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4-031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权益总计 149.95 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35,107,896 股的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坐标”或“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18 号 1-5 幢
法定代表人:徐纳
注册资本:135,107,896 元整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发动机用气门锁夹、气门弹簧盘,模具,气门挺柱,
星型轮,星型定位板,液压挺柱,滚轮摇臂,精密冷锻件,磨床,装配线;技术
开发、销售:汽车零部件、机械零部件、机械设备、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
金属材料、精密冷锻件、磨床、装配线;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化工原料(除
危险品),空气净化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污水处理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所属行业:汽车零部件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6 人。
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营业收入 583,303,603.15 526,805,234.71 432,058,571.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65,817,472.70 139,884,767.07 128,540,535.54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总资产 1,504,347,215.74 1,282,080,575.73 1,122,629,533.87
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38 1.17 1.0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38 1.17 1.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19 13.64 13.86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关键人才以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象授予 123.34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达
成,相应股份已解锁并上市流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股份尚未达到解除限售
时间。
划专用证券账户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出让公司回购的股份 91.34 万股。截至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全解锁。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9.95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5,107,896 股的 1.109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
制性股票 149.95 万股,合计共 273.2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人才,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
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7 人,包括:公司(含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人才,以及公
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姚国兴 董事、副总经理 3.00 2.0007% 0.0222%
任海军 董事、研发总监 2.40 1.6005% 0.0178%
杨志军 副总经理 3.00 2.0007% 0.0222%
副总经理、董事
郑晓玲 3.00 2.0007% 0.0222%
会秘书
瞿薇 财务总监 3.00 2.0007% 0.022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关键人才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135.55 90.3968% 1.0033%
员(共 122 人)
合计 149.95 100.0000% 1.1099%
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43 元。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02 元/股的 50%,即 9.01 元/股;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86 元/股的 50%,即 9.43 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如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
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
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期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50%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50%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股份的披露要求遵从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一)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
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则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则该部分标的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
核成绩将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根据本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
时,才能全额将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权利,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
整
(四)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业意见。
会前,通过公司内网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审议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经股东大会授
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并公
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该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
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
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要求
的限制性股票。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税费。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进行股票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但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
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及其它税费。
(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
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
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并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
象应当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全部利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
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公司或者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者因公司
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
励对象正常退休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一解除限售日,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后剩余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
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
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的下
一解除限售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按
上述规定执行后剩余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
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一解除限售日,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后剩余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
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
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
相应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P0 为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2)配股
其中:P0 为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公司因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
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
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
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授予日收盘价为
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24 年(万 2025 年 2026 年(万
(万股) (万元) 元) (万元) 元)
说明:
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
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各项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
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
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新坐标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新坐标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