 1.78
出售商品、提供
中捷航空航天 75.19 364.60 225.91
服务
沈阳中捷众合工业服务有限 出售商品、提供
- 32.01 222.65
公司 服务
通用技术集团天津第一机床
出售商品 - - 174.34
有限公司
通用技术齐齐哈尔二机床有
出售商品 - - 1.83
限责任公司
长沙津一凯帅精密机械有限
出售商品 - - 2.86
公司
天津天锻 出售商品 - 132.74 -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进出
出售商品 - 93.36 -
口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提供
通用沈机集团 12,671.94 5,914.86 -
服务
单位:万元
租赁资产种 2024 年 1-4
出租方名称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类 月
房屋建筑
通用沈机集团 物、土地使 273.07 847.37 771.47
用权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2.31 144.78 -
注:中捷厂成立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上述金额仅列示 2023 年 9-12 月及 2024 年 1-4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捷厂在通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23,946.70 万元,
务公司有关的利息收入为 48.12 万元。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捷厂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
断,中捷厂的关联销售、采购及关联租赁具备合理性和公允性,具体如下:
(1)关联方采购
报告期内,中捷厂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 14,952.18 万元、31,955.24 万元
和 10,966.25 万元。
报告期内,中捷厂通过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采购规模分别为 5,182.61
万元、19,315.45 万元和 6,082.91 万元,主要采购内容为数控系统、传动件及光
栅尺等机床所需核心功能部件。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为通用技术集团确定
的集中采购平台,中捷厂响应央企集采要求,通过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采
购发挥集采平台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增强采购货源的可靠性及稳定性,有
关采购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中捷厂通过通用沈机集团采购规模分别为 2,956.99 万元、4,637.44
万元和 2,842.51 万元,主要采购内容为电机电气件、钣金防护件、水电费和燃动
费等。通用沈机集团下属配套事业部及钣金事业部长期为中捷厂等通用沈机集团
关联企业配套生产操作站等电机电气件、钣金防护件等,需求响应迅速;同时,
中捷厂租用通用沈机集团厂房,并通过通用沈机集团缴纳水电费、燃动费等费用,
相关采购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中捷厂通过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分别采购 5,058.87 万元、
柱、主轴箱等机床结构件。通过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采购主要系双方保持
长期合作,其相关产品配套周期较短,运输费用具有优势,售后服务响应快速,
相关采购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报告期内,中捷厂通过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集中采购有关定价,
系经集中采购平台执行对外招标程序并保留集采服务费后综合确定,相关产品定
价具备公允性;通过通用沈机集团和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采购有关定价,
系综合考虑有关产品生产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因素,并参考市场定价
水平确定,相关产品采购定价,具备公允性。
(2)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中捷厂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为 750.78 万元、9,422.83 万元和
报告期内,中捷厂关联销售对象主要为通用沈机集团及沈阳机床。报告期各
期向通用沈机集团分别销售 0 和 5,914.86 万元和 12,671.94 万元,销售内容主要
为机床整机产品。中捷厂 2023 年 9 月独立运营以来,相关产品销售通过通用沈
机集团下属营销服务中心进行,营销服务中心通过与各区域具有实力的代理商合
作,获取市场需求信息,开展技术交流,参加招投标,并与区域代理商签订合同
或与终端用户直接签订合同。中捷厂通过营销服务中心销售可发挥其区域及客户
覆盖优势,降低自身产品营销及推广成本,有关销售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中捷
厂相关产品销售将通过沈阳机床下属部门营销服务中心执行,由上市公司配套销
售渠道及销售团队以提升标的公司销售能力。
报告期内,中捷厂向沈阳机床分别销售 108.67 万元、2,864.20 万元和 0.12
万元,销售内容主要为机床整机及备件。2023 年,出于国家专项研究课题产品
技术验证及沈阳机床技改需要,为提高上市公司生产制造能力,沈阳机床向中捷
厂采购“五轴重切龙门镗铣加工中心研发、制造及工程应用”项下 8 台机床产品,
有关销售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中捷厂向通用沈机集团销售产品价格与通用沈机集团对外销售相关产品价
格无显著差异,均系结合中捷厂生产成本及市场参考价格综合确定。销售过程中,
中捷厂与通用沈机集团签署销售服务协议并支付一定比例销售服务费用以覆盖
其运营成本;中捷厂向沈阳机床销售有关机床整机,产品定价综合考虑生产成本
及有关政府补助综合确定,具备公允性。
(3)关联方租赁
报告期内,中捷厂出于业务经营需要向通用沈机集团租赁部分厂房用于机床
产品生产及存货存储。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8 月,中捷厂为通用沈机集团下属
事业部,相关租赁费用为根据中捷事业部实际使用面积与通用沈机集团参考市场
价格确定的单位面积租金模拟确定;2023 年 9 月后,相关租赁费用依据中捷厂
与通用沈机集团签订的有关租赁合同,根据实际使用面积及单位面积租金确定,
单位面积租金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关联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
(4)关联方存款
相关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综合确定,具备公允性。
根据《公司法(2023 修订)》
《上市规则》
《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截至报告期末,中捷航空航天的主要关
联方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组织
除中捷航空航天外,通用沈机集团、通用技术集团控制的公司亦属于中捷
航空航天的关联方,其中报告期内与中捷航空航天存在关联交易的法人主体情
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通用财务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中捷厂 同一控制
沈阳飞翔航空数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控制
沈阳机床 同一最终控制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阳至刚主轴技术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哈尔滨量具刃具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哈尔滨哈量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天津中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通用技术集团国测时栅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同一最终控制方
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设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联营企业
辽宁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同一最终控制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铁西支行
截至报告期末,中捷航空航天无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直接控制中捷航空航天的通用沈机集团及间接控制中捷航空航天的通用
技术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中捷航空航天的关联方。
的家庭成员
中捷航空航天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中捷航空航天关联方。
此外,与中捷航空航天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
构成中捷航空航天的关联方。
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中捷航空航天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等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中捷航空航天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构成中捷航空航天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存在上述第 1-7 项所述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构成
中捷航空航天的关联方,其中与中捷航空航天存在关联交易的法人主体情况如
下: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中捷航空航天关系
沈机实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 报告期曾经为控股股东联营企业
沈阳中天环海饮用水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曾为控股股东联营企业之子公司
沈阳中捷众合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报告期曾经为控股股东联营企业
沈阳精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报告期曾经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审计报告》
《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中捷航空
航天于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采购内容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
采购商品 2,678.12 5,441.20 524.02
限公司
采购商品及服
通用沈机集团 573.87 3,856.41 1,923.38
务
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
采购商品 279.62 558.69 614.99
限公司
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 采购商品及服
有限公司 务
采购商品及服
中捷厂 76.13 37.92 -
务
天津中海国际货运有
采购服务 50.18 363.00 215.05
限公司
采购商品及服
沈阳机床 34.16 1,600.90 73.64
务
沈机实业发展(辽宁)
采购服务 14.97 60.27 59.88
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量集团电子
采购商品 12.71 8.95 2.13
商务有限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国测时
采购商品 5.60 1.11 -
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
采购商品 4.04 1.64 3.82
公司
沈阳机床成套设备有
采购服务 0.57 2.14 -
限责任公司
沈阳中天环海饮用水
采购商品 0.17 1.85 1.82
有限公司
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
采购商品 - 1.29 -
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
采购商品 - - 48.23
有限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
采购商品 - 26.03 -
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中捷众合工业服
采购商品 - - 3.42
务有限公司
沈阳至刚主轴技术有
采购商品 - - 0.12
限公司
沈阳飞翔航空数控技 采购商品及服
- 27.18 27.40
术有限责任公司 务
沈机(上海)智能系统
采购商品 - 48.23 48.58
研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中邮普泰移动通
采购商品 - 5.11 24.95
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采购服务 - 5.32 2.63
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
采购商品 - - 0.62
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销售商品及提
通用沈机集团 698.78 5,162.14 1,346.84
供劳务
沈阳机床 销售商品 - 203.54 -
报告期内,中捷航空航天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通用沈机集团 房屋建筑物 52.11 122.79 113.22
(1)关联方资金拆借余额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日 31 日 31 日
通用沈机集团 资金拆借 - - 2,000.00
