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关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17 21: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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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77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关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之收购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摩”或“标的公司”)股东乔晓
丹、孙庆亚、王建安、南京芯能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利卓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壹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
方”)签署了《收购意向书》。
  公司拟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的形式收购江苏大摩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实现
控股江苏大摩之目的,交易对方同意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江苏大摩全部或部分股
权或公司认购江苏大摩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从而实现公司控股江苏大摩之目的。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收
购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鉴于上述协议已过有效期,经各
方一致同意延长《收购意向书》有效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的
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交易事项的后续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补充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雨合路 33 号光电科技园 1289 室,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191MA27Q2LP28
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雨合路 33 号光电科技园 1288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191MA27Q3EJ15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04-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NQPW2X8
   法定代表人:乔晓丹
   注册资本:2162.1622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 99 号孵鹰大厦 2804 室
   经营范围:从事集成电路设备的翻新改造、组装、研发、生产;半导体科技
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实验室设备(除医疗器械)、无尘设备(除
医疗器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品)、机电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不锈钢制品、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
制冷设备、气动液压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件、电气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
表的销售;机械设备、电子设备、集成电路设备整机及备件研发、加工制造及销
售、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万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元)           (%)
      合计                      2162.1622    100.00
   四、《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以下简称为“《收购意向书》”),约定甲方拟收购
乙方持有的江苏大摩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的方式可通过股权受让,或股权受让
与向公司增资相结合,并约定《收购意向书》有效期为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6
个月,即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到期。
交易的收购意向金人民币 3,0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延长《收购意向书》有效期,并达成如下一致:
  一、本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收购意向书》有效期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二、在延长期届满前,各方将进一步就《收购意向书》有效期是否再次延期
进行协商和沟通。如需再次延长《收购意向书》有效期,应取得各方书面同意。
  三、本补充协议系对《收购意向书》的补充、修订,与《收购意向书》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收购意向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
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仍以《收购意向书》的约定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应自各方签字盖章后且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补充
协议壹式捌份,各方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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