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1 2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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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45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 票上 市类 型为 首 发股 份; 股票 认购 方式为 网下 ,上 市股 数为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26,554,67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无
战略配售股份。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296 号)核准,江苏利柏特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2,268,882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股东为: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
柏特投资”)、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兴利
合伙”)、沈斌强、杨清燕、杨清华、杨东燕、陈裕纯、宋玉芹、孙霞、李建平、
袁斌、李铁军、何军、陈裕飞、霍吉良及张泉林。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26,554,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45%,将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49,070,000 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
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利
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
东承诺具体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
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
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
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
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
诺或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26,554,67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
售股,无战略配售股份。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量(股)
          合计       226,554,670      50.45%   226,554,67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6,554,670    -226,554,67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2,515,330     226,554,670       449,070,000
股份合计                 449,070,000               0       449,070,000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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