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
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星”或“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对深圳新星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7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29.93元,
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年8月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8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595,000,000.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资金已于2020年8月19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
税金额)12,077,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2,923,000.00元。上述资
金到账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20]34187号
《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0年8月12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
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0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5月12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
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0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1.47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7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7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2月23日,公司已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1年10月18日,公司已
提前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50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30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2年8月5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于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30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10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7月4日,公司已将上述用
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10亿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的议案》,同意公
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10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使用期限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6月4日,公司已提前将上述用
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10亿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10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将3.10亿元募集资金转
入公司基本户。
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承诺投 调整后募集资金承 累计投入金额
承诺投资项目
号 资额(万元) 诺投资额(万元) (万元)
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
技改项目
全南生产基地 KAlF4 节能
产项目
洛阳 3 万吨/年铝晶粒细化
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年产 1.5 万吨六氟磷酸锂
建设项目三期
合计 55,158.11 55,608.81 50,463.47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余额(万元)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合水口
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景
田支行
合计 - 5,659.81
注 1: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拟将原项目“铝
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7,151.42 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用于新项目“洛
阳 3 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
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开设 1 个专项
账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 73010122001631234)存放募集资金,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 2:因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合水口支行
(4000093029100453714)已于 2019 年 9 月 4 日注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景田支行
(602800573)已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销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3010122001631234)已于
月 28 日销户。
注 3: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9 日、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全南生产
基地 KAlF4 节能新材料及钛基系列产品生产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含利息)14,819.48 万元(最终以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际结转当日原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全部资金余额为准)变更用于新项目“松岩冶金材料
(全南)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六氟磷酸锂建设项目三期” ,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变。2023 年 3
月,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与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并开设 1 个专项账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 73010122002382843)存放募集资金,该账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短期融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若募投项目建设使用需要,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
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2024年7月17日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首
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
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