(2)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通用沈机集团 借款利息 132.54 17.03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3.46 217.75 245.69
(1)关联方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通用财务公
存款 2,989.76 5,828.93 430.88
司
(2)关联方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4 年 1-4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通用财务公司 利息收入 21.00 38.14 21.05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
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
解和判断,中捷航空航天的关联方销售、采购及关联方租赁具备合理性和公允性,
具体如下:
(1)关联方采购
别为 3,819.86 万元、12,697.73 万元和 3,877.48 万元。
报告期内,中捷航空航天关联采购对象主要为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和通
用沈机集团。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4 月,中捷航空航天通过中国通
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采购规模分别为 524.02 万元、5,441.20 万元和 2,678.12 万元,
采购主要内容为数控系统、结构件、光栅尺等机床所需部件。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
限公司为通用技术集团确定的集中采购平台,中捷航空航天响应央企集采战略,
通过通用咨询采购发挥集采平台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有关采购具备必要性
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中捷航空航天通过通用沈机集团分别采购 1,923.38 万元、
购主要通过通用沈机集团下属配套事业部和钣金事业部开展,其中配套事业部长
期以来负责电气元件类产品生产,钣金事业部负责防护类产品生产,在相关产品
的产品设计、工艺研发、产品质量、供货期等方面具有优势,有关采购具备必要
性和合理性。报告期内,中捷航空航天通过通用咨询进行集中采购有关定价,系
经集中采购平台执行对外招标程序并保留集采服务费后综合确定,相关产品定价
具备公允性;通过通用沈机集团采购有关定价,系综合考虑有关产品生产原材料、
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因素,并参考市场定价水平确定,相关产品定价具备公允
性。
(2)关联方销售
别为 1,346.84 万元、5,365.68 万元和 698.78 万元。
报告期内,中捷航空航天关联销售对象主要为通用沈机集团,报告期各期通
过通用沈机集团分别销售 1,346.84 万元、5,162.14 万元和 698.78 万元,交易内容
主要为销售整机和提供维修服务。相关销售通过通用沈机集团下属营销服务中心
进行,营销服务中心通过与各区域具有实力的代理商合作,获取市场需求信息,
开展技术交流,参加招投标,并与区域代理商签订合同或与终端用户直接签订合
同。中捷航空航天通过营销服务中心销售可发挥其区域及客户覆盖优势,降低自
身产品营销及推广成本,有关销售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中捷航空航天向通用沈机集团销售产品价格由通用沈机集团参考相关产品
对外销售市场价格,扣减用以覆盖运营成本的销售服务费用综合确定,关联销售
定价具备公允性。
(3)关联方租赁
报告期内,中捷航空航天出于业务经营需要向通用沈机集团租赁部分厂房
用于机床产品生产及存货存储。中捷航空航天与通用沈机集团签订年度租赁合
同,约定单位面积租金,实际结算金额按季度与通用沈机集团按实际使用面积
进行结算。有关单位面积租金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具备公允性。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资金拆借主要为中捷航空航天向通用沈机集团内部借款,相关借款利
率参考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5)关联方存款
关联方存款主要系中捷航空航天根据通用技术集团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存放
于通用财务公司的存款,相关存款利率参考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确
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国法律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有关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以保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
程序规范,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通用技术集团。为了减少和规范本
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通
用技术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
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业与上市公司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
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受的损失。”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
报告》,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 1-4 月关联采购合计分别为
销售合计分别为 19,364.91 万元、5,538.86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2.90%、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6.73%、39.90%;关联销售合计分别为 26,456.01
万元、16,700.85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8.11%、16.4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采购主要为通过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集采平台进行原材料集中采购及向通用技术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进行整机、原材
料配套采购等,关联销售主要为向通用技术集团其他下属子公司销售机床整机和
备件,关联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有较大幅度降低,2023 年度关联销售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有所降低。2024 年 1-4 月关联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有所升高,
主要原因为标的公司目前存在通过通用沈机集团下属营销服务中心进行对外产
品销售的情形,相关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均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未
来相关销售活动将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不再通过通用沈机集团营销服务中心进行
销售,相关关联销售金额及比例预计将得到有效降低。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
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依照合法有效的协议进行关联交易,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保
护中小股东利益。
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承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序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通用技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
资委。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
要从事机床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行业解决方案、机床零部件配套等。
根据通用技术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用技术集团于 2019 年
作为战略投资者重整沈阳机床,落实推动机床产业的整合发展。通用技术集团是
将发展高端数控机床作为主责主业的中央企业。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
订稿)及上市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外,通用技
术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主要下属公司中从事机床及机床功能部件研发与制造业
务的主要还包括通用沈机集团、通用齐二机床、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
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天津第一机床有限
公司及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该等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要产品
全机能数控车、数控重大型车床(立式/卧式)
卧式数控加工中心、龙门加工中心、桥式结构加工中
心
刨台结构镗床、落地结构镗床
精密卧式加工中心、精密立式加工中心、精密五轴加
工中心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 超精密机床、亚微米车削中心及车磨复合机床、电火
程研究院有限公司10 花成形机床
精密/高速电主轴、精密转台、精密微型丝杠副、电液
伺服元部件
数控重大型车床(立式/卧式)
刨台结构镗床、落地结构镗床
压力机床、行业专机、专机铺丝铺带、缠绕机
工业服务
组合机床、普通机床、经济型数控车床、全机能数控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 车床、数控重大型车床(卧式)
床有限责任公司 立式数控加工中心、卧式数控加工中心
刀架类、主轴类、卡盘类、刀库类、传动部件
通用技术集团天津第 锥齿轮加工机床
一机床有限公司 立式磨床
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 卧式镗床、大型数控落地式铣镗床、数控龙门式镗铣
床股份有限公司 床、数控刨台式镗铣床、坐标镗床、卧式加工中心
为避免同业竞争,通用技术集团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针对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通用技术集团所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的部
分业务重合情况,本公司将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5 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
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以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妥善解决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处理相重合业务的过程中,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和
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在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所有相关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同意后,积极推动实施。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务主要由全资子公司北京机床研究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
京工研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恶性及不正当的同业竞争,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独立自主经营,不会利用自身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会限
制上市公司发展或正常的商业机会,并公平对待上市公司及各相关企业,按照其
各自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不损害上市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通用技术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
务院国资委。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
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系通用技术集团为了履行其 2019 年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推进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关键步骤。
通用技术集团 2019 年出具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尚在履行期限内,本次交易
将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部分问题,有效维护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履行通用技术集团对资本市场的承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助于减少及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
的部分主要下属公司仍存在与上市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同业竞争情况,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已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
