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 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
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性股票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
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17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367 名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591.7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