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7-17 17: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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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
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 2 名股
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
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
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公司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
报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定期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五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议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内容;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
项。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
应在 3 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
提交监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
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
视作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
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
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
监事会及监事会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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