承诺函尚在履行期限内。
九、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途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交易方案”之
“1.3 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之“1.3.6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
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支付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
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拟使用
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78,500 万元,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为 46.18%,符
合《监管指引 1 号》关于配套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
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
易的募投项目已取得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下:
序 实施主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 土地使用情况
号 体
与通用沈机集
团签署租赁协
议租赁的位于
高端数控加工中心产线 沈 开 经 备 沈环经开审字 沈阳经济技术
建设项目 [2024]17 号 [2024]12 号 开发区开发大
路 17 甲 1 号的
数控机床产业
园区的土地
与通用沈机集
团签署租赁协
议租赁的位于
面向重点领域中大型数
沈 开 经 备 沈环经开审字 沈阳经济技术
[2024]13 号 [2024]13 号 开发区开发大
目
路 17 甲 1 号的
数控机床产业
园区的土地
根据《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
编 号 为 津
录 ( 2021 年
大型高端液压成形装备 ( 2024 ) 北 辰
天津天 津辰审投备 版)》,本项目
锻 [2024]22 号 属于名录未作
目 0312512 号 的
规定的建设项
自有土地
目,不纳入建
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
序 实施主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 土地使用情况
号 体
根据《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
编 号 为 津
录 ( 2021 年
( 2024 ) 北 辰
自主化伺服压力机技术 天津天 津辰审投备 版)》,本项目
研发项目 锻 [2024]23 号 属于名录未作
规定的建设项
自有土地
目,不纳入建
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
上市公
的公司
十、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沈阳机床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
务:
告》,沈阳机床股票自 2023 年 9 月 28 日起停牌。
本次重组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沈阳机床股票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开市起复牌,
并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进行公告。
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他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公告。
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4]142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
同意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沈阳机床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发布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的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发布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他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公告。
沈阳机床召开关于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之后,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定
期发布了关于本次重组相关进展情况的公告。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沈阳机床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合同、协议、安排或
其他事项;沈阳机床尚需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本
次交易的进展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沈阳机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
具《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
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
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综上,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准
则第 26 号》第五十四条作出相关股份锁定承诺。
十一、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标的公司审计
报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
入、本次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项目 营业收入
及交易金额孰高值 及交易金额孰高值
中捷厂 123,260.85 80,238.97 60,154.69
中捷航空航天 53,987.39 21,575.73 34,395.38
天津天锻 78.45%股权 212,107.70 70,600.57 94,656.47
标的资产合计 389,355.94 172,415.27 189,206.54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317,094.01 104,439.16 150,140.15
财务指标比例 122.79% 165.09% 126.02%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指标超过上市公司对
应指标的 50%;标的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指标均超过上市公司对
应指标的 50%,且均超过 5,000 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前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通用技术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沈阳机床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沈阳机床第十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决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相关
文件并经核查,沈阳机床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份均为 A 股股份,每股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且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在重大方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定,具体而言:
套及为客户提供柔性自动化产线的成套解决方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所述金属切削机床制造业(C3421)。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
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
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关于利用综合
《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
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剩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主要集中在
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
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等
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的“两
高”行业。
中捷航空航天主要从事高端数控机床的研发、制造、集成和销售,以及为客
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述金
年本)》,高端数控机床的研发与生产制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淘
汰类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
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相关
的指导意见》
规定,中捷航空航天主营业务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亦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的“两高”
行业。
天津天锻主要从事各类液压机及其成套生产线装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
售,并提供配套技术服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述
年本)》,液压机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淘
汰类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
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相关
的指导意见》
规定,天津天锻主营业务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亦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
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的“两高”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重大环境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中国法律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捷厂 100%股权和天津天锻 78.45%股权,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事项;报告期内,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的中国法律而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形。
次交易未导致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履行反垄断
审查程序。
企业,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亦不涉及中国境外企业投资上市公
司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相关规定的情况。
及上市公司境外投资。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对外投资相关规定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反垄断、环境
保护、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重组安排不会违反外商投资、
对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次交易在重大方面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具体而言: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
资金的情况下),沈阳机床的股份总数超过 4 亿股。同时,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10%,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
《上市规则》
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所经
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而言: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
格系依据沃克森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确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性意见,独立董事已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重组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前述,根据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
