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17 21: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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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4-053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发行基本信息
可转债代码         111020          可转债简称             合顺转债
原股东配售代码       715166          原股东配售简称 合顺配债
转债申购代码        713166          转债申购简称            合顺发债
发行日期及时间       (2024 年 7 月 22 日)(9:30-11:30,13:00-15:00)
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19 日 原股东缴款日            2024 年 7 月 22 日
摇号中签日         2024 年 7 月 23 日 发行价格              100.00 元
发行总金额         33,800 万元       原股东可配售量 338,000 手
转债申购上限        1,000 手
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发行人”或“公司”)
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证监会令[第 206 号])、
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20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 2 号——上市公司
发[2023]34 号)、
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
           (上证函[2021]32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指南第 4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上证函[2023]651 号)
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
“合顺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
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存在无权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份数
量。若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
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
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
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
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及缴款日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所有
原股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简称为“合顺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 0.001071
手/股为预计数,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
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申购日(T 日)前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
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
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合顺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股东
有效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315,567,33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参与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1071 手/股计算,原 A 股股东
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3.80 万手。
日)。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30-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
分,应当在 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
投资者在 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
缴付申购资金。
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参与网
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对于参
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 2024 年 7 月 25 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
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
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账
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证券报》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
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4 年 7
月 23 日(T+1 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保荐人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网上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4 年 7 月 24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 1 手或 1 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网上投资者
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
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
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
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
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38 亿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
基数为 3.38 亿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0,14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
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
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
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
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
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
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
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
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
本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
告。
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
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
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合顺配债”,
配售代码为“715166”。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071 元
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转换成手数,每 1 手为
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071 手可转债。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2)原股东持有的“聚合顺”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
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
顺发债”,申购代码为“713166”。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
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合顺转债申
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合顺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
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重要提示
同意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 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合
顺转债”,债券代码为“111020”。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的方式进行。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071 元可转债
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071 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
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合顺配债”,
配售代码为“715166”。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
原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
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
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1071 手/股计算,原 A 股股东可
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3.80 万手。
的申购,申购简称为“合顺发债”,申购代码为“713166”。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
为 1 手(10 张,1,000 元),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 手的必须是 1 手的
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
则该笔申购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市首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和认
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合顺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合顺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合顺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
读《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投资者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
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
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聚合顺/公司     指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3.3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合顺转债
               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38 亿元,
                                     票面金额为 100 元
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登记日(T-1 日)   指 2024 年 7 月 19 日
优先配售日、         指 2024 年 7 月 22 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网上
网上申购日(T 日)     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
原股东
               发行人 A 股股东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
有效申购
               规定的程序、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精确算法           指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
               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
                 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
                 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
                 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
                 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8 亿元,发行数量为 33.80 万手
(338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
至 2030 年 7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
第六年 2.5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
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7 月 26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0 年 7 月 21
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26 日至 2030 年 7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0.73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
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
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
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票面面值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
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
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五)可转债发行条款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
  (1)向发行人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
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合顺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合顺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 A 股股份。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
照保荐承销协议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认购金额不足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将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
间将另行公告。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网
  T-2 日
               周四           上路演公告》
  T-1 日
               周五           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周一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周二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
               周三           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
                            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 日
               周四           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周五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 发行对象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存在无权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份数
量。若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
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
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二) 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合顺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聚合顺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071 元可转债的
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071 手可转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
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
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
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合顺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
认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合顺配债”的可配余额。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315,567,33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参与原 A 股
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1071 手/股计算,原 A 股股东可优
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3.80 万手。
  (三)优先认购方式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T-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
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
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15166”,配售简
称为“合顺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出 1 手必
须是 1 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合顺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合顺配债”的可配余额。若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聚合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1)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合顺配债”的可配余
额。
  (2)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
购。
  (3)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
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
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
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四)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
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
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合顺转债的发行总额为 3.38 亿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
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十五)可转债发行条款”之“3、发行
方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四)申购时间
进行。
  (五)申购办法
申购数量上限为 1,000 手(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
购无效。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合理确定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人(主
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
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个证券账户参与合顺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合顺转
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
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六)申购程序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
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24 年 7 月 22 日(T 日)(含
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
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
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
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七)配售原则
  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委托申购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
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合顺转债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有效申购量认购合顺转债。
自动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
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 1 手合顺转债。
  (八)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
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
  上交所将于 T 日确认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同时根据有效申购数据
进行配号,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
券交易网点。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 T+1 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报》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
证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合顺转债的数量并准备认
购资金,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 手(10 张,1,000 元)可转债。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
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
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
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
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
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
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详见 2024 年 7 月 26 日(T+4 日)刊登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十)结算与登记
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
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
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
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投资者获配
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38
亿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3.38 亿元,保荐人(主承销
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
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0,14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
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24 年
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
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九、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 389 号
 联系电话:0571-82955559
 联系人:姚双燕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7 楼
 联系电话:021-38031877,021-38031878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特此公告。
                        发行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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