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21 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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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 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21]2296 号)核准, 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已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
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 交易 所股 票上 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 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持 续督导
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本次
核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 复>> (证监许 可 [2021]2296 号)核准,江苏利柏
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股东为 : 上海 利柏特投 资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利
柏特 投资") 、张 家港保税区 兴利 企 业 管理合 伙 企业 (有限合 伙) ( 以下简称" 兴
利 合伙")、沈斌强、杨 清燕 、杨清华、杨东燕、陈裕纯、 宋玉芹 、孙 霞 、 李建平、
袁斌、李铁军、何军、陈裕飞、霍吉良及张泉林。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26, 554 ,6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50 .4 5% ,将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上市流通 。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49 . 070. 000 股,本次限 售 股形成后至今,公
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 导致股本数 量变化的情况 。
   三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利
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限 售 股上市流通的 有 关
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
    (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 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 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1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裕飞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 管 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持股 5 %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 配股等除
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 3 )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4 ) 在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
减持数量 、 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 , 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
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
   ( 5 ) 本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 , 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
   (1)在本合伙企业承诺 的 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
权、除息情况的, 则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 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4 ) 在持有公司 5 %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 本合伙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
易日将减持数 量 、 减持方式等信息以 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 5 ) 本合 伙 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   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 的 收益
归公司所有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而影 响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无战略配售股份;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利柏特投资      183 ,454 ,670         40.85%      183 ,454 ,670            。
      合计         226 ,554 ,670         50.45%      226 ,554 ,670            。
                   售一 发 一
                   类一 售 ?
                   限一首 -表
                   股一 限 ?
                   型一 股 ?
     序号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本
           股
           变
           动
           结
           构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26 ,554 ,670    -226 ,554,670              。
 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222 ,5 15 ,330   226 ,554 ,670   449 ,070 ,000
    股份合计           449 ,070 ,000               。    449 ,070 ,000
  七、本次核查的结论
  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 <<上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 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的 要求 : 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己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 : 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
东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 具之 日,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 、准确、 完整。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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