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科达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
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忠实履行
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
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股东代表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辞职未生效的,在改选或增补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除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
当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国
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
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
派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通过监事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提议与召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
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
开。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分别提前 10 日、5 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书面会议通
知应当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内容。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及
交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
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
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由参会监事以签字或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
等方式作出决议。上述决议与监事现场出席会议作出的表决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
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
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对监督事项
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
行。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作出
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表决券、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监事工
作制度》同时废止。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