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4-038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70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95,03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
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在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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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1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
关公告。
(二)2022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修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具体详见 2022 年 11 月 1 日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公司相关公告。
(四)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
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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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
(七)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
(八)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
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九)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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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的
(十一)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二)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
二、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完成登记,因此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考核结果,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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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励的;
公司层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要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求: 1、公司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11.18%及同行业均值 0.71%;
注
; 2、以 2021 年营业利润为基准,公
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58%,且不低 40.99%,且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16.50%及同行业均值-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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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要求且△EVA 为正,2023 年总资产周转 为 37,710.21 万元,且?EVA 为正;
率不低于 1.16。 2023 年公司总资产周转率为 1.17,
不低于 1.16。
综上,公司业绩满足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总部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
度=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
除限售比例
公司总部激励对象(含公司班子成员)沿
用公司现有绩效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
以公司整体业绩指标为基础,按照公司内
部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保利中轻
的 71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
委派董事考核以公司整体业绩指标为基础
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
结合其履职情况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
余 70 名激励对象中,19 名激励对象
例。具体如下:
的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
不合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条件,另 51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
格
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可解除
解除限售
比例
公司各子公司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
限售比例(主体)*解除限售比例(个体)
公司各子公司以公司每年下达的经营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当年实际可解锁额度,
具体考核指标以公司下达的最终指标为
准。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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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司主体当年度的解
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主体)
公司各子公司激励对象按照公司内部相关
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当年度的个体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优 良 合 不合
考核等级
秀 好 格 格
解除限售比例
(个体)
注:1.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其中涉及净利润数值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基数。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生增发、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资产发生变动,公司董事会
在年终考核时以剔除新增资产及该等资产产生的利润等变动影响的结果为计算依据。
市公司,以报国务院国资委的名单为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在计算同行业均值时,已将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1 家原同行业企业予以剔除。
综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70 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
量为 3,295,037 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如有激励对象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则其已
授予尚未办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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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的差异
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造成了激励
人数、激励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变动,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了相关程序
及信息披露:
(一)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实施完毕,因此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5.26 元/股调
整为 5.0746 元/股。同时,因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辞任,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 122,512 股。
(二)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实施完毕,因此公司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票回购价格由 7.18 元/股调整为 6.91835 元/股。同时,鉴于部分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全部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6,653
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
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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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0 人,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95,03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1%,具
体解售情况如下: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占已获授予限
量(股) 数量(股) 制性股票比例
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9人) 2,056,800 678,744 33%
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61人) 8,190,746 2,616,293 31.94%
合计 10,247,546 3,295,037 32.15%
注:杜道友先生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杜道友先生还将继续
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副总裁辞职的公
告》及公司于同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变化后的有
关规定。
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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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 3,295,037 股。公司将在限售期届满后,
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在限
售期届满后,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七、 监事会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在限售期届满后,
公司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二次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
九、 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第七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五)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
(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4-038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