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7-15 2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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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435 号
致: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姜付秀先生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姜付秀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
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独立董事向截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2024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
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如涉及),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歌尔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公告》”),按
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姜付秀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9:00-11:30、14:00-17:00)。
  根据征集人姜付秀先生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姜付秀先生自征集
日(2024 年 7 月 11 日)至行权日(2024 年 7 月 15 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
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姜付秀先生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的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征集人姜付秀先生编制的《征集公告》已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征集公
告》及其附件《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的内
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姜付秀先生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
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经征集人姜付秀先生确认,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 17:00,征集人姜付秀先
生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管理办法》及
《暂行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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