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证券代码:603598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3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6,786.29 万股
的 1.23%。其中,授予限制性股票 6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0.22%;授予股票期权 27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
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宜,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23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为9.97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
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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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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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
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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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引力传媒、本公司、
指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控股子公司,下同)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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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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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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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激
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2 人,包括以下两类: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授予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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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
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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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
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3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6,786.29 万股的
本总额的 0.22%;授予股票期权 27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1%。
公司上市以来实施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前述激励计划均已实施完毕。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2%。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予限制性股票总 公告时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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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 人) 60.00 100.00% 0.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
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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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
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条件后,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期内为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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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2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6.2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6.01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6.23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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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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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
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00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有)的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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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
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
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
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虑
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
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4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
于 55 亿元、60 亿元或者 2024 年、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 5,500 万元、6,500 万元的考核目标。定比 2023 年,上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6.08%、26.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14.58%、35.41%,本次考核目标高于 2023 年度业绩且高于近三年平均业
绩水平,因此,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激
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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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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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
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4年8月授予限制性股票,2024-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摊销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的总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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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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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7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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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总额的 1.01%。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有
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予股票期权总量 公告时股本总
数量(万份)
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17 人) 210.00 77.78% 0.78%
合计(20 人) 270.00 100.00% 1.0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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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激励对象自获授股票期权等待期满后可以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
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
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一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
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
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
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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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9.97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
份股票期权可以 9.97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每股 9.61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每股 9.97 元。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
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
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公司是一家以内容创意与科技创新驱动的卓越数字营销服务公司主要业务
为:品牌营销、社交营销、电商营销与运营服务和数据咨询服务。内容创意与科
技创新驱动一直是公司的核心战略,要求公司加大在技术和数据领域大力投入,
建立技术与数据人才队伍。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充分竞争型行业,核心人才对于公
司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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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而合理的激励成本有利于公司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
获得优势。公司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核心人才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以此应对日
趋激烈的人才争夺战,降低公司可能面临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
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承担着引领公司前进方向、推动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
责任。公司认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
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充
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
展,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因此,本次行权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
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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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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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
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
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00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有)的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 10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由公司注销,
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
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
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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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
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4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
于 55 亿元、60 亿元或者 2024 年、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 5,500 万元、6,500 万元的考核目标。定比 2023 年,上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6.08%、26.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14.58%、35.41%,本次考核目标高于 2023 年度业绩且高于近三年平均业
绩水平,因此,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激
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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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
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用该模
型对授予的 270.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2.11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2.11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3491%、13.2237%(采用上证综指近 12 个月、24 个
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4 年 8 月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 2024 年-2026 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需摊销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的总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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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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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
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及股
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
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
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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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
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解除限售/行权和回购/
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应
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
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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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
次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可行权日之前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方式,并向激励对
象告知具体的操作程序。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额、行权
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并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
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按照董事会确定的行权方式行权,公司(或委托券商)办理
相应的股票登记事宜。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定期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
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按照本计划的
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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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
定执行。
六、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三)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
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
形除外)。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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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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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或行权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或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或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解除限售或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或行权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
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或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
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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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
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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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权益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及/或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权益不得授予,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
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
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
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
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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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
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
系的,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人员,则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其已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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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
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
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
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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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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