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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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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
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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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等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
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楼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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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9,119,52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99%,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86,632,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8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683,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2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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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朱霖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托。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8,711,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2%;
反对 40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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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275,39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196%;反对 408,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7,861,8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0%;
反对 1,25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425,79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710%;反对 1,257,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7,595,9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44%;
反对 1,52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59,89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925%;反对 1,523,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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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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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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