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
定。
而言: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
权、中捷厂 100%股权和天津天锻 78.45%股权。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
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
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标的公司
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合法持有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交易
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
纷、争议,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
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
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执行该等股份之情形,也不存在
根据其各自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得转让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通用机床公司持有天津天锻 78.45%股权,其已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根据当
时有效的《公司法(2018 修正)》规定向持有天津天锻剩余股权的其他 3 名股东
发函,要求确认是否同意本次交易,其中百利集团已明确回函对本次交易无异议
且明确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另外 2 名股东金锻合伙和耀锻合伙于通用机床公司
发送前述函件载明的三十日届满之日未答复,且分别于通用机床公司发送前述函
件载明的三十日届满后的 2023 年 11 月 27 日和 2023 年 11 月 26 日回函说明尚未
就是否同意股权转让及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作出明确决议。根据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2018 修正)》第 71 条第二款的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
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
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意转让”。金锻合伙和耀锻合伙在收到通用机床公司前述函件后满三十日未答复,
因此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8 修正)》,前述情形视为金锻合伙和耀锻合
伙同意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
锻合伙和耀锻合伙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金锻合伙和耀锻合伙未在函件载明的三
十日内就是否有意向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给予通用机床公司书面答复。
在通用机床公司发送前述函件载明的三十日届满后的 2024 年 5 月 9 日,金锻合
伙和耀锻合伙分别回函说明“未在贵单位要求的期间内就行使优先购买权事项内
部形成任何决议”、
“无法在贵单位要求的期间内就行使优先购买权事项内部形成
有效合意”。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8 修正)》第 71 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九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
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
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
日”。天津天锻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通用机床公司发送关
于优先购买权通知的函件载明行使期间为三十日,金锻合伙和耀锻合伙在函件载
明的三十日内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因此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8
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应视为金锻合伙和耀锻合伙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的《公司法(2023 修订)》第 84 条第二款
的规定1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
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相较《公司法(2018 修正)》,《公司法(2023
修订)》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
东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另外,2024 年 4 月 7 日,通用机床公司已向
金锻合伙和耀锻合伙发函,征询金锻合伙和耀锻合伙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金锻
合伙和耀锻合伙未在接到书面通知函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是否有意向在同等条
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给予通用机床公司书面答复,因此根据《公司法(2023 修
订)》也应视为金锻合伙和耀锻合伙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的生
效条件成就并取得本法律意见书“3.2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所
述的批准和授权后,交易对方依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相关债权债务在本次
交易完成后仍由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项的规定。
而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
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通
用型机床产品研发、机床制造、销售服务、行业解决方案、机床零部件配套等,
可面向机械制造核心领域提供通用型机床,面向行业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面向行业内企业提供铸件和主轴等关键功能部件;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形成完善的产品矩阵,突出高端数控机床制造能力,并增强智能制造、加工生产
线及装配生产线整体解决方案提供能力。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
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的合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次交易完成前 本次交易完成后
资产总额 317,094.01 708,864.03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104,439.16 241,364.54
营业收入 150,140.15 326,203.7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75.70 5,172.50
综上所述,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备
考审阅报告》,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业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次重组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以及盈利能
力预计将有效提升,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
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具体而言:
根据上市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方面独立于通用技术集团。标的公司按照《公
司法(2023 修订)》、标的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
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通用技术
集团。并且为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通用技术集团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
诺本次重组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的独立
性。上述措施将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重
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而言:
根据沈阳机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沈阳机床公开披露的公司
治理制度文件,本次交易前,沈阳机床已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治理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
董事、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本
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仍会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本所经办
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定,具体而言:
主要业务为金属切削机床制造,聚焦智能、高效、自动化方向。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持有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中捷厂 100%股权和天津天锻 78.45%
股权,如本法律意见书第 11.4.5 条所述,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以及盈
利能力预计将有效提升,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市场拓展
能力、资源控制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综上,基于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作为非财务
和业务专业人士所能作出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
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天津天锻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系通用技术集团为了履行其
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关键步骤。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和通用技术集
团的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
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通用技术集团已经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和《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该等承诺有
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定,具体而言: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中审众环已对上市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定,具体而言:
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上市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定,具体而言: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中捷厂 100%
股权和天津天锻 78.45%股权。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交易对方出具
的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合法持有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交易
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
纷、争议,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
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
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执行该等股份之情形,也不存在根
据各自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得转让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
“3.2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所述的批准和授权且《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生效后,交易对方依据相关协议的
约定办理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5.86 元/股,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因此,本次交易的定价
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以及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沈
