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8 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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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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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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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崇立法意第 010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
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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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变更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
点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58 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变
更为“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湖南
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以及《变更通知》中均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14:50 在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
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7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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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公司原董事长叶湘武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长、
董事、总裁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由董事张莉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并
于 2024 年 7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张莉主持。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93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7,191,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2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569,53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1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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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共计 92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32,652,90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0781%。
   上述股东均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以及《变更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以及《变更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
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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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魏青杰先生、高静女士为第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 348,447,704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13,919,553 票。
  表决结果:魏青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30,575,55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96,047,399 票。
  表决结果:叶高静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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