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7-17 2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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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乡天力锂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包括公司应
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法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法务部向董事会予以报
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
情况:
  (一)拟提交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
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同一交易标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变化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职或者发生变动;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坏账准备;
产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七)其他重大事项:
应的审核意见;
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法务部咨询。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实施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办法第三章所述重大信
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
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
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
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办法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
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和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证
券法务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
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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