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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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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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 14:00 在苏州高新区向阳路 2 号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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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70,641,7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0351%。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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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70,637,99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1,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2,1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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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Oz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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