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更新稿)》,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已设置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第 1.2.10“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经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机制已明确触发条件,且设置了
双向调整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
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调价基准日明确、具体、可执行。本次交易发行价格
调整机制合理,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方案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
规定
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函》,就其将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作出锁定承诺如下:“1、本公司通过本次交
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
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前述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本次交易
完成后,本公司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 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4、若本公司基于本
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上述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5、上述限售期届满
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6、如
本公司因涉嫌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前述承诺内容已在《重组
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披露,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
四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告文件、上市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而言: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0201336 号]及沈阳机床披露的相
关公告文件及书面确认,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即 2023 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前述审计报告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沈阳机床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合并
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基于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作出
判断,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一
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师检索公开信息,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上
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公开信息,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中介
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符合相关行业政策的项
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使
用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而言:
外,拟用于投入“高端数控加工中心产线建设项目”、
“面向重点领域中大型数控
机床产线提升改造项目”、
“大型高端液压成形装备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及
“自主化伺服压力机技术研发项目”等项目,相关项目均已取得相关发改管理部
年本)》,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
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因此本次募投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
所获得的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手续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9.3 募投项目涉
及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方面中国
法律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修订稿),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并非用于持有
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因此,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项目由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实施,且均是该等公司围绕现有主营业务及产品进行
的技术改造及产能提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已出具《关于减少和
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保
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该等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
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后,将不会与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因此,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五十七条及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六次会议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向不超
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五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第六次会议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
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对
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
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对象认购的上
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
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对象所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
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2023 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
十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质
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流水号:000000029395),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
券服务的执业资格。
本次交易针对标的资产的审计机构为中审众环。中审众环持有湖北省财务厅
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42010005)并办理了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执业资格。
本次交易针对标的资产的评估机构为沃克森。沃克森已办理了资产评估机构
备案并办理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
券服务的执业资格。
本所为本次交易中沈阳机床的中国法律顾问。本所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425097733Y),并已
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执
业资格。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为本
次交易提供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三、 本次交易相关方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沈阳机床已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并已在查询完毕后披露查询情况。本所律师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相
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详见本所于 2024 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十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本法律意见书“3.2 本次交易尚
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所述的各项批准和授权后方可依法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齐轩霆 刘璐
周华东
年 月 日
签署页
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专利权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应用于快
的新型充液阀
一种锻造液压
机的多缸动态 2022 年 6 月 2024 年 6 月 2022 年 6 月 29 日
协调控制系统 29 日 7日 起 20 年
及控制方法
一种热挤压成
型液压机的电 2018 年 3 月 2024 年 4 月 2018 年 3 月 30 日
液控制系统与 30 日 12 日 起 20 年
工艺成型方法
一种多功能锻 2021 年 9 月 2024 年 4 月 2021 年 9 月 17 日
造液压机的液 17 日 12 日 起 20 年
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压系统、控制系
统及控制方法
一种应用于多
向模锻压机大
载荷的机身结
构
一种锻造液压
机的智能化调 2022 年 6 月 2024 年 4 月 2022 年 6 月 29 日
平控制方法及 29 日 12 日 起 20 年
系统
一种基于
LFT-D 压机的 2023 年 3 月 2024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 24 日
快速合模建压 24 日 9日 起 20 年
电气控制系统
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等温锻造
压机全封闭智 2023 年 3 月 2023 年 10 2023 年 3 月 24 日
能制造生产线 24 日 月 24 日 起 20 年
及生产方法
一种蒙皮拉伸
月 24 日 21 日 起 20 年
伺服控制系统
一种基于升压
速率控制的液 2021 年 9 月 2023 年 3 月 2021 年 9 月 17 日
态模锻成形工 17 日 14 日 起 20 年
艺方法
大型伺服压力
机双侧水平侧 2020 年 11 2023 年 1 月 2020 年 11 月 26 日
挤缸的压力平 月 26 日 24 日 起 20 年
衡保护装置
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金属旋转挤压
液压机的旋转 2020 年 8 月 2022 年 11 2020 年 8 月 27 日
系统及挤压成 27 日 月 22 日 起 20 年
型方法
一种粉末成型
成型方法
一种锻造液压
机的系统性失 2022 年 7 月 2022 年 11 2022 年 7 月 5 日起
效预测方法及 5日 月 22 日 20 年
系统
一种垂直旋转 2020 年 8 月 2022 年 9 月 2020 年 8 月 27 日
挤压液压机 27 日 16 日 起 20 年
i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回转压头框式 30 日 16 日 起 20 年
液压机
一种用于旋转
转装置
基于贝叶斯分
类模型的锻造
维护方法及系
统
一种用于制备
月 24 日 1日 起 20 年
皮拉伸机
蒙皮拉伸液压
机的钳口液压
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控制系统 月 24 日 1日 起 20 年
一种重型锻造
状态监测系统
一种快速冲压 2020 年 7 月 2022 年 3 月 2020 年 7 月 8 日起
液压系统 8日 15 日 20 年
金属板材成形
伺服液压机生 2019 年 5 月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5 月 30 日
产线的自动控 30 日 15 日 起 20 年
制系统
一种液压机专
用伺服液压垫 2020 年 7 月 2021 年 11 2020 年 7 月 8 日起
控制系统及控 8日 月 30 日 20 年
制方法
v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半连续电极液
压机的工艺控 2019 年 5 月 2021 年 6 月 2019 年 5 月 17 日
制系统及控制 17 日 8日 起 20 年
方法
一种基于复合
