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17 2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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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
司法》《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具备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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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规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公司内部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选聘工作的具体办事机
构。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指定由公司内部
审计部具体组织选聘工作;
  (二)公司组织评比并将选聘结果整理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
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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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
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到期可以续聘。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在满足《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
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不进行公开选聘。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
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
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
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如有规定例外情形
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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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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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
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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