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7-17 17: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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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 称“《 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
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报告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不包括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签署“第3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3)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4)销售产品、商品;
  (5)提供或接受劳务;
  (6)委托或受托销售;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代理;
  (9)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0)关键管理人薪酬;
  (11)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2)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4)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5)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6)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7)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8)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9)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0)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
  (9)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10)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2)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3) 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4) 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 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
  (5) 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6)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
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
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况;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款安排;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等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
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
露。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
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
相关信息的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
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
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负有
敦促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负责人和联络人对履行报
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
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
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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