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
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七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
王长春 李劲松 魏 锋
郑 康 赵伟宏 徐亚丽
赵一方 张苏彤 赵锡军
全体监事:
宫兴华 陈振兴 王玉荃
高级管理人员:
李劲松 魏 锋 徐亚丽
赵伟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24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5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长亮科技、公司、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股票
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指
书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方案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
认购邀请书 指
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
追加认购邀请书 指
邀请书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发行人律师、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股、A 股 指 境内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
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关于公司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
案》两项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
会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 2024 年 10 月
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 号),同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
过 57,258.63 万元。
(上会师报字(2024)第 10946 号),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止,海通
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海通证券为长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专门
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 417,166,857.60 元。
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 441C000225 号),截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止,长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73,187,168 股,发行价格为 5.7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7,166,857.6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
税)人民币 7,796,796.4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9,370,061.13 元,
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73,187,168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336,182,893.13 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73,187,168 股(为本
根据《发行方案》
次募集资金上限 57,258.63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5.70 元/股和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10%,即 73,187,168 股的孰低值)
。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发
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4 年 7 月 3 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5.70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
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 5.70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7,166,857.6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税)人民币 7,796,796.4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9,370,061.13 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合计 7,796,796.47
(五)发行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和
《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
确 定 本次 发 行价 格为 5.70 元/股 , 发行 股 数 73,187,168 股, 募 集资 金总 额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安人寿
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般胜招龙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3,187,168 417,166,857.60 -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
持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
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对象共计 325 名,其中包括
了 67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5 家证券公司、2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73 家
其他类型投资者,以及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前 20 大股东中非不得参与认购的
关联方且非港股通的 13 名股东,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认购邀请书发
送对象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 20
名股东外,还应当包括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投资者:(一)不少于
(二)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 5 家保
险机构投资者。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7 月
自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 2024 年
行人、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新增认购意向的投资者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因投资者首轮有效认购金额未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57,258.63 万元,
有效认购股数未达到本次发行预设的上限 73,187,168 股(含本数),且认购家数
未超过 35 家,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
追加认购期间,主承销商及时向认购邀请名单内的相关投资者发出《追加认购邀
请书》等追加认购邀请文件。
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
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亦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
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
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1)首轮认购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4 年 7 月 5 日 8:30-11:30,在发行人
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0 个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其中 10 家投资
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
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 5.70 元/股-6.66 元/股。
具体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报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 6.51 1,500.00
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
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6.18 2,000.00
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
华泰多资产组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
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
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拟发行股份数量上限,
认购金额未达到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且认购家数未超过 35 家,根据
《认购邀请书》规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经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
格 5.70 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2)追加认购
证下,主承销商共收到 3 个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
发送的相关追加认购文件,报价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要求,为有效报价。追
加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申购对象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报价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
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
价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70 元/股,本次发行对象
最 终 确 定 为 11 家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73,187,168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行情况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二、本次发行概要”之“(五)
发行对象”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对象为 11 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
在《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
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
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
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
经营范围 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23,701,754
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UBS AG(瑞士银行)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房东明
注册资本 385,840,847 瑞士法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QF2003EUS001
经营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数量(股) 13,157,894
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一般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12,982,456
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23,8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
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
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获配数量(股) 4,736,842
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482,725.686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
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3,684,210
限售期 6 个月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明浩
注册资本 60,06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0945342F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
经营范围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3,508,771
限售期 6 个月
姓名 周海虹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1010319**********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获配数量(股) 3,157,894
限售期 6 个月
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明浩
注册资本 60,06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0945342F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
经营范围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2,631,578
限售期 6 个月
有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
名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明浩
注册资本 60,06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0945342F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
经营范围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2,631,578
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890,461.081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2,631,578
限售期 6 个月
-般胜招龙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3 号楼 2090 室
法定代表人 李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JX8RC8R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362,613
限售期 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
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
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
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
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
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询价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
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均属于保
险资管产品或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等参与认购,其
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周海虹以其自有
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
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
案程序。
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
计划的相关备案手续。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招龙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及其管理人登记,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综上,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
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
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
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
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投资
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受能力是否匹配
华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华泰优选 三
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天安人寿 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多资产组合
华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华泰优颐 股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般胜 私募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般
胜招龙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 11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
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
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
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保荐代表人:余冬、薛阳
项目协办人:王雅论
项目组成员:杨雨樵、齐东浩、屈亮瑜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游晓、王红娟
联系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三)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负责人:李惠琦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晓明、胡新
联系电话:010-85665588
传真:010-85665120
(四)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负责人:李惠琦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晓明、胡新
联系电话:010-85665588
传真:010-8566512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限售股数量(股)
(%)
深圳市腾讯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
合计 188,833,587 25.81 92,612,908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东名册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本次发行情况,
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号 (股) (股)
境内一般法
人
深圳市腾讯信息技术有限 境内一般法
公司 人
人
合计 222,177,500 27.60 138,741,97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73,187,168 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王长春仍为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
以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股东名册为测算基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份
合计 731,871,682 100.00% 73,187,168 805,058,850 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
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资金实力与
偿债能力将得到提高,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对公司的长期
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目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进一
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提升盈利能力的同时,增强整体竞争实
力,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
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拥有稳定的管理体系及成熟的治理结构,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全力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序推进,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持续完善人员结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
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
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 号)
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
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方案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
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申购报价单》
《追加认购邀请书》
《追加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
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
签订《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本次发行相关过程符合《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雅论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余 冬 薛 阳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游晓 王红娟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
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蒋晓明 胡 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
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蒋晓明 胡 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惠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规性的报告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和时间
查阅时间: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15:00
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5层
电话号码:0755-86168118-828 传真号码:0755-86168166
联系人:周金平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B 座 9 层
电话号码:021-23180000 传真号码:021-63411627
联系人:余冬、薛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