材料压机的主 2019 年 5 月 2021 年 6 月 2019 年 5 月 13 日
动调平电气控 13 日 8日 起 20 年
制系统
一种基于复合
模具识别系统
一种用于液压
垫控制系统
v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变频控制
的液压机补液 2018 年 7 月 2020 年 11 2018 年 7 月 19 日
和冷却控制系 19 日 月 17 日 起 20 年
统
一种适用于多
复合缸
万吨自由锻造
压机主泵缓冲 2018 年 4 月 2020 年 9 月 2018 年 4 月 23 日
卸荷用的控制 23 日 25 日 起 20 年
盖板
液压机的电液 2019 年 5 月 2020 年 9 月 2019 年 5 月 27 日
控制系统及成 27 日 25 日 起 20 年
形工艺
v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利用复合
填充介质进行 2018 年 9 月 2020 年 8 月 2018 年 9 月 29 日
管材充液压弯 29 日 25 日 起 20 年
的方法
液态模锻铝合
金锻造智能制 2018 年 3 月 2020 年 6 月 2018 年 3 月 30 日
造生产线的生 30 日 16 日 起 20 年
产工艺
超塑性等温锻
造液压机的恒 2017 年 4 月 2018 年 11 2017 年 4 月 26 日
应变控制系统 26 日 月 20 日 起 20 年
及控制方法
等温锻造液压
系统及控制方
i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法
全自动智能履
线
冲压线搬运机
制方法
锻造液压机的
置
模锻液压机的 2017 年 4 月 2018 年 7 月 2017 年 4 月 26 日
工艺管控方法 26 日 31 日 起 20 年
锻造液压机的 2014 年 6 月 2018 年 7 月 2014 年 6 月 20 日
比例插装件泄 20 日 31 日 起 20 年
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压系统及其泄
压方法
基于中压电机
驱动比例泵的 2014 年 9 月 2018 年 7 月 2014 年 9 月 29 日
恒功率控制方 29 日 31 日 起 20 年
法
等温热成型液
压机加热保温 2016 年 4 月 2018 年 7 月 2016 年 4 月 15 日
系统及操作方 15 日 31 日 起 20 年
法
一种锻造液压
机的支撑压力 2014 年 9 月 2018 年 5 月 2014 年 9 月 4 日起
闭环控制系统 4日 11 日 20 年
及方法
x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基于 Delta 控制
器的粉末液压 2014 年 9 月 2018 年 2 月 2014 年 9 月 2 日起
机精确定位系 2日 6日 20 年
统
一种高速连杆
压力机位移传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2 月 2015 年 9 月 30 日
感器系统的优 30 日 6日 起 20 年
化方法
两万吨等温锻
系统
大型炸药药柱
产线
x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大型结构物牵
月 11 日 月3日 起 20 年
操作方法
大型钢结构物
月 11 日 月3日 起 20 年
钢绞线装置
粉末制品液压
及控制方法
锻造液压机泵
组流量的控制 2013 年 5 月 2017 年 11 2013 年 5 月 22 日
系统及其控制 22 日 月3日 起 20 年
方法
x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压机的加热控 3日 月3日 20 年
制系统
模糊 PID 速度
电气系统
一种万吨压机 2014 年 6 月 2017 年 9 月 2014 年 6 月 20 日
柔性泄压系统 20 日 12 日 起 20 年
海洋工程领域
多油缸同步牵 2015 年 12 2017 年 7 月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引控制系统及 月 11 日 14 日 起 20 年
控制方法
高速预成型液
月 27 日 14 日 起 20 年
系统
xi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等温锻造液压
预紧电气系统
轮毂成型液压
障诊断方法
轮毂锻造液压
系统
大型超塑成形
扩散连接液压 2014 年 9 月 2017 年 5 月 2014 年 9 月 3 日起
机的压力控制 3日 24 日 20 年
系统
x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杆电加热控制 20 日 24 日 起 20 年
系统
高速连杆多工
位压力机的自
系统及控制方
法
一种生产石油
月 30 日 12 日 起 20 年
产线
大型汽轮机叶
生产线
基于双监控系
统的锻造液压
xv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控制方法 17 日 8日 起 20 年
基于平衡阀的
压控制系统
锻造液压机中
中压电机温度 2013 年 5 月 2016 年 12 2013 年 5 月 17 日
的监测系统及 17 日 月 28 日 起 20 年
方法
等温热成型液 2012 年 11 2016 年 8 月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压机 月 15 日 31 日 起 20 年
大型汽轮机叶
压机
xv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自动排气与微 17 日 31 日 起 20 年
动对模控制系
统
一种石油钻杆
月 30 日 3日 起 20 年
液压机
重型模锻液压 2013 年 9 月 2016 年 6 月 2013 年 9 月 6 日起
机 6日 8日 20 年
利用模拟屏显
示锻造液压机 2013 年 5 月 2016 年 6 月 2013 年 5 月 17 日
液压原理的方 17 日 8日 起 20 年
法
锻造液压机的 2013 年 5 月 2016 年 6 月 2013 年 5 月 17 日
对中控制系统 17 日 8日 起 20 年
xv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等温热成型锻 2012 年 11 2016 年 6 月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压机保温装置 月 15 日 8日 起 20 年
一种模锻液压
制方法
重型等温锻造 2013 年 9 月 2016 年 4 月 2013 年 9 月 6 日起
液压机 6日 6日 20 年
大型铝合金轮
压机
在有限元分析
中对液压机模 2012 年 4 月 2016 年 1 月 2012 年 4 月 27 日
型进行约束的 27 日 20 日 起 20 年
优化结构
xi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锻造液压
制方法
可实现热钣金
月 15 日 26 日 起 20 年
锻压机
大型铝合金轮 2012 年 9 月 2015 年 7 月 2012 年 9 月 27 日
毂锻造工艺 27 日 15 日 起 20 年
纵梁液压机推
定位系统
大型铝合金轮
产线
x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钛合金薄板件
月 15 日 15 日 起 20 年
接热成型压机
一种等温模锻
系统
大梁压机多液
系统
多缸液压系统
的应变速率控 2011 年 9 月 2015 年 5 月 2011 年 9 月 20 日
制和多点调平 20 日 13 日 起 20 年
控制方法
xx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转码料装置及 月 14 日 13 日 起 20 年
数控系统
一种快速对液
压机进行结构 2012 年 4 月 2015 年 3 月 2012 年 4 月 27 日
设计的优化方 27 日 25 日 起 20 年
法
快锻压下量精 2012 年 7 月 2015 年 3 月 2012 年 7 月 18 日
度控制方法 18 日 25 日 起 20 年
复合材料制品
液压机滑块侧 2012 年 4 月 2015 年 3 月 2012 年 4 月 27 日
压辅助抽芯装 27 日 25 日 起 20 年
置
一种高速复合 2011 年 6 月 2014 年 12 2011 年 6 月 30 日
材料制品液压 30 日 月 17 日 起 20 年
xx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机
用于卧式挤压
结构
高温合金锻造
率的设定方法
粉末液压机的
装置
钢轨道岔精锻 2010 年 11 2013 年 8 月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工艺生产线 月 26 日 7日 起 20 年
粉末液压机的 2011 年 8 月 2013 年 6 月 2011 年 8 月 19 日
自动推坯接料 19 日 12 日 起 20 年
xx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装置
用于等温锻造
液压机上的大 2011 年 9 月 2013 年 6 月 2011 年 9 月 20 日
流量伺服阀的 20 日 12 日 起 20 年
控制方法
具有等温锻造
和压制电极复 2010 年 8 月 2013 年 6 月 2010 年 8 月 2 日起
合功能的液压 2日 12 日 20 年
机
一种四柱液压
月 19 日 10 日 起 20 年
构
高精度轨头锻 2010 年 11 2013 年 4 月 2010 年 11 月 26 日
造液压机 月 26 日 10 日 起 20 年
xxi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玻璃钢制品液
压机被动式四 2009 年 8 月 2013 年 1 月 2009 年 8 月 14 日
角调平动态装 14 日 9日 起 20 年
置
液压机的步进 2009 年 11 2013 年 1 月 2009 年 11 月 3 日
装置 月3日 2日 起 20 年
两半组合锻造 2010 年 8 月 2013 年 1 月 2010 年 8 月 2 日起
模具夹紧机构 2日 2日 20 年
双向力偶四角 2010 年 8 月 2012 年 7 月 2010 年 8 月 2 日起
调平控制系统 2日 25 日 20 年
用于液压机顶
月3日 21 日 起 20 年
转装置
xx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液压机模具移
出用水平推拉 2023 年 7 月 2024 年 6 月 2023 年 7 月 5 日起
油缸扶正支撑 5日 7日 10 年
装置
锻压机移动工
作台水平移动 2023 年 7 月 2024 年 4 月 2023 年 7 月 5 日起
自适应连接结 5日 12 日 10 年
构
一种板料宽度 2023 年 7 月 2024 年 3 月 2023 年 7 月 4 日起
调整装置 4日 8日 10 年
一种氢燃料电
池双极板专用 2023 年 7 月 2024 年 1 月 2023 年 7 月 14 日
肘杆式机械伺 14 日 9日 起 10 年
服压力机
xxv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大型对开 2023 年 7 月 2024 年 1 月 2023 年 7 月 10 日
式螺母 10 日 9日 起 10 年
一种夹持中心
恒定型高刚度 2023 年 7 月 2024 年 1 月 2023 年 7 月 14 日
五自由度锻造 14 日 9日 起 10 年
用重载机械手
一种压力机工
连接结构
新型复合材料
高强度人防门 2021 年 4 月 2022 年 11 2021 年 4 月 30 日
专用压制液压 30 日 月 22 日 起 10 年
机
xxv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毂锻造液压机 30 日 月 22 日 起 10 年
重型模锻液压
台
一种适用于锻
臂冲孔装置
一种适用于金
属挤压锻造液
料供料控制系
统
一种热模锻压 2022 年 1 月 2022 年 9 月 2022 年 1 月 27 日
机的上顶出装 27 日 13 日 起 10 年
xxv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置
一种应用于蒙
向翻转工作台
一种蒙皮拉伸
控制系统
一种重型自由
翻转装置
多工位抗大偏
液压机
xxi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机托架俯仰装 14 日 28 日 起 10 年
置
一种应用于蒙
性随动踏台
一种新型重型
机
一种适用于蒙
伸缩踏板装置
一种速冷速热
合材料制品液
xx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压机
适用于铝合金
轮毂锻造液压 2021 年 4 月 2021 年 11 2021 年 4 月 30 日
机的下顶出装 30 日 月 30 日 起 10 年
置
一种金属旋转
挤压液压机的 2020 年 8 月 2021 年 8 月 2020 年 8 月 27 日
旋转工作台的 27 日 20 日 起 10 年
电液控制装置
一种大型薄壁
月3日 25 日 起 10 年
成形系统
一种快速响应 2019 年 5 月 2020 年 4 月 2019 年 5 月 17 日
回程的液压系 17 日 7日 起 10 年
xxx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统
蒙皮拉伸液压
机的节能防冲 2018 年 7 月 2019 年 3 月 2018 年 7 月 18 日
击泵出口控制 18 日 22 日 起 10 年
系统
蒙皮拉伸机用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12 2018 年 4 月 24 日
柔性夹钳头 24 日 月 18 日 起 10 年
一种悬挂式同 2018 年 3 月 2018 年 11 2018 年 3 月 30 日
步下顶出机构 30 日 月6日 起 10 年
一种用于大型
卡车轮锻造液 2018 年 3 月 2018 年 11 2018 年 3 月 30 日
压机的液压系 30 日 月6日 起 10 年
统
xxx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下拉缸三通拉 30 日 月6日 起 10 年
伸成型液压机
一种用于液压
系统
一种液态模锻
紧装置
一种锻造液压 2017 年 9 月 2018 年 5 月 2017 年 9 月 21 日
机的冲孔结构 21 日 11 日 起 10 年
一种管式充液
电气控制系统
xxx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液压机专用增 21 日 28 日 起 10 年
压设备
一种充液成形
系统
用于超塑成形
平台装置
高速复合传动
抗偏载系统
等温热成型液
系统
xxxi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牵引油缸动作
月 11 日 3日 起 10 年
装置
牵引油缸泄压 2015 年 12 2016 年 6 月 2015 年 12 月 11 日
速度控制装置 月 11 日 8日 起 10 年
高速连杆压力
装结构
高速连杆压力
连接结构
具有整体支柱
力机
xxx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重型等温锻造
置
重型压机的组 2015 年 5 月 2015 年 9 月 2015 年 5 月 19 日
合式滑块结构 19 日 30 日 起 10 年
重型等温锻造
装置
一种铝合金轮
月 19 日 15 日 起 10 年
的下顶出机构
模锻液压机滑
月 19 日 15 日 起 10 年
制系统
xxxv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粉末制品液压
月 13 日 13 日 起 10 年
平台
一种大型锻造
