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
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通用沈机集团”)持有的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厂”)100%股权、沈阳中捷航空
航天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航天”)100%股权和通
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机床”)持有的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锻”)78.45%
股权并同步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
重组”)。前述中捷厂100%股权、航空航天100%股权、天津
天锻78.45%股权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相关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为通用沈机集团持
有的中捷厂100%股权、航空航天100%股权及通用机床持有的
天津天锻78.45%股权,不涉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外商投
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
条件。
(三)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
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捷厂、航空航天
及天津天锻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处
理。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
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
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
为本次重组符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
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
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 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
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
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 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