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 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21]2296 号)核准, 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已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
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 交易 所股 票上 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 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持 续督导
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本次
核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 复>> (证监许 可 [2021]2296 号)核准,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股东为 : 上海 利柏特投 资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利
柏特 投资") 、张 家港保税区 兴利 企 业 管理合 伙 企业 (有限合 伙) ( 以下简称" 兴
利 合伙")、沈斌强、杨 清燕 、杨清华、杨东燕、陈裕纯、 宋玉芹 、孙 霞 、 李建平、
袁斌、李铁军、何军、陈裕飞、霍吉良及张泉林。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26, 554 ,6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50 .4 5% ,将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上市流通 。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49 . 070. 000 股,本次限 售 股形成后至今,公
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 导致股本数 量变化的情况 。
三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利
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限 售 股上市流通的 有 关
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
(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 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 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裕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 管 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持股 5 %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 配股等除
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 3 )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4 ) 在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
减持数量 、 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 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
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
( 5 ) 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 , 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
(1)在本合伙企业承诺 的 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
权、除息情况的, 则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 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 在持有公司 5 %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 本合伙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
易日将减持数 量 、 减持方式等信息以 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 5 ) 本合 伙 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 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 的 收益
归公司所有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而影 响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无战略配售股份;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利柏特投资 183 ,454 ,670 40.85% 183 ,454 ,670 。
合计 226 ,554 ,670 50.45% 226 ,554 ,670 。
售一 发 一
类一 售 ?
限一首 -表
股一 限 ?
型一 股 ?
序号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本
股
变
动
结
构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6 ,554 ,670 -226 ,554,670 。
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222 ,5 15 ,330 226 ,554 ,670 449 ,070 ,000
股份合计 449 ,070 ,000 。 449 ,070 ,000
七、本次核查的结论
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 <<上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 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的 要求 : 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己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 : 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
东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 具之 日,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 、准确、 完整。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