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4-047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15:00。
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7,960,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3.1827%。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6,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1,939,438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4,730,562 股,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6,51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51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827%。
的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454,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9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54%;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李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的有关规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