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4-018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制定了《引力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3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
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6,786.29 万
股的 1.23%。其中,授予限制性股票 6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0.22%;授予股票期权 27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是一家以内容创意与科技创新驱动的卓越数字营销服务公司,以依托内
容、聚合数据、赋能消费为经营理念,构建了从内容创意设计、传播策略、媒介
分发到数据咨询、电商运营的商业模式,形成品效销数协同的全域全链路生态营
销服务体系,以助力品牌经营实现确定性增长。
公司主要业务为:品牌营销、社交营销、电商营销与运营服务和数据咨询服
务。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名。
(三)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营业收入 4,737,927,142.63 4,333,162,432.86 5,496,738,497.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总资产 1,222,061,619.07 1,387,902,897.38 1,711,861,739.41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37 -0.7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8 -0.37 -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3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6,786.29 万股的
本总额的 0.22%;授予股票期权 27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1%。
公司上市以来实施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前述激励计划均已实施完毕。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激
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2 人,包括以下两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授予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合计(2 人) 60.00 100.00% 0.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股票期权 告时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份)
总量的比例 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17 人) 210.00 77.78% 0.78%
合计(20 人) 270.00 100.00% 1.0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2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6.2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6.01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6.23 元。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9.97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
份股票期权可以 9.97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每股 9.61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每股 9.97 元。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
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
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公司是一家以内容创意与科技创新驱动的卓越数字营销服务公司主要业务
为:品牌营销、社交营销、电商营销与运营服务和数据咨询服务。内容创意与科
技创新驱动一直是公司的核心战略,要求公司加大在技术和数据领域大力投入,
建立技术与数据人才队伍。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充分竞争型行业,核心人才对于公
司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
途径,而合理的激励成本有利于公司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
获得优势。公司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核心人才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以此应对日
趋激烈的人才争夺战,降低公司可能面临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
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承担着引领公司前进方向、推动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
责任。公司认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
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充
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
展,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因此,本次行权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
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
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
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条件后,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期内为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激励对象自获授股票期权等待期满后可以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
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
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一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
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
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
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解除限售及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
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00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亿元;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①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如
有)的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
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
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
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
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虑
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
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4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
于 55 亿元、60 亿元或者 2024 年、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 5,500 万元、6,500 万元的考核目标。定比 2023 年,上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6.08%、26.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14.58%、35.41%,本次考核目标高于 2023 年度业绩且高于近三年平均业
绩水平,因此,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激
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
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
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00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亿元;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①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如
有)的股份支付费用、商誉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 10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由公司注销,
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
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
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虑
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
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4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
于 55 亿元、60 亿元或者 2024 年、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 5,500 万元、6,500 万元的考核目标。定比 2023 年,上述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6.08%、26.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14.58%、35.41%,本次考核目标高于 2023 年度业绩且高于近三年平均业
绩水平,因此,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激
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及股票期
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
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对
公示情况的说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
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解除限售/行权和回购/注
销。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
并发表意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
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
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告知具体的操作程序。
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并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
应的股票登记事宜。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手续。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
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
执行。
(六)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
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加速行权的情形;
①降低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形除
外)。
(3)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或行权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或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期权。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或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解除限售或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或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
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
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
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
于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
股息的分配。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合权益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及/或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权益不得授予,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
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
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
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
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
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
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关系的,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
的人员,则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其已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
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
(1)若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失去控制权的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若激励对象调整到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
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
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
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
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4年8月授予限制性股票,2024-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摊销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的总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
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用该模
型对授予的 270.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2.11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2.11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3491%、13.2237%(采用上证综指近 12 个月、24 个
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4 年 8 月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 2024 年-2026 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需摊销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的总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