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94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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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天承科技、公司 指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4 年激
指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指
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归属条件 指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
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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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94 号
致: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天承科技 2024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与天承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4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天承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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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目的;
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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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提供的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向公司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6708XL”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6396708XL
住所 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化联三路 280 号
法定代表人 童茂军
注册资本 5,813.6926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40 年 11 月 19 日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
经营范围 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许可项目:货物进
出口。以上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依法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为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监许可〔2023〕849 号”《关于同意广东天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交所颁发的“自律监管决定
书〔2023〕148 号”《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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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的通知》以 及公司在上交所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简称为“天承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0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在上交所科创板
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票激励的情形
根据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大华审字
[2024]001100040 号”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北京大华内字
[2024]001100006”《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出
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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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规性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核查,《激
励计划(草案)》共分十四章,分别为“第一章 释义”、“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
目的与原则”、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和范围”、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第六章 本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第
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
利义务”、“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十四章 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
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的标的
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划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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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等事项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实施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
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
董事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
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尚
需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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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办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事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
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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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
人,包括: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情形
依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出
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
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网站公示的信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
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后及时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
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监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等
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阶段就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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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
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了进一
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并认为公司实施本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该等
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合法权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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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中存在拟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童茂军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流程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