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情况说明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
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通用沈机集团”)持有的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厂”)100%股权、沈阳中捷航空
航天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航天”)100%股权和通
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机床”)持有的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锻”)78.45%
股权并同步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
重组”)。
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
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相关具体规定,具
体如下:
的中捷厂100%股权、航空航天100%股权及通用机床持有的天
津天锻78.45%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涉及的有关审批
事项已在《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
重组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法拥有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
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
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
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说明》之盖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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