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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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
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
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与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
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华勤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
文件。
法律意见书
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勤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调整与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等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进行公示,并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公示。202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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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4 年 1 月 8 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八)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的议案》
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本次
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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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并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4 年 6 月 4 日,
元(含税)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公司上述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授予价格为 27.94 元/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为 216.9153 万股;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46.5983 万股。
(三)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议分别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12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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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日,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59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
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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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2362
号”
《审计报告》及公司编制的《2023 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
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本次预
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