成型液压机组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2014 年 11 月 19 日
合框架机身的 月 19 日 13 日 起 10 年
预紧装置
一种模架快速 2014 年 11 2015 年 5 月 2014 年 11 月 19 日
锁紧装置 月 19 日 13 日 起 10 年
一种液压机移
月 11 日 25 日 起 10 年
装置
一种用于锻造 2014 年 10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压机的新型快 月 11 日 25 日 起 10 年
xxxv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速对中装置
一种铝合金轮
毂锻造液压机 2014 年 10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10 月 11 日
工作台的新型 月 11 日 25 日 起 10 年
结构
工件气动抓取 2014 年 11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11 月 13 日
装置 月 13 日 25 日 起 10 年
多工位薄板冲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9 月 29 日
压液压机 29 日 25 日 起 10 年
粉末液压机五
机械手
用于铝合金轮 2014 年 11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11 月 13 日
毂锻造液压机 月 13 日 25 日 起 10 年
xxxv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的双总线控制
系统
一种滑块速度
构的液压系统
一种实现三缸
液压控制系统
具有八柱结构
月 13 日 25 日 起 10 年
品液压机
复合材料液压
料装置
xxxi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液压机增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9 月 29 日
力装置 29 日 25 日 起 10 年
双台多功能压
统
高速压机的模
现装置
一种飞机输油
成形方法
一种可替换锻
件成形的工艺
xl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方法
一种可调节参
数板材胀形组 2017 年 8 月 2023 年 7 月 2017 年 8 月 8 日起
合模具及胀形 8日 28 日 20 年
实验方法
一种冲击液压
成形用的数字 2022 年 10 2023 年 3 月 2022 年 10 月 25 日
孪生系统及构 月 25 日 24 日 起 20 年
建方法
基于充液成形
和电化学加工 2022 年 11 2023 年 3 月 2022 年 11 月 8 日
的复合成形方 月8日 21 日 起 20 年
法及成形系统
可用于周向非
封闭变截面筒
xl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状零件成形工 29 日 13 日 起 20 年
装及成形方法
凸凹多曲率类
复合成形工艺
液压机微速伺
压控制系统
一种用于航空
发动机高温合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11 2023 年 5 月 30 日
金组件的焊接 30 日 月 14 日 起 10 年
工装气道结构
一种带冷却功 2023 年 2 月 2023 年 7 月 2023 年 2 月 23 日
能的冲压模具 23 日 21 日 起 10 年
xl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带负角零
卸装置
一种冲压模具
月 21 日 14 日 起 10 年
装置
一种金属板材
月 28 日 17 日 起 10 年
具
模具的顶出结 2022 年 5 月 2022 年 9 月 2022 年 5 月 27 日
构 27 日 2日 起 10 年
一种模具侧整 2022 年 3 月 2022 年 8 月 2022 年 3 月 17 日
形模具结构 17 日 23 日 起 10 年
xl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模具的抽芯结 2022 年 5 月 2022 年 8 月 2022 年 5 月 20 日
构 20 日 19 日 起 10 年
一种用于双动
成形的模具
一种客机舱门
门包角零件的 2018 年 10 2019 年 7 月 2018 年 10 月 17 日
小圆角成形模 月 17 日 12 日 起 10 年
具结构
一种用于充液
月 17 日 12 日 起 10 年
孔装置
凸凹多曲率类 2016 年 9 月 2017 年 5 月 2016 年 9 月 29 日
飞机蒙皮制件 29 日 24 日 起 10 年
xli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成形用工装
可用于周向非
封闭变截面筒 2016 年 9 月 2017 年 4 月 2016 年 9 月 29 日
状零件成形工 29 日 5日 起 10 年
装
飞机蒙皮拉伸
置
一种充液成形
压系统
一种充液成形
装置的多级过
xl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滤系统
超高压液压系 2015 年 6 月 2015 年 11 2015 年 6 月 23 日
统的密封结构 23 日 月4日 起 10 年
一种双作用充
天津天锻、 2020 年 12 2023 年 5 月 2020 年 12 月 4 日
天锻航空 月4日 23 日 起 20 年
液压控制系统
一种充液成形
天津天锻、 液压机的全隔 2020 年 12 2023 年 3 月 2020 年 12 月 4 日
天锻航空 离式乳化液系 月4日 21 日 起 20 年
统
天津天锻、 基于工业互联
机科发展 网平台的重型 2020 年 7 月 2022 年 12 2020 年 7 月 23 日
科技股份 锻造装备远程 23 日 月 20 日 起 20 年
有限公司 运维系统架构
xlv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双柱自由
天津天锻、 2020 年 5 月 2022 年 8 月 2020 年 5 月 20 日
天锻航空 20 日 23 日 起 20 年
中升降装置
一种高精度锻
造液压机热成
天津天锻、 2020 年 5 月 2022 年 6 月 2020 年 5 月 20 日
天锻航空 20 日 17 日 起 20 年
方法及控制系
统
一种充液成形
天津天锻、 液压机内高压 2016 年 8 月 2019 年 1 月 2016 年 8 月 29 日
天锻航空 钢管液压打孔 29 日 8日 起 20 年
的液压系统
一种充液成形
天津天锻、 2016 年 4 月 2018 年 3 月 2016 年 4 月 5 日起
天锻航空 5日 13 日 20 年
伺服控制系统
xlv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充液成形
天津天锻、 2016 年 4 月 2018 年 2 月 2016 年 4 月 21 日
天锻航空 21 日 6日 起 20 年
压冲击设备
天津天锻、 一种柔性夹钳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12 2018 年 4 月 24 日
天锻航空 装置 24 日 月 18 日 起 10 年
一种充液成形
天津天锻、 2017 年 6 月 2018 年 5 月 2017 年 6 月 15 日
天锻航空 15 日 11 日 起 10 年
装置
一种用于充液
天津天锻、 成形自动生产 2017 年 6 月 2018 年 2 月 2017 年 6 月 15 日
天锻航空 线的柔性限位 15 日 6日 起 10 年
检测装置
天津天锻、 充液成形液压 2016 年 12 2017 年 9 月 2016 年 12 月 20 日
天锻航空 机的冷却系统 月 20 日 12 日 起 10 年
xlv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飞机蒙皮拉伸
天津天锻、 2016 年 7 月 2017 年 2 月 2016 年 7 月 28 日
天锻航空 28 日 8日 起 10 年
动装置
天津天锻、
天锻航空、
一种充液成形
中国航发
装备柔性成形 2020 年 12 2021 年 10 2020 年 12 月 4 日
介质的回收系 月4日 月 29 日 起 10 年
航空发动
统
机有限责
任公司
天津天锻、
中冶南方 一种模压成型
炉衬新材 脱模机构
料有限公
xli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司
天津天锻、
中冶南方
一种模压成型
邯郸武彭 2018 年 7 月 2019 年 8 月 2018 年 7 月 19 日
炉衬新材 19 日 2日 起 10 年
机构
料有限公
司
天津天锻、
一种锻造液压
无锡雪浪 2020 年 5 月 2022 年 5 月 2020 年 5 月 20 日
数制科技 20 日 3日 起 20 年
测方法及系统
有限公司
天锻航空、 一种锥形橡皮
沈阳黎明 方法和装置
l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航空发动
机有限责
任公司
天锻航空、
弯钩类飞机蒙
沈阳飞机
皮制件成形用 2017 年 9 月 2019 年 3 月 2017 年 9 月 18 日
工装及成形工 18 日 5日 起 20 年
团)有限公
艺
司
天锻航空、
一种航天火箭
天津航天
贮箱箱底瓜瓣 2018 年 10 2019 年 7 月 2018 年 10 月 31 日
零件充液成形 月 31 日 12 日 起 10 年
制造有限
模具结构
公司
一种数控卧式 2017 年 10 2023 年 9 月 2017 年 10 月 18 日
铣镗床的高速 月 18 日 8日 起 20 年
l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主轴及装配方
法
机床设备控制
系统中的冷却 2017 年 8 月 2023 年 5 月 2017 年 8 月 15 日
气动功能自动 15 日 30 日 起 20 年
切换共享阀块
应用线性导轨
月 24 日 26 日 起 20 年
框架结构
数控铣镗床竖
月 23 日 月8日 起 20 年
驱动系统
大型数控卧式
月 30 日 月1日 起 20 年
距滑座的四电
l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机驱动机构
五轴加工中心
月 31 日 10 日 起 20 年
控制系统
一种五轴机床
的刀具内冷与 2017 年 6 月 2018 年 12 2017 年 6 月 9 日起
主轴冷却循环 9日 月 28 日 20 年
切换系统
具有高转速大
月 24 日 11 日 3 起 20 年
轴的滑枕装置
数控铣镗床的
月6日 11 日 起 20 年
系统及制造方
l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法
数控刨台式铣
镗加工中心的 2013 年 12 2015 年 12 2013 年 12 月 6 日
主轴结构及制 月6日 月2日 起 20 年
造方法
曲轴专用的车
月 11 日 月2日 起 20 年
制造方法
带侧向定位的
月9日 23 日 起 20 年
装置
基于材质热伸
月 18 日 23 日 起 20 年
量滑枕热伸长
li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的装置
可升降车铣复 2012 年 11 2015 年 6 月 2012 年 11 月 9 日
合刀库装置 月9日 10 日 起 20 年
带 B 轴自动旋
月 12 日 月 17 日 起 20 年
能铣头
滑板与滑枕外
月9日 月1日 起 20 年
结构
用于龙门式数
控镗铣床的内 2012 年 11 2014 年 9 月 2012 年 11 月 9 日
置式无级分度 月9日 17 日 起 20 年
滑枕
l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中心机床用具 月 29 日 月 23 日 起 20 年
有大摆角范围
的高刚性摆头
滚动与滑动复
合导轨重型数 2011 年 6 月 2013 年 10 2011 年 6 月 3 日起
控回转工作台 3日 月9日 20 年
及其驱动机构
大型数控可倾
回转工作台及
动装卸夹紧机
构
由交流永磁同
月 12 日 27 日 起 20 年
电机驱动的双
lv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摆铣头
控制浮起量的
开式静压回转 2010 年 9 月 2013 年 3 月 2010 年 9 月 29 日
工作台及其制 29 日 13 日 起 20 年
造方法
一种铣头可交
换直驱式高速 2010 年 11 2013 年 3 月 2010 年 11 月 12 日
龙门五轴加工 月 12 日 13 日 起 20 年
中心
具有自锁功能
月 15 日 月 10 日 起 20 年
构
一种用于摆头
蜗杆消隙装置
lv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及制造方法
机床 Z 坐标轴
的双丝杠重心 2010 年 2 月 2012 年 3 月 2010 年 2 月 10 日
驱动及龙门轴 10 日 14 日 起 20 年
控制结构
用于飞机整机
的生产线
有双向活塞夹
静压转台
立式交换工作
置及制造方法
lv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高速卧式加工
及制造方法
立式五轴加工
中心 Z 向垂直 2009 年 8 月 2010 年 12 2009 年 8 月 28 日
导轨卸荷装置 28 日 月8日 起 20 年
及制造方法
数控加工中心
横梁丝杠防止 2008 年 9 月 2010 年 7 月 2008 年 9 月 19 日
下垂辅助支撑 19 日 14 日 起 20 年
装置
一种铣镗床主
轴末端同轴度 2022 年 11 2023 年 7 月 2022 年 11 月 10 日
自适机构和铣 月 10 日 14 日 起 10 年
镗床
li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一种四面楔铁
月 11 日 16 日 起 10 年
及其制造工装
一种机床主轴 2022 年 3 月 2022 年 10 2022 年 3 月 2 日起
松刀驱动系统 2日 月 11 日 10 年
一种用于回转
装置
一种龙门机床
构
机床用竖直向
动结构
l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龙门机床大跨
结构
铣镗床 Y 向拖
月 10 日 月1日 起 10 年
铣镗床
数控卧式铣镗
月 18 日 27 日 起 10 年
结构
高精密双驱回 2017 年 8 月 2018 年 2 月 2017 年 8 月 15 日
转工作台 15 日 27 日 起 10 年
龙门式加工中
直角铣头结构
lx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五轴加工中心
月 31 日 12 日 起 10 年
控制结构
龙门式数控镗
月 26 日 4日 起 10 年
式头库装置
用于使直线导
轨靠紧基准立 2015 年 11 2016 年 5 月 2015 年 11 月 24 日
面的偏心压块 月 24 日 11 日 起 10 年
装置
应用线性导轨
月 24 日 13 日 起 10 年
框架结构
lx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快移速度的高 月 24 日 13 日 起 10 年
精度丝杠支撑
装置
龙门加工中心
结构
卧式五轴加工
(HMC200ru)
一种基于四点
中捷航空 2022 年 11 2023 年 3 月 2022 年 11 月 10 日
航天 月 10 日 24 日 起 20 年
面寻法线方法
一种用于飞机
中捷航空 2023 年 8 月 2024 年 3 月 2023 年 8 月 31 日
航天 31 日 22 日 起 10 年
孔设备的制孔
lx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器
一种机床附件
中捷航空 2023 年 2 月 2023 年 8 月 2023 年 2 月 27 日
航天 27 日 8日 起 10 年
置
中捷航空 一种 AC 摆头随 2022 年 11 2023 年 6 月 2022 年 11 月 3 日
航天 动吸尘装置 月3日 23 日 起 10 年
一种机床封闭
中捷航空 2023 年 2 月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2 月 14 日
航天 14 日 12 日 起 10 年
装配工装
一种用于加工
中捷航空 2023 年 2 月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2 月 14 日
航天 14 日 12 日 起 10 年
合异型卷帘门
中捷航空 一种用于加工 2023 年 2 月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2 月 27 日
航天 长距离滑枕深 27 日 12 日 起 10 年
lxi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孔的镗具
一种机床回转
中捷航空 2023 年 2 月 2023 年 5 月 2023 年 2 月 28 日
航天 28 日 12 日 起 10 年
安装结构
一种主体折弯
中捷航空 2022 年 11 2023 年 3 月 2022 年 11 月 10 日
航天 月 10 日 24 日 起 10 年
梁结构
中捷航空 一种对称式主 2022 年 12 2023 年 3 月 2022 年 12 月 6 日
航天 轴箱结构 月6日 24 日 起 10 年
一种机床振动
中捷航空 2022 年 9 月 2023 年 2 月 2022 年 9 月 23 日
航天 23 日 17 日 起 10 年
统
中捷航空 一种具有防止 2022 年 9 月 2023 年 1 月 2022 年 9 月 8 日起
航天 热变形功能的 8日 10 日 10 年
lxv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龙门机床顶梁
结构
一种用于五轴
中捷航空 2022 年 9 月 2023 年 1 月 2022 年 9 月 30 日
航天 30 日 10 日 起 10 年
摆头
一种柔性自动
中捷航空 2022 年 9 月 2022 年 11 2022 年 9 月 8 日起
航天 8日 月 11 日 10 年
配送装置
一种应用于动
中捷航空 横梁龙门机床 2022 年 5 月 2022 年 10 2022 年 5 月 25 日
航天 上的 W 轴驱动 25 日 月 14 日 起 10 年
装置
中捷航空 一种应用于龙 2022 年 5 月 2022 年 8 月 2022 年 5 月 31 日
航天 门机床上的油 31 日 9日 起 10 年
lxv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雾回收装置
一种应用于重
中捷航空 型龙门机床的 2022 年 6 月 2022 年 8 月 2022 年 6 月 3 日起
航天 新型静压导轨 3日 5日 10 年
装置
一种水势能加
中捷航空 2019 年 10 2020 年 9 月 2019 年 10 月 15 日
航天 月 15 日 29 日 起 10 年
屑系统
中捷航空 链式刀库的卡 2019 年 10 2020 年 8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爪解锁装置 月 14 日 11 日 起 10 年
一种可五轴联
中捷航空 2019 年 10 2020 年 6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月 14 日 30 日 起 10 年
中心
lxv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航天 机器人刀库换 月 15 日 30 日 起 10 年
刀装置
一种龙门机床
中捷航空 2019 年 9 月 2020 年 6 月 2019 年 9 月 25 日
航天 25 日 9日 起 10 年
构
一种用于金属
中捷航空 2019 年 9 月 2020 年 6 月 2019 年 9 月 25 日
航天 25 日 9日 起 10 年
头的双驱结构
中捷航空 托盘定位检测 2019 年 10 2020 年 6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装置 月 14 日 5日 起 10 年
中捷航空 一种新型龙门 2019 年 10 2020 年 6 月 2019 年 10 月 15 日
航天 结构 月 15 日 5日 起 10 年
中捷航空 加工中心的三 2019 年 10 2020 年 5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转轴摆头组件 月 14 日 19 日 起 10 年
lxvii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结构
中捷航空 一种新型传动 2019 年 10 2020 年 5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装置 月 14 日 19 日 起 10 年
中捷航空 一种五轴加工 2019 年 10 2020 年 5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中心摆头 月 14 日 19 日 起 10 年
一种用于立式
中捷航空 五轴加工中心 2019 年 10 2020 年 5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的可调、卸力、 月 14 日 19 日 起 10 年
限位装置
一种可交换托
中捷航空 2019 年 10 2020 年 5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月 14 日 19 日 起 10 年
定位机构
中捷航空 一种五轴加工 2019 年 10 2020 年 5 月 2019 年 10 月 15 日
航天 中心的双层链 月 15 日 19 日 起 10 年
lxi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轮的工作台交
换装置
一种龙门机床
中捷航空 柔性生产线运 2019 年 2 月 2019 年 10 2019 年 2 月 25 日
航天 输托盘的穿梭 25 日 月 15 日 起 10 年
车机构
一种机床上用
中捷航空 2019 年 1 月 2019 年 10 2019 年 1 月 22 日
航天 22 日 月8日 起 10 年
衡装置
中捷航空 卧式五轴加工 2022 年 6 月 2022 年 11 2022 年 6 月 23 日
航天 中心(HMC80u) 23 日 月 11 日 起 15 年
中捷航空 桥式五轴加工 2022 年 6 月 2022 年 8 月 2022 年 6 月 15 日
航天 中心 15 日 5日 起 15 年
lxx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航天 切削机床 AB 摆 25 日 2日 起 20 年
头的双驱结构
一种龙门机床
中捷航空 2019 年 9 月 2024 年 4 月 2019 年 9 月 25 日
航天 25 日 2日 起 20 年
构
中捷航空 链式刀库的卡 2019 年 10 2024 年 4 月 2019 年 10 月 14 日
航天 爪解锁装置 月 14 日 2日 起 20 年
北京星航
机电装备
月 27 日 14 日 起 20 年
中捷航空
航天
中捷航空 一种机床上用 2019 年 1 月 2024 年 7 月 2019 年 1 月 22 日
航天 的滑枕重力平 22 日 16 日 起 20 年
lxxi
是否存在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状态 取得方式 权利期限
他项权利
衡装置
附件二: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注册商标
是否存
序 所有权 取得
使用权人 注册商标 类别 注册号 注册公告日 许可期限 状态 在他项
号 人 方式
权利
天津天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0 年 8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20 年 11 月 7 日至 原始
锻 2030 年 11 月 6 日 取得
天津天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原始
锻 2030 年 8 月 13 日 取得
天津天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原始
锻 2030 年 8 月 13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原始
锻 2027 年 9 月 13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27 年 11 月 20 日 取得
lxxii
天津天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27 年 11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7 年 9 月 14 日 至 原始
锻 2027 年 9 月 13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7 年 11 月 7 日至 原始
锻 2027 年 11 月 6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原始
锻 2027 年 9 月 13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25 年 12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4 年 2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4 年 2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4 年 2 月 21 日 至 原始
锻 2034 年 2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2 年 1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2 年 1 月 20 日 取得
lxxiii
天津天 2012 年 4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2 年 4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2 年 4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2 年 4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2 年 4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2 年 4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2 年 1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2 年 1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2 年 1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2 年 1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2 年 1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2 年 1 月 20 日 取得
lxxiv
天津天 2012 年 2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32 年 2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1 年 5 月 7 日至 2031 原始
锻 年5月6日 取得
天津天 2011 年 4 月 7 日至 2031 原始
锻 年4月6日 取得
天津天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原始
锻 2030 年 10 月 13 日 取得
天津天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原始
锻 2030 年 10 月 13 日 取得
天津天 2009 年 7 月 14 日至 原始
锻 2029 年 7 月 13 日 取得
天津天 2009 年 7 月 14 日至 原始
锻 2029 年 7 月 13 日 取得
lxxv
天津天 2008 年 1 月 21 日至 原始
锻 2028 年 1 月 20 日 取得
天津天 2003 年 8 月 7 日至 2033 原始
锻 年8月6日 取得
天锻航 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原始
空 2029 年 12 月 20 日 取得
lxxvi
附件三: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 是否存在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取得方式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权利期限
号 他项权利
天锻超塑性等温
软件
天锻精整工艺控
制系统
压药液压机偏载
监控系统
天锻造船工艺控
制软件
天锻压药工艺控
制软件
基于恒压液压泵
统
天锻复材成型工
艺控制软件
lxxvii
橡皮囊深拉位移
控制系统
橡皮成型的低高
压组合控制系统
板材冲压成型复
机控制软件
蒙皮拉伸机切线
跟踪系统
液压运动轴的柔
性控制系统
蒙皮拉伸机全员
生产维护系统
天锻包边工艺控
制软件
天锻金属挤压工
艺控制软件
lxxviii
天锻快速锻造液
压机控制软件
天锻环锻液压机
控制软件
天锻自由锻液压
机控制软件
混合驱动多连杆
压力机控制软件
全伺服多连杆机
件
天锻复材成型工
艺控制软件
天锻板材成型工
艺控制软件
lxxix
加热上平台控制
系统
上工作台龙门控
制系统
蒙皮拉伸机托架
控制系统
天锻移动端锻压
设备管理软件
天锻故障诊断与
管理平台
天锻钛电极挤压
控制软件
天锻液态模锻工
艺控制软件
lxxx
天锻远程监控系
统
天锻铝合金车轮
软件
天锻大型等温锻
艺成型控制软件
天锻镁合金车轮
软件
天锻履带板冲压
智能生产线在线
检测及远程诊断
监控软件
lxxxi
天津天锻、天津
图文档复合流程
管理系统
有限公司
自然人终生
金属材料零部件 天锻航空、张艳
疲劳分析软件 峰
自然人终生
材料成型性能分 天锻航空、张艳
析系统 峰
龙门调试系统
V1.0
卧式铣镗床逻辑
V1.0
五轴机床逻辑控
制嵌入式软件
[简称:五轴机床
控制软件]
沈阳中捷航空五
坐标加工技术逻
辑控制嵌入式软
件
lxxxii
中捷航空航天、
蒙皮铣边边缘检 2024SR0XXXX 沈阳航空航天大
测系统 X3 学、航空工业下
属单位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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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域名
序号 注册人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有效期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年 5 月 26 日
年 2 月